{"billNo":"11011180702013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4/11/LCEWA01_100411_0003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4/11/LCEWA01_100411_0003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502022/1114502022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502022/1114502022_0_1.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502022/1114502022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502022/1114502022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4-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1-11-26","2021-11-30"],"會議代碼":"院會-10-4-11"},{"會期":"10-04-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11-26","2021-11-30"],"會議代碼":"院會-10-4-11"},{"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05-11"],"會議代碼":"聯席會議-10-5-26,19,20,15,23,22-1"},{"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05-12"],"會議代碼":"聯席會議-10-5-26,19,20,15,23,22-1"},{"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2-05-27"]},{"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2-12-22"],"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2122103"},{"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3-01-04"],"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3010302"},{"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3-01-05"],"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3010501"}],"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經濟、財政、內政、交通、教育及文化六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洪申翰等39人擬具「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修正草案」、委員蘇治芬等25人擬具「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玉琴等21人擬具「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第五條之一、第五條之二及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椒華等18人擬具「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修正草案」、委員吳怡玎等21人擬具「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蔣萬安等19人擬具「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修正草案」、委員林淑芬等20人、委員何欣純等16人分別擬具「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蘇巧慧等25人、委員陳亭妃等16人、委員張育美等20人分別擬具「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修正草案」、委員洪孟楷等20人擬具「氣候變遷法草案」、委員謝衣鳯等17人擬具「氣候變遷應變及調適法草案」、委員鄭麗文等17人擬具「氣候安全應變及調適法草案」、委員江啟臣等18人擬具「氣候變遷因應及調適法草案」、委員劉建國等16人、台灣民眾黨黨團及委員楊瓊瓔等20人分別擬具「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修正草案」案。","billNo":"1110530070300500"},{"議案名稱":"行政院「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修正草案」案。","billNo":"11104250701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洪申翰等39人「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106