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11180702018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4/11/LCEWA01_100411_0004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4/11/LCEWA01_100411_0004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4-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1-11-26","2021-11-30"],"會議代碼":"院會-10-4-11"},{"會期":"10-04-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11-26","2021-11-30"],"會議代碼":"院會-10-4-11"}],"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增訂第二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以信等16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mtime":"2024-01-18T16:37:38+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11-26","last_time":"2021-11-30","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4-11","會期":4,"字號":"院總第1805號委員提案第27534號","laws":["07181"],"提案編號":"1805委27534","提案人":["陳以信","馬文君"],"案由":"本院委員陳以信、馬文君等16人，鑑於疫苗施打除為自我保護外，也是國家達成群體免疫的重大公共衛生政策，而我國開始施打新冠肺炎疫苗後，不良反應比率較高。根據「傳染病防治法」，因預防接種受害者，得請求救濟賠償，相關訂定於「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徵收及審議辦法」中，惟前述辦法今年初修正，將「醫學實證未支持其關聯性」增加認定為「無關」。目前國內外相關醫學實證不多，若採此認定強度，恐使許多受害者及其家屬無法請求合理救濟，針對新冠疫苗，應採較寬鬆之認定標準，降低舉證難度，爰提出「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增訂第二條之一條文草案」，授權主管機關針對新冠疫苗申請救濟之相關規範，另行訂定較為寬鬆之審議標準，以最大程度維護國人權益。是否有當？敬請公決。","連署人":["陳超明","鄭麗文","李德維","林文瑞","孔文吉","溫玉霞","曾銘宗","魯明哲","林思銘","翁重鈞","徐志榮","廖婉汝","游毓蘭","呂玉玲"],"說明":"一、新冠疫情尚未完全平息，持續擴大疫苗施打普及率為達到群體免疫及避免重症之主要手段。然而，疫苗有其副作用，自大量開放施打以降，不良反應案例迭生，甚至一度造成疫苗「緩打潮」。目前不良反應案例仍難釐清原因，許多嚴重不良反應致死者之家屬基於自責，不願再傷害遺體，且預期難以申請救濟，自願放棄解剖調查，令人不捨。\n二、預防接種目的在於保護個人免於罹患病病，藉此建立群體免疫力，具有強烈之國家公共衛生政策性質。若國人因預防接種出現不良反應，政府應提供相關補償，因而《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因預防接種而受害者，得請求救濟補償。」同條第四項：「前項徵收之金額、繳交期限、免徵範圍與預防接種受害救濟之資格、給付種類、金額、審議方式、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並由據此設立之《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徵收及審議辦法》規定資格及審議程序等事項。\n三、根據《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徵收及審議辦法》第十三條有關審議小組鑑定預防接種與受害情形關聯性之分類，第一項第一款原將「醫學實證、臨床檢查或實驗室檢驗結果，支持預防接種與受害情形之關聯性」認定為相關；「醫學實證證實為無關聯性」認定為相關；「經綜合研判後，仍無法確定其關聯性」認定為無法確定，且相關、無法確定時皆訂有賠償金額。\n四、然而，今年二月新公佈「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徵收及審議辦法」最新修正，將「醫學實證未支持其關聯性」新列為「無關」，經推論後，可能造成原「無法確定」類別被無關吸收，大大提高舉證難度。\n五、為避免受害家屬尋求救濟無門，且審酌新冠疫苗之特殊性，其關聯性之審查標準應予一般預防接種受害救濟有所差異，爰此擬具「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二條之一條修正草案」，授權針對新冠疫苗另立新辦法，以較為寬鬆之原則認定受害關聯性，保障國人權益。","對照表":[{"law_id":"07181","law_name":"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增訂第二條之一條文草案","rows":[{"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因預防接種而受害者，得請求救濟補償」，旨在提供接受國家預防接種政策受害時請求救濟的管道，相關的審議辦法規定於同法第四項，授權由行政機關訂定受害救濟之資格、給付種類、金額、審議方式、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n\n三、根據傳染病法訂定之《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徵收及審議辦法》，有關鑑定預防接種與受害情形關聯性之規範，將「醫學實證未支持其關聯性」視為受害與疫苗無關，對於國內外研究尚不足之疫苗來說，此一規範恐將舉證責任落於受害家屬，不利於國人申請救濟，顯失公平，爰此提案授權主管機關針對新冠疫苗之接種與受害認定標準、資格及程序等事項，依照較寬鬆之原則，重新訂立新辦法，以維護國人權益。","增訂":"第二條之一　因接種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苗受害者，得請求救濟補償，醫學實證未否定接種與受害情形關聯性者，視為相關。\n\n前項預防接種受害救濟之資格、給付種類、金額、審議方式、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11180702018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