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11180702016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4/11/LCEWA01_100411_0004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4/11/LCEWA01_100411_0004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4-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21-11-26","2021-11-30"],"會議代碼":"院會-10-4-11"},{"會期":"10-04-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11-26","2021-11-30"],"會議代碼":"院會-10-4-11"},{"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1-12-29"],"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1122701"},{"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2-01-04"]}],"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經濟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洪申翰等16人、委員陳亭妃等18人、委員蘇治芬等20人、委員賴瑞隆等20人、民眾黨黨團、委員林宜瑾等18人、委員楊瓊瓔等16人、委員張育美等18人、時代力量黨團、委員湯蕙禎等18人、委員黃國書等17人、委員王美惠等18人、委員廖國棟等27人、委員謝衣鳯等16人、委員范雲等22人、委員廖婉汝等20人及委員魯明哲等20人分別擬具「食農教育法草案」案。","billNo":"1110104070300800"},{"議案名稱":"行政院「食農教育法草案」案。","billNo":"11005100701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洪申翰等16人「食農教育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119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8人「食農教育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329070201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蘇治芬等20人「食農教育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503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瑞隆等20人「食農教育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506070203100"},{"議案名稱":"本院民眾黨黨團「食農教育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510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宜瑾等18人「食農教育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510070201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楊瓊瓔等16人「食農教育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519070202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育美等18人「食農教育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929070201300"},{"議案名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食農教育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004070201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湯蕙禎等18人「食農教育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018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國書等17人「食農教育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922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美惠等18人「食農教育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923070205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廖國棟等27人「食農教育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018070201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謝衣鳯等16人「食農教育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025070201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