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蘇治芬等25人「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429070202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玉琴等21人「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第五條之一、第五條之二及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503070201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椒華等18人「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510070202100"},{"議案名稱":"本院民眾黨黨團「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526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怡玎等21人「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923070204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蔣萬安等19人「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110070201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淑芬等20人「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224070201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何欣純等16人「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24070202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蘇巧慧等25人「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425070202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6人「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425070203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育美等20人「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425070203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洪孟楷等20人「氣候變遷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426070204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謝衣鳯等17人「氣候變遷應變及調適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506070203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江啟臣等18人「氣候變遷因應及調適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225070201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6人「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502070203600"},{"議案名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502070201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楊瓊瓔等20人「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428070203100"}],"議案名稱":"「氣候安全應變及調適法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鄭麗文等17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mtime":"2024-01-18T16:37:21+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11-26","last_time":"2022-05-27","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4-11","會期":4,"字號":"院總第1711號委員提案第27529號","laws":["03717"],"提案編號":"1711委27529","提案人":["鄭麗文","李德維","呂玉玲"],"案由":"本院委員鄭麗文、李德維、呂玉玲等17人，鑑於現今大氣中的二氧化碳濃度已達六十五萬年來最高，且氣候變遷對全球的影響不僅止於氣候模式的改變，近年來更衝擊高敏感生態環境，引發大規模物種滅絕、糧食危機等問題。