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11180702014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4/11/LCEWA01_100411_0003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4/11/LCEWA01_100411_0003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4-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21-11-26","2021-11-30"],"會議代碼":"院會-10-4-11"},{"會期":"10-04-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11-26","2021-11-30"],"會議代碼":"院會-10-4-11"},{"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04-27"],"會議代碼":"委員會-10-5-19-16"}],"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動物保護法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林奕華等16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mtime":"2024-01-18T16:37:25+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11-26","last_time":"2022-04-27","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4-11","會期":4,"字號":"院總第1749號委員提案第27530號","laws":["03134"],"提案編號":"1749委27530","提案人":["林奕華","孔文吉","楊瓊瓔"],"案由":"本院委員林奕華、孔文吉、楊瓊瓔等16人，有鑒於雖社會大眾動物保護意識提升，惟惡意虐待動物致死案件層出不窮，有提高刑責及罰金以遏止類似事件之必要。另非法走私行為增加我國動物染疫風險，一旦查獲必須對走私動物施以安樂死，不啻殘害無辜生命，應予重懲。爰提案修正「動物保護法」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連署人":["游毓蘭","萬美玲","鄭正鈐","李德維","賴士葆","馬文君","費鴻泰","曾銘宗","廖婉汝","謝衣鳯","呂玉玲","林德福","廖國棟Sufin‧Siluko"],"說明":"一、近年來社會大眾動物保護意識提升，動（寵）物對於人類來說形同家人般存在；然現今社會惡意虐待動物致死案件層出不窮，有提高刑責及罰金以遏止類似事件之必要。爰此，提高刑罰年限及罰款金額，以杜絕任意虐待動物事件發生，爰修正「動物保護法」第二十五條。\n二、有鑒於防疫考量，必須杜絕走私動物至我國境內私自販售；惟非法走私行為增加我國動物染疫風險，一旦查獲必須對走私動物施以安樂死，不啻殘害無辜生命，應予重懲。爰此增訂第二十五條之三，以杜絕非法走私動物事件發生。","對照表":[{"law_id":"03134","law_name":"動物保護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動物保護法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n\n一、違反第五條第二項、第六條或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宰殺、故意傷害或使動物遭受傷害，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或重要器官功能喪失。\n\n二、違反第十二條第二項或第三項第一款規定，宰殺犬、貓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宰殺之動物。","law_content_id":"03134:03134:2017-04-11-修正:44","說明":"一、近年來社會大眾動物保護意識提升，動（寵）物對於人類來說形同家人般存在；然現今社會惡意虐待動物致死案件層出不窮，有提高刑責及罰金以遏止類似事件之必要。爰此，提高刑罰年限及罰款金額，以杜絕任意虐待動物事件發生。\n\n二、依照各國虐待動物之刑度，美國最高處七年監禁，日本最高處五年以下或罰款五百萬日圓，加拿大及英國亦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爰提高虐待動物刑度，以遏制虐待動物之情事發生。","修正":"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n\n一、違反第五條第二項、第六條或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宰殺、故意傷害或使動物遭受傷害，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或重要器官功能喪失。\n\n二、違反第十二條第二項或第三項第一款規定，宰殺犬、貓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宰殺之動物。"},{"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鑒於防疫考量，必須杜絕走私動物至我國境內私自販售；惟非法走私行為增加我國動物染疫風險，一旦查獲必須對走私動物施以安樂死，不啻殘害無辜生命，應予重懲。爰此增訂二十五之三，以杜絕非法走私動物事件發生。","修正":"第二十五條之三　私運寵物進口、出口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未遂犯亦同。\n\n寵物買賣業者或寵物繁殖場意圖販售、運輸或收容第一項寵物者，應即廢止許可，其負責人終生不得申領。"}]}],"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11180702014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