范雲等22人「食農教育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101070201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魯明哲等20人「食農教育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201070201200"}],"議案名稱":"「食農教育法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廖婉汝等20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mtime":"2024-01-18T16:37:31+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11-26","last_time":"2022-01-04","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4-11","會期":4,"字號":"院總第1999號委員提案第27532號","laws":["03185"],"提案編號":"1999委27532","提案人":["廖婉汝","翁重鈞"],"案由":"本院委員廖婉汝、翁重鈞等20人，鑒於飲食是人類的基本生活，健康飲食更是生命的重要根基。國際農業貿易的蓬勃發展，使國人接觸到進口農產品的機會大增，隨著萊豬進口議題發酵，凸顯出國人接受進口食品同時，也存在著安全性與新鮮度的風險。此外，近年來我國發生多起重大食品安全事件，類型包含使用過期原料、違法使用添加物到農藥殘留過量等，食安事件層出不窮，除黑心廠商為謀取暴利違法犯紀外，隨著社會經濟快速變遷，國人習於快速便利的食品，而忽略食物的內涵，亦為原因之一。唯有透過食農教育的推動，從基礎扎根，進而促進全民參與「食農教育」，藉由實作與體驗，讓國人對飲食的來源、生產、加工、銷售，有更深的認識，以重建土地、食物與人的連結，方能減少上述問題。爰擬具「食農教育法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連署人":["李貴敏","徐志榮","孔文吉","張育美","許淑華","馬文君","溫玉霞","鄭麗文","林文瑞","廖國棟Sufin‧Siluko","傅崐萁","游毓蘭","李德維","魯明哲","林思銘","陳超明","曾銘宗","鄭天財Sra Kacaw"],"對照表":[{"law_id":"03185","law_name":"食農教育法","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食農教育法草案","rows":[{"說明":"推動食農教育，以認識食物的脈絡，促進國人健康、農業產業發展及環境生態永續經營，爰定明本法立法目的。","增訂":"第一條　為推動食農教育，培育食農教育推廣人才，強化飲食與在地農業之連結，以增進國民健康，減少食物浪費，推動地產地銷，活化農村及農業之永續發展，特制定本法。"},{"說明":"本法之主管機關。","增訂":"第二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說明":"一、本法用詞定義。\n\n二、第二款所指當地之範圍依農產品性質，可為生產地區，或該生產鄉鎮、縣（市）、直轄市或全國為範圍。\n\n三、第三款所指食物取用方式包含習慣或儀式，如：取食工具、食物擺設及進食禮儀等，隨人類文化進展衍生之技術、習慣儀式規範和美感要求等，使飲食具有文化意義與價值。","增訂":"第三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n\n一、食農教育：指運用教育方法，培育國民瞭解基本農業生產、農產加工、友善環境、食物選擇、餐飲製備知能及實踐，增進飲食、環境與農業連結，促使國民重視自身健康與農村、農業及環境之永續發展，並採取行動之教育過程。\n\n二、地產地消：指優先消費當地當令生產之農產品。\n\n三、飲食文化：指各地區各族群對飲食方面之技術、習慣及儀式活動，包括食材之選擇、獲得、調理、處理、保存及食物取用方式等。\n\n四、食農素養：指為使國民在充分食農相關知識及資訊支持下，選擇合乎個人需求並有助農業及食安環境永續發展之國民素養。\n\n五、食農教育專業人員：指從事食農教育相關之教學、推廣、服務或諮詢之人員。\n\n六、食農教育體系：指推動食農教育係由個人、家庭及社會，以學校、社區、團體及政府各級機關（單位）等，共同推動食農教育系統化之措施。"},{"說明":"本法推動方向。","增訂":"第四條　本法推動方向如下：\n\n一、發展系統性食農教育體系，推動全民食農教育運動，強化國民對於我國農業及農產品的認同、信賴及支持。\n\n二、培養國民食農素養，建立正確飲食消費觀念及習慣，落實健康飲食生活，減少食物浪費，增進國民健康。\n\n三、鼓勵國民參與農林漁牧業生產至飲食消費過程之各種教育活動，瞭解農業生產方法、農業科學、農業技術、農業知識、農具製作工法與操作技術、農業生態環境及研發等農法基本知識。\n\n四、鼓勵在地飲食文化傳承與創新，創造生產者與消費者交流環境，促使國人理解農村特色及農業文化、維護農村永續發展，實踐國產農產品消費及健康飲食生活。\n\n五、推動地產地消，結合農產品、農產加工品之生產、加工與交換等過程，有益於在地生產、在地消費、整體經濟發展及促進就業，強化農產品生產安全的管理，確保食品安全、提升糧食自給率，致力於國民穩定取得糧食，增加農村就業機會，促進農業永續發展。"},{"說明":"中央主管機關應依推動方向，訂定執行所需之政策及計畫，並明定其掌理事項。","增訂":"第五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考量國家發展方向與社會需求，依前條第一項所定推動方向訂定具體執行指標，並每兩年檢討食農教育推動計畫之執行成果；其掌理事項如下：\n\n一、食農教育政策、法規之擬訂及督導。\n\n二、食農教育工作之研究及推展。\n\n三、全國性食農教育之策劃及督導。\n\n四、全國性食農教育工作之獎助及評鑑。\n\n五、食農教育專業人員之培訓及在職訓練。\n\n六、國際食農教育業務之聯繫、交流及合作事項。