2015年，聯合國通過《巴黎氣候協議》時，各國同意「本世紀末以前，必須控制地球升溫於攝氏2度以內，且應努力追求前述升溫幅度標準續減至攝氏1.5度內的更艱難目標」，並必須每五年檢討「國家自定減碳貢獻」。後續聯合國政府間氣候變遷專門委員會（Intergovernmental Panel on Climate Change, IPCC）更指出，防止氣候變遷帶來嚴重災難的唯一方法是在2030年時將碳排放量減少45%，並於2050年時達到淨零碳排（碳中和）。查我國現行「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於2015年公告實施，卻沒有明定諸如「2050溫室氣體淨零排放」之具體目標。為符合現代需求，完善行動方案執行方向、明定行政院及各部會之權責、提升氣候政策指揮層級、擴大民間參與，爰參酌各國氣候變遷專法之立法例，擬具「氣候安全應變及調適法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連署人":["孔文吉","馬文君","曾銘宗","游毓蘭","吳斯懷","翁重鈞","溫玉霞","許淑華","林文瑞","魯明哲","廖婉汝","鄭天財Sra Kacaw","林為洲","林思銘"],"對照表":[{"law_id":"03717","law_name":"氣候安全應變及調適法草案","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氣候安全應變及調適法草案","rows":[{"說明":"章名。","增訂":"第一章　總　　則"},{"說明":"明定本法立法目的與法律適用順序。","增訂":"第一條　（立法目的）\n\n為因應全球氣候變遷、降低與管理溫室氣體排放、制定氣候變遷調適策略、兼顧促進綠色經濟與產業發展，善盡共同保護地球環境之責任，並追求淨零排放及確保國家永續發展，特制定本法。\n\n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說明":"一、明定本法用詞定義。\n\n二、本條第一款、第五款至第二十三款參考「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修正草案」環保署二○二一年建議修正條文第三條各款之規定。\n\n三、本條第二款至第四款參考一九九二年聯合國氣候變遷綱要公約第一條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n\n四、本條第二十四款參考蒙特婁議定書（Montreal Protocol）「吉佳利修正案」（Kigali Amendment）相關規範。","增訂":"第二條　（用詞定義）\n\n本法用詞，定義如下：\n\n一、溫室氣體：指二氧化碳（CO2）、甲烷（CH4）、氧化亞氮（N2O）、氫氟碳化物（HFCs）、全氟碳化物（PFCs）、六氟化硫（SF6）、三氟化氮（NF3）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n\n二、氣候變遷風險：指一定時期內觀測氣候之自然變遷，及人類活動直接或間接改變地球大氣及氣候型態組成之氣候變化，而對自然系統、生態圈及人類社會經濟系統造成衝擊之損害可能程度。\n\n三、氣候變遷不利影響：指氣候變遷造成自然環境或生物區系之變化，對於自然與管理生態系統之組成、復原力、生產力、社會經濟系統運作，或人類健康福祉產生重大有害之影響。\n\n四、氣候系統：指大氣圈、水圈、生物圈與地圈之整體與相互作用。\n\n五、氣候變遷調適：指人類系統，對實際或預期的氣候變遷衝擊或其影響之調整，以便緩和因氣候變遷所造成之傷害，或利用其有利之情勢。調適包括預防性及反應性調適、私人和公共調適、自主性與規劃性調適等，及適應因氣候變遷所造成不可逆轉的自然環境之調適。\n\n六、低碳綠成長：降低石化燃料存度，加強潔淨能源使用與相關技術研究開發，創造綠能就業機會，兼顧經濟與環境保護之政策方向。\n\n七、溫室氣體排放源（以下簡稱排放源）：指直接或間接排放溫室氣體至大氣中之單元或程序。\n\n八、溫室氣體排放量（以下簡稱排放量）：指自排放源排出之各種溫室氣體量乘以各該物質溫暖化潛勢所得之合計量，以二氧化碳當量表示。\n\n九、溫暖化潛勢：指在一段期間內一質量單位之溫室氣體暖化效應，相對於相等單位之二氧化碳之係數。\n\n十、事業：指公司、工廠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法人、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人團體。\n\n十一、碳匯：指將二氧化碳或其他溫室氣體自排放單元或大氣中持續分離後，吸收或儲存之樹木、森林、土壤、海洋、地層、設施或場所。\n\n十二、碳匯量：指將二氧化碳或其他溫室氣體自排放源或大氣中持續移除之數量，扣除於吸收或儲存於碳匯過程中產生之排放量及一定期間後再排放至大氣之數量後，所得到吸收或儲存之二氧化碳當量淨值。\n\n十三、淨零排放：指溫室氣體排放量與碳匯量達成平衡。\n\n十四、減緩：指以人為方式減少排放源溫室氣體排放或增加溫室氣體碳匯。\n\n十五、階段管制目標：國家溫室氣體減量路徑於各期目標年之排放上限值。\n\n十六、先期專案：本法實施前，排放源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以排放源減量且低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排放強度方式執行，所提出之減量專案。\n\n十七、效能標準：指排放源排放溫室氣體所容許之排放總量、回收或破壞去除效率、單位原（物）料、燃料、單位里程及單位產品之排放量。\n\n十八、總量管制及排放交易：指在一定期間內，對公告排放源訂定溫室氣體總容許排放量，並容許排放源所屬事業透過排放額度交易買賣方式達成遵約。\n\n十九、查驗：指以系統化、文件化及獨立性等方式，執行事業排放源之排放量及減量成效之確認作業。