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11180702015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4/11/LCEWA01_100411_0003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4/11/LCEWA01_100411_0003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300594/1114300594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300594/1114300594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300594/1114300594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300594/1114300594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4-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1-11-26","2021-11-30"],"會議代碼":"院會-10-4-11"},{"會期":"10-04-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11-26","2021-11-30"],"會議代碼":"院會-10-4-11"},{"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03-30"],"會議代碼":"委員會-10-5-36-9"},{"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03-31"],"會議代碼":"委員會-10-5-36-9"},{"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2-04-06"],"會議代碼":"委員會-10-5-36-10"}],"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考試院函請審議「公務員服務法修正草案」、民眾黨黨團擬具「公務員服務法第四條、第十四條之二及第十四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俊憲等20人擬具「公務員服務法第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許淑華等16人擬具「公務員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公務員服務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何志偉等32人擬具「公務員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曾銘宗等19人擬具「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葉毓蘭等24人擬具「公務員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玉珍等22人擬具「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范雲等17人擬具「公務員服務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奕華等16人擬具「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江永昌等19人擬具「公務員服務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民眾黨黨團擬具「公務員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范雲等16人擬具「公務員服務法第十四條之二及第十四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公務員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運鵬等17人擬具「公務員服務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貴敏等25人擬具「公務員服務法增訂第二十二條之二條文草案」、委員范雲等24人擬具「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葉毓蘭等17人擬具「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一條及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110407070300200"},{"議案名稱":"考試院「公務員服務法修正草案」；並請同意撤回109年7月20日函送本院審議之「公務員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101201070100100"},{"議案名稱":"本院民眾黨黨團「公務員服務法第四條、第十四條之二及第十四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928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俊憲等20人「公務員服務法第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203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許淑華等16人「公務員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210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公務員服務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412070202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何志偉等32人「公務員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419070205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曾銘宗等19人「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903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葉毓蘭等24人「公務員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922070202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玉珍等22人「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018070201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范雲等17人「公務員服務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021070202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江永昌等19人「公務員服務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129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民眾黨黨團「公務員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206070203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范雲等16人「公務員服務法第十四條之二及第十四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021070202300"},{"議案名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公務員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220070203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運鵬等17人「公務員服務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226070202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貴敏等25人「公務員服務法增訂第二十二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707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范雲等24人「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014070203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葉毓蘭等17人「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一條及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07070202500"}],"議案名稱":"「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林奕華等16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mtime":"2024-01-18T16:37:28+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11-26","last_time":"2022-04-06","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4-11","會期":4,"字號":"院總第1628號委員提案第27531號","laws":["04654"],"提案編號":"1628委27531","提案人":["林奕華","鄭正鈐","游毓蘭"],"案由":"本院委員林奕華、鄭正鈐、葉毓蘭等16人，鑑於公務員服務法對於公務員及公務員兼具勞工身份者之兼職均有嚴格之規範。然，政府為保障優秀體育選手職涯規劃，亦提供公營事業正式編制人員之工作機會。政府原為保障體育選手之美意，卻因公務員服務法之規定，限制表現優異之體育選手從事商業代言，與政府保障本意相違背，顯有修法之必要。爰擬具「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將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排除適用公務員服務法不得兼職之相關規定，以保障相關人等權益。是否有當？敬請公決。","連署人":["李德維","曾銘宗","廖國棟Sufin‧Siluko","孔文吉","馬文君","萬美玲","廖婉汝","楊瓊瓔","賴士葆","費鴻泰","謝衣鳯","呂玉玲","林德福"],"說明":"一、公務員服務法係於民國28年7月8日制定。制定之時，適逢我國處於戰亂時期，政府因應當時時空背景，為避免公務員利用職務，於兼職時從中牟取利益，於是明定公務員兼職禁止規定，以符合利益迴避原則。\n二、公務員服務法之規定，除限制公務人員兼職外，亦限制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惟，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其在職期間福利或退休撫卹等規定，均與一般公務員不同。\n三、國家為保障體育選手就業與生涯規劃，提供公營事業勞工之職務，以提供生活及就業保障。政府透過提供提體育選手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之工作機會，本應是保障體育選手，卻因公務員服務法之規定，限制表現優異之體育選手從事商業代言，恐與政府提供就業機會、保障體育選手職涯規劃相違背。\n四、爰此，將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排除本條文適用範圍，以保障體育選手應享有之權益。此外，即便非體育選手，兼具勞工身分之公務員亦無利用職務兼職從中牟利之可能，故應放寬相關規定，以保障相關人等權益。","對照表":[{"law_id":"04654","law_name":"公務員服務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三條　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但投資於非屬其服務機關監督之農、工、礦、交通或新聞出版事業，為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兩合公司之有限責任股東，或非執行業務之有限公司股東，而其所有股份總額未超過其所投資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十者，不在此限。\n\n公務員非依法不得兼公營事業機關或公司代表官股之董事或監察人。\n\n公務員利用權力、公款或公務上之秘密消息而圖利者，依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條處斷；其他法令有特別處罰規定者，依其規定。其離職者，亦同。\n\n公務員違反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項之規定者，應先予撤職。","law_content_id":"04654:04654:1995-12-21-修正:13","說明":"一、公務員服務法係於民國28年7月8日制定。制定之時，適逢我國處於戰亂時期，政府因應當時時空背景，為避免公務員利用職務，於兼職時從中牟取利益，於是明定公務員兼職禁止規定，以符合利益迴避原則。\n\n二、公務員服務法之規定，除限制公務人員兼職外，亦限制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惟，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其在職期間福利或退休撫卹等規定，均與一般公務員不同。\n\n三、國家為保障體育選手就業與生涯規劃，提供公營事業勞工之職務，以提供生活及就業保障。政府透過提供提體育選手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之工作機會，本應是保障體育選手，卻因公務員服務法之規定，限制表現優異之體育選手從事商業代言，恐與政府提供就業機會、保障體育選手職涯規劃相違背。\n\n四、爰此，將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排除本條文適用範圍，以保障體育選手應享有之權益。此外，即便非體育選手，兼具勞工身分之公務員亦無利用職務兼職從中牟利之可能，故應放寬相關規定，以保障相關人等權益。","修正":"第十三條　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但兼具勞工身分者、投資於非屬其服務機關監督之農、工、礦、交通或新聞出版事業，為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兩合公司之有限責任股東，或非執行業務之有限公司股東，而其所有股份總額未超過其所投資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十者，不在此限。\n\n公務員非依法不得兼公營事業機關或公司代表官股之董事或監察人。\n\n公務員利用權力、公款或公務上之秘密消息而圖利者，依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條處斷；其他法令有特別處罰規定者，依其規定。其離職者，亦同。\n\n公務員違反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項之規定者，應先予撤職。"},{"現行":"第十四條　公務員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其依法令兼職者，不得兼薪及兼領公費。\n\n依法令或經指派兼職者，於離去本職時，其兼職亦應同時免兼。","law_content_id":"04654:04654:1995-12-21-修正:14","說明":"為配合本法第十三條之修正，新增第二項，排除兼具勞工身分者，不得兼薪及兼領公費之規定。","修正":"第十四條　公務員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其依法令兼職者，不得兼薪及兼領公費。\n\n前項規定，兼具勞工身分者不適用之。\n依法令或經指派兼職者，於離去本職時，其兼職亦應同時免兼。"}]}],"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11180702015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