\n\n七、其他有關全國性食農教育推展之事項。\n\n前項第四款食農教育工作獎助及評鑑之對象、條件、適用範圍、審查程序、審查基準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n第一項第五款食農教育專業人員之資格、遴聘、培訓、在職訓練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說明":"地方主管機關之掌理事項。","增訂":"第六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掌理事項如下：\n\n一、中央食農教育政策，法規及方案之執行事項。\n\n二、地方性食農教育之策劃、辦理、評鑑及獎助。\n\n三、所屬食農教育專業人員之在職訓練。\n\n四、地方性食農教育之宣導及推展。\n\n五、地方性食農教育資料之統整及交流。\n\n六、其他有關地方性食農教育推展之事項。"},{"說明":"一、考量食農教育涉及眾多部會權責，如衛生福利部、教育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文化部、原住民族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等，爰明定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權責及其他部會權責時，應由相關部會統籌規劃、協調及辦理。\n\n二、第四款有關各族群，不同社群飲食文化研究、推廣，雖以文化主管機關為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惟其涵蓋客家、原住民、新住民等多元族群文化與推廣工作，涉及客家委員會、原住民族委員會、內政部移民署、交通部觀光局、文化部等相關部會職掌，各該機關亦應依其權責辦理。","增訂":"第七條　本法所定事項，涉及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其權責劃分如下：\n\n一、衛生及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營養與均衡飲食、食品安全衛生之規劃、推動及監督事項。\n\n二、教育主管機關：學校與幼兒園食農教育之規劃、推動及監督事項。\n\n三、環境主管機關：廚餘再利用之規劃、推動及監督事項。\n\n四、文化主管機關：各族群、不同社群飲食文化之研究及推廣事項。\n\n五、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原住民族之營養、均衡飲食及飲食文化之推廣事項。\n\n六、農業主管機關：農業輔助科技研發、技術研究移轉與應用等事項之規劃及監督事項。\n\n七、其他食農教育相關事項。\n\n前項第一款涉及國民各年齡層與不同宗教、區域、族群、文化飲食習慣之營養及飲食建議攝取所定基準，中央主管機關與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配合推廣食農教育。"},{"說明":"一、食農教育推動會之組成目的、開會期程及委員組成。\n\n二、依行政院二○○五年七月二十五日婦女權益促進委員會第二十三次委員會議決議「行政院各部會所屬委員會全體委員組成之性別比例，單一性別委員比例應達三分之一。」","增訂":"第八條　主管機關為整合規劃、協調、諮詢及推動食農教育，應遴聘相關機關代表、專家、學者及團體代表設置食農教育推動會，每年至少召開二次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n\n前項推動會應置委員十三人至十九人，專家、學者及團體代表應包含食品、營養、毒物、農業、教育、環境、文化及觀光領域，其人數不得少於總人數二分之一，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說明":"為符合聯合國永續發展消除飢餓之目標，致力於國民於任何時刻取得安全、營養且足夠之糧食，爰為本條規定。","增訂":"第九條　主管機關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配合國民飲食生活多樣化需求，推動友善農業及食品產業，致力於全體國民取得安全、營養且足夠之糧食。"},{"說明":"政府機關（構）及公營事業機構、行政法人、學校、幼兒園及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等辦理各類會議及活動等，應優先使用在地生產之農產品或以其主要原料之食品及加工品。至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指財團法人法第二條第二項所稱之財團法人。","增訂":"第十條　政府機關（構）、公營事業機構、行政法人、學校、幼兒園及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應優先採用在地生產之農產品或以其為主要原料之食品。"},{"說明":"為促進國內糧食消費、食品安全及食物里程等環保觀念，應輔導相關機關（構）、法人、團體或自然人（包括食品業者、餐飲業者）研發、製造、銷售有益國民健康及以在地生產之農產品為主原料之食品，並加強地產地消之標示、減少食物浪費、食材減量及減少剩食，強化國民對於我國農業及農產品之認同、信賴及支持。","增訂":"第十一條　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輔導相關機關（構）、法人、團體或自然人辦理下列事項：\n\n一、研發、製造、銷售以在地生產之農產品為主要原料之食品。\n\n二、鼓勵標示原產地至直轄市、縣（市）或鄉（鎮、市）名稱。\n\n三、實踐在地農產品消費、減少食物浪費、食材減量及減少剩食。\n\n前項第三款輔導對象以食品業者及餐飲業者為優先。"