\n\n二十、核配額度：指中央主管機關以免費、拍賣或配售之方式，核配事業於一定期間之直接與間接排放二氧化碳當量之額度。\n\n二十一、額度帳戶：事業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平台開立之帳戶，用以登載、移轉、交易或繳回事業所有之核配額度與減量額。\n\n二十二、最佳可行技術：指排放源所採行經評估已商業化排放量最少之技術。\n\n二十三、盤查：指彙整、計算及分析排放量或碳匯量之作業。\n\n二十四、碳洩漏：實施溫室氣體管制，可能導致產業外移至其他碳管制較為寬鬆國家，反而增加全球排碳量之情況。\n\n二十五、高溫暖化潛勢溫室氣體：指主要來自事業製程排放的氫氟碳化物（HFCs）、全氟碳化物（PFCs）、六氟化硫（SF6）及三氟化氮（NF3）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n\n二十六、抵換專案：指為取得抵換用途之額度，依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減量方法提出計畫書，其計畫書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及查驗機構查驗，且所有設備、材料、項目及行動均直接與減少排放量或增加溫室氣體吸收儲存有關之溫室氣體減量專案。"},{"說明":"一、本條參考二○○五年日本地球溫暖化對策推進法第三條規定、二○○九年韓國氣候變遷對策基本法草案第三條規定，及二○○九年韓國低碳綠色成長基本法第四條規定。\n\n二、明定中央政府針對氣候變遷調適與低碳綠成長相關事項，所應肩負之責任，包括：長期監測溫室氣體濃度，制定整體性氣候變遷調適對策與具體政策；協助地方政府、企業、人民採取減量與調適作為；加強氣候變遷科學技術之發展與國際合作；積極配合重要氣候變遷國際公約之政策與目標。","增訂":"第三條　（中央政府之責任）\n\n中央政府應長期監測溫室氣體濃度變化、全面調查氣候變遷之環境與生態影響，並針對氣候變遷、能源或資源等事項，制定與實施整體性氣候變遷調適與低碳經濟對策。\n\n中央政府應制定減少溫室氣體排放、調適氣候變遷影響之具體政策，並積極採取相關防制措施；且制定各種全國性政策時，皆須全面考量氣候變遷、低碳成長與永續發展之因素。\n\n中央政府應積極支援、協助地方政府之氣候變遷調適與低碳成長政策，並謀求彼此之共同合作。\n\n中央政府應提供必要資訊、措施或協助，促進企業、民間團體或人民採取減少溫室氣體排放或氣候變遷調適之作為。\n\n中央政府應積極引進、發展與推廣有助改善氣候變遷影響之科學知識與技術，並加強相關之國際合作與教育宣導。\n\n中央政府應積極配合重要氣候變遷國際公約之各種溫室氣體減量或氣候變遷調適政策與目標。"},{"說明":"一、本條參考二○○五年日本地球溫暖化對策推進法第四條規定、二○○九年韓國氣候變遷對策基本法草案第四條規定，及二○○九年韓國低碳綠色成長基本法第五條規定。\n\n二、明定地方政府針對氣候變遷調適相關事項，所應肩負之責任，包括：制定地區性氣候變遷調適對策與具體政策；協助地區企業、民間團體或人民採取減量與調適作為，並加強教育宣導。","增訂":"第四條　（地方政府之責任）\n\n地方政府應考量地區之自然與社會條件特殊性，依中央政府制定之氣候變遷調適對策，制定並實施地區性氣候變遷調適與低碳成長對策。\n\n地方政府應制定減少溫室氣體排放、調適氣候變遷影響之具體政策，並積極採取相關防制措施。且制定各種地區性政策時，皆須全面考量氣候變遷、低碳成長與永續發展之因素。\n\n地方政府應提供必要資訊、措施或協助，促進地區企業、民間團體或人民採取減少溫室氣體排放或氣候變遷調適之作為。\n\n地方政府應積極引進、發展與推廣有助改善氣候變遷影響之科學知識與技術，並加強教育宣導。"},{"說明":"一、本條規定參考二○○五年日本地球溫暖化對策推進法第五條規定二○○九年韓國氣候變遷對策基本法草案第五條規定，及二○○九年韓國低碳綠色成長基本法第六條規定。\n\n二、明定企業經營者應配合政府政策，制定並採取溫室氣體減量與調適之措施與作為，並加強綠色技術之研究開發與擴大綠色產業之投資與工作機會。","增訂":"第五條　（企業之責任）\n\n企業經營者應配合中央與地方政府制定之氣候變遷對策與低碳成長措施，制定並實施有關經營活動之溫室氣體減量與氣候變遷調適措施與作為，加強綠色技術之研究開發與擴大綠色產業之投資與工作機會。"},{"說明":"一、本條規定參考二○○五年日本地球溫暖化對策推進法第六條規定二○○九年韓國氣候變遷對策基本法草案第六條規定，及二○○九年韓國低碳綠色成長基本法第七條規定。\n\n二、明定所有人民應配合政府政策，採取溫室氣體減量、調適與綠色消費之措施與作為。","增訂":"第六條　（人民之責任）\n\n人民應配合中央與地方政府制定之氣候變遷對策與措施，並於日常生活中積極採取溫室氣體減量、氣候變遷調適與綠色消費之措施與作為。\n\n人民應面對氣候變遷問題，積極參與綠色生活相關活動，並認知自己解決能源與資源危機的角色，能為後代子孫建立健康舒適的生活環境。"},{"說明":"一、巴黎協定（Paris Agreement）於2015年通過，前言已揭示「承認氣候變遷是人類共同關注的問題，締約方採取因應氣候變遷行動時應當考慮跨世代衡平等義務、性別平等、弱勢族群等權利」，第七條「建議納入相關社經及環境政策」以及第十二條明訂「加強氣候變遷教育、培訓、公共宣傳、公眾參與和公眾獲取資訊」故增訂考量跨世代衡平義務、性別平等、弱勢族群之權利及未來參酌國際公約內涵等重要原則，爰配合修正本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三項，俾利遵循。\n\n二、本條參考「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修正草案」環保署二○二一年建議修正條文第五條之規定。","增訂":"第七條　（因應氣候變遷相關法律與政策管理之規劃管理原則）\n\n政府應秉持減緩與調適並重之原則，確保國土資源永續利用及能源供需穩定，妥適減緩及因應氣候變遷之影響，兼顧環境保護、經濟發展及社會正義，考量跨世代衡平義務、性別平等及弱勢族群之權利。\n\n各級政府應鼓勵創新研發，強化財務機制，充沛經濟活力，開放良性競爭，推動低碳綠色成長，創造就業機會，提升國家競爭力。\n\n為因應氣候變遷，政府相關法律與政策管理之規劃原則如下：\n\n一、為確保國家能源安全，應擬定逐步降低化石燃料依賴之中長期策略，訂定再生能源中長期目標，逐步落實非核家園願景。\n\n二、參酌聯合國氣候變遷綱要公約與其協議或相關國際公約決議事項，實施符合國際標準之溫室氣體總量管制及排放交易、排放收費等制度。\n\n三、依二氧化碳當量，推動溫室氣體排放之稅費機制，以因應氣候變遷，並落實中立原則，促進社會公益。\n\n四、秉持使用者付費之環境正義原則，溫室氣體排放額度之核配應逐步從免費核配到配售或拍賣方式規劃。\n\n五、積極協助傳統產業節能減碳或轉型，發展綠色技術與綠色產業，創造新的就業機會與綠色經濟體制，並推動國家基礎建設之低碳綠色成長方案。\n\n六、提高資源與能源使用效率，促進資源循環使用以減少環境污染及溫室氣體排放。"},{"說明":"一、為與國際標準接軌，本次修法納入巴黎協定「國家自定貢獻」（Nationally Determined Contribution, NDC）氣候治理的六大元素，包括減緩、調適、資金、科技、能力建構及透明度，且考量方案或計畫的執行，亦須進行國家因應氣候變遷所科技需求評估機制，長期投入減量技術研發。\n\n二、本條參考「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修正草案」環保署二○二一年建議修正條文第六條之規定。","增訂":"第八條　（溫室氣體管理相關方案或計畫制定原則）\n\n溫室氣體管理相關方案或計畫，其制定原則如下：\n\n一、國家減量目標及期程之訂定，應履行聯合國氣候變遷綱要公約之共同但有差異之國際責任，同時兼顧我國環境、經濟及社會之永續發展。\n\n二、部門別階段管制目標之訂定，應考量成本效益，並確保儘可能以最低成本達到溫室氣體減量成效。\n\n三、積極採取預防措施，進行預測、避免或減少引起氣候變遷之肇因，以緩解其不利影響，並協助公正轉型。\n\n四、致力氣候變遷科學及溫室氣體減量技術之研究發展，並結合綠色金融以健全財務機制。\n\n五、提升中央地方協力及公私合作，並推動因應氣候變遷之教育宣傳與專業人員能力建構。\n\n六、積極加強國際合作，維護產業發展之國際競爭力。"},{"說明":"章名。","增訂":"第二章　法　　例"},{"說明":"一、本條參考一九九二年聯合國氣候變遷綱要公約第三條第一項規定。\n\n二、明定我國政府應考量自身國際責任與能力，竭力為人類利益採取因應氣候變遷及其不利影響之行動。","增訂":"第九條　（責任與能力衡平原則）\n\n政府制定及採取氣候變遷相關行動時，應以衡平為基礎，考量自身共同但有差異之國際責任及自身能力，為當代與後代人類之利益積極保護氣候系統，並因應氣候變遷及其不利影響。"},{"說明":"一、本條參考一九九二年聯合國氣候變遷綱要公約第三條第三項前段規定。\n\n二、明定對於嚴重或不可逆轉損害之威脅，政府不應以科學不具完全確定性為由，推遲採取因應氣候變遷之措施。","增訂":"第十條　（預防原則）\n\n政府對於氣候變遷應採取預防措施，進行預測、避免或減少引起氣候變遷之肇因，並緩解其不利影響。\n\n當存有造成嚴重或不可逆轉損害之威脅時，政府不應以科學上不具完全確定性為由，延滯採取前項相關措施。"},{"說明":"一、本條參考一九九二年聯合國氣候變遷綱要公約第三條第三項中段規定。\n\n二、明定政府制定氣候變遷政策或措施，應考量成本效益。","增訂":"第十一條　（成本有效原則）\n\n政府因應氣候變遷之政策與措施，應考量成本效益，並確保儘可能以最低成本達到溫室氣體減量目標。"},{"說明":"一、本條參考一九九二年聯合國氣候變遷綱要公約第三條第三項後段規定。\n\n二、明定政府制定氣候變遷政策或措施，應考量全面性因素、積極且有效整合相關部門。","增訂":"第十二條　（全面性原則）\n\n政府因應氣候變遷之政策與措施應具有全面性，並就下列事項有效整合相關部門之業務與職掌：\n\n一、任何關於溫室氣體排放過程或活動之措施。\n\n二、清除或封存溫室氣體之措施。\n\n三、氣候變遷調適措施。\n\n四、各種社會與經濟情形。\n\n五、其他相關措施與因素。"},{"說明":"一、本條參考一九九二年聯合國氣候變遷綱要公約第三條第四項規定。\n\n二、明定政府應促進永續發展，並考量我國相關整體情形與發展，制定保護氣候系統之制策與措施。","增訂":"第十三條　（永續發展原則）\n\n政府具有促進與推廣永續發展之權利與義務，且應根據下列事項，制定保護氣候系統免遭人為改變之政策與措施：\n\n一、我國整體國情。\n\n二、我國經濟發展。\n\n三、我國國家發展計畫。"},{"說明":"一、本條參考一九九二年聯合國氣候變遷綱要公約第三條第五項規定。\n\n二、明定政府氣候變遷之政策與措施應積極加強國際合作，促進國際經濟體系之開放；且單邊措施不應成為國際貿易之歧視或限制之手段。","增訂":"第十四條　（國際經濟合作原則）\n\n政府因應氣候變遷之政策與措施應積極加強國際合作，促進有利且開放之國際經濟體系，以利我國持續性經濟成長與發展。\n\n政府亦應極力避免為因應氣候變遷議題採取之單邊措施，成為國際貿易上任意不當歧視或變相限制之手段。"},{"說明":"章名。","增訂":"第三章　主管機關之組織與職權"},{"說明":"一、明定本法中央與地方主管機關。\n\n二、現行「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在推動上面臨跨部會整合窘境，主管機關環保署未能督導各部會有效落實溫室氣體減量作為。除未能有效管考，尚欠懲罰機制，使現行減碳行動如同多頭馬車。