},{"說明":"主管機關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針對個人不同生命發展階段（包括：兒童、青少年、成人及老人）及家庭需求，協助個人及家庭提供學習良好飲食習慣之機會，以及農業生產及國產農產品之資訊；主管機關並應與教育、衛生及社會福利等機關應鼓勵相關機關、機構、法人及團體利用在地食材辦理團體膳食供應，辦理食農教育課程及體驗活動、教育訓練、製作宣導資料，相關內容應著重於理解飲食及農業知識，爰為本條規定。","增訂":"第十二條　主管機關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推行下列事項，並鼓勵相關機關（構）、法人及團體共同推行：\n\n一、透過在地食材供應團體膳食，同時推動食農教育。\n\n二、提供相關營養資訊及健康飲食行為之學習機會。\n\n三、提供農業生產及國產農產品相關消費資訊。\n\n四、依地區農業特色，辦理食農教育課程及體驗活動。\n\n五、辦理所屬人員食農教育訓練。\n\n六、製作食農教育宣導資料。\n\n七、提供媒體製播食農教育專欄或專題報導資訊。\n\n八、其他促進食農教育推廣工作。"},{"說明":"為達成食農教育普及與實踐，似宜由個人與家庭做起，故政府主管機關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協助給予其食農教育課程、終身學習及體驗活動之機會，藉由瞭解農產品及國民營養訊息，以增進國民健康。","增訂":"第十三條　主管機關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協助個人與家庭推行下列事項：\n\n一、提供家長及未成年子女學習良好飲食消費及健康飲食行為之機會。\n\n二、提供農產品及國民營養之相關資訊。\n\n三、提供食農教育之終身學習管道、活動及體驗。"},{"說明":"主管機關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協助提供相關資訊、鼓勵都市及農村社區推動農產品地產地消，減少中間成本，縮短食物里程，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輔導農民團體設置農民直銷站、交通部於其主管之國道休息站設置在地農產品推廣據點。另協助社區依據在地文化特色辦理食農教育課程及體驗活動等促進食農教育相關工作。","增訂":"第十四條　主管機關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協助社區推行下列事項：\n\n一、設置在地農產品推廣據點。\n\n二、依地區農業特色、景觀資源、農村發展特色、生態及文化資產，辦理食農教育課程及體驗活動。\n\n三、其他社區營造等促進食農教育相關工作。"},{"說明":"一、食農教育除旨在推動農業生產及與營養科學相關之知能外，尚須結合現行相關法規（如：學校衛生法、環境教育法等）透過鼓勵參加訓練，強化各級學校及幼兒園所屬人員飲食及農業相關知能。\n\n二、鼓勵學校、幼兒園食農教育融入相關課程及學習活動，並透過膳食供應，配合提供農業生產至飲食調理、消費過程之各種體驗及實作活動，提升學生對於飲食與農業之理解，強化對在地農業之支持，以增加學生對於餐飲製備知能，落實健康飲食生活實踐。\n\n三、另鼓勵學校及幼兒園優先參與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輔導之機關（構）、法人及團體（如農會及休閒農場所）辦理之食農教育活動。","增訂":"第十五條　主管機關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協助各級學校及幼兒園推行下列事項：\n\n一、辦理所屬人員食農教育訓練。\n\n二、鼓勵學校、幼兒園透過課程、膳食供應及相關宣導，進行食農教育相關之學習體驗及實作活動，落實健康飲食生活實踐，並培養學生飲食相關知能，提升對於飲食及農業之理解，強化對在地農業之支持。\n\n三、優先參與主管機關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輔導之相關機關（構）、法人、團體辦理之食農教育課程及體驗活動。"},{"說明":"依全國農業會議第六次會議結論：「建立食農教育資訊整合平臺，強化消費通路標示在地農產品，提升消費者對在地農產品之認知、信任及支持。」，爰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應整合食農教育相關資訊，設置易於使用之資訊整合平臺，推廣在地農產品，同時減少食農教育推動單位之摸索期，並透過網路平臺來拉近消費者與生產者之距離。","增訂":"第十六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設置食農教育資訊整合平臺，強化消費通路資訊，推廣在地農產品及標章，整合食農教育教材、教案、專業人員、師資及志工人才庫、宣導資料等相關資訊，供公開查詢。"},{"說明":"一、政府應加強推動食農教育研究，以期健全食農教育系統，爰為本條規定。\n\n二、為避免浪費社會資源，食農教育研究結果宜妥善保存原始資料與研究報告，以便日後查考，並充分規劃及運用，以利發揮研究最大之效益。","增訂":"第十七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推動食農教育之相關研究，以健全食農教育體系。\n\n前項食農教育之相關研究，主管機關應妥善保存研究報告，並充分規劃及運用。"},{"說明":"一、為推動各項食農教育政策，中央及地方政府應寬列預算推動食農教育。\n\n二、參照有機農業促進法第五條第三項規定，每五年滾動檢討預算調整幅度。","增訂":"第十八條　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寬列預算，並每五年滾動檢討調整幅度，推行食農教育相關事項。"},{"說明":"對實施食農教育具有傑出貢獻者，予以獎勵，並明定授權主管機關訂定相關辦法之依據。","增訂":"第十九條　主管機關對實施食農教育工作具有傑出貢獻之機關（構）、法人、團體或自然人，應給予適當獎勵。\n\n前項獎勵之對象、條件、適用範圍、審查程序、審查基準、獎勵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說明":"本法之施行日期。","增訂":"第二十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11180702016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