故於此次修法將本法主管機關明定為行政院永續發展委員會，並由行政院院長兼任主任委員，負責統籌及協調各部會相關事務。","增訂":"第十五條　（主管機關）\n\n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永續發展委員會，由行政院院長兼任主任委員；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說明":"一、明定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職掌。\n\n二、本條參考「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修正草案」環保署二○二一年建議修正條文第九條各款之規定，我國第一階段溫室氣體階段管制目標於107年3月22日核定，以六大部門分工推動溫室氣體減量事項行之多年。為符實需，參酌與我國作法相似且甫於108年通過之德國氣候變遷法（Federal Climate Change Act）第四條，略以「依能源（Energy）、工業（Industry）、運輸（Transport）、建築（Buildings）、農業（Agriculture）、廢棄物及其他（Wastes and others）等六大部門分配國家減量目標」之規定，調整為「部門別」區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方式，簡化分工，並明定「建築部門」以與國際接軌。","增訂":"第十六條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職掌）\n\n溫室氣體減量責任應由我國能源、製造、運輸、建築、農業及環境部門共同承擔，並以下列機關為溫室氣體減量業務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n\n一、能源部門：經濟部。\n\n二、製造部門：經濟部。\n\n三、運輸部門：交通部。\n\n四、建築部門：內政部。\n\n五、農業部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n\n六、環境部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n\n七、其他部門：國家發展委員會、海洋委員會、科技部、教育部、衛生福利部、勞動部、財政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說明":"一、明定中央主管機關之職掌。\n\n二、本條規定參考二○○九年韓國氣候變遷對策基本法草案第十一條規定，及二○○九年韓國低碳綠色成長基本法第九條與第四十五條規定。\n\n三、明定中央主管機關之職掌，應包括：我國氣候變遷對策之基本方針與策略、氣候變遷相關法律與制度事項、氣候變遷相關國際合作與談判等事項。","增訂":"第十七條　（中央主管機關之職掌）\n\n中央主管機關之職掌如下：\n\n一、掌理我國氣候變遷調適與低碳成長對策之基本方針與策略規畫事項。\n\n二、掌理與整合我國氣候變遷、能源、綠色技術與產業相關法律與制度之評估、制定、修正與實施事項。\n\n三、掌理我國氣候變遷事務之相關國際合作與談判事項。\n\n四、制定氣候變遷調適政策綱領及行動方案，審議、協助與管考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與地方主管機關之氣候變遷調適行動計畫與相關政策或措施。\n\n五、掌理我國氣候變遷之預測與科學研究事項。\n\n六、掌理我國氣候變遷之災難預防與調適事項。\n\n七、掌理我國氣候變遷造成環境、生態、生物或水資源之改變，對人民健康產生影響之事項。\n\n八、掌理我國氣候變遷相關財政收支、基金經營管理與溫室氣體排放交易事項。\n\n九、掌理我國氣候變遷相關教育、宣導、訓練與就業之事項。\n\n十、掌理我國綠色經濟、消費、國土規劃、交通與永續發展之事項。\n\n十一、其他氣候變遷、氣候變遷調適與低碳成長相關之事項。"},{"說明":"一、本條參考二○○五年日本地球溫暖化對策推進法第三十條，及二○○九年韓國氣候變遷對策基本法草案第十三條規定。\n\n二、為使中央主管機關順利執行本法相關事項或政策，第一項明定其得要求各級政府機關提供相關資料與報告，或請求其提供必要之協助。\n\n三、第二項明定受要求之政府機關，除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其不能協助者，應以書面敘明理由通知中央主管機關。","增訂":"第十八條　（文件調閱與請求協助權）\n\n中央主管機關為執行本法相關事項或政策之需要，得要求各級政府機關提供相關資料或報告，或提供必要之協助。\n\n前項被要求之各級政府機關，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其不能協助者，應以書面敘明理由通知中央主管機關。"},{"說明":"一、本條參考二○○九年韓國低碳綠色成長基本法第十三條規定。\n\n二、為使中央主管機關能充分整合氣候變遷相關事務，並提供專業建議，明定各級主管機關應遵守或審酌其建議或意見。","增訂":"第十九條　（建議權）\n\n中央主管機關認有必要時，得對於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地方主管機關依本法制定或修正之相關對策，提出建議或意見。\n\n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遵守前項建議或意見；地方主管機關之相關政策或計畫應將其納入考量。"}]}],"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1118070201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