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11180702019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4/11/LCEWA01_100411_0004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4/11/LCEWA01_100411_0004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4-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1-11-26","2021-11-30"],"會議代碼":"院會-10-4-11"},{"會期":"10-04-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11-26","2021-11-30"],"會議代碼":"院會-10-4-11"}],"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九條及第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以信等16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mtime":"2024-01-18T16:37:41+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11-26","last_time":"2021-11-30","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4-11","會期":4,"字號":"院總第1805號委員提案第27535號","laws":["07181"],"提案編號":"1805委27535","提案人":["陳以信","馬文君"],"案由":"本院委員陳以信、馬文君等16人，鑑於國內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嚴重，造成諸多傷亡，許多個案從發病至去世短短不過數日，甚有全家幾乎全部往生之案例。而除罹難者遭遇病苦折磨外，倖存者與罹難者家屬亦需承受經濟及精神上之重大衝擊，令人格外不忍。傳染病防治由中央疫情指揮中心統一指揮，防疫政策高度集中，政策成果則由全民承擔，若因防疫政策疏失，造成國人死傷，政府責無旁貸，爰此擬具「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九條及第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明定確診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或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死亡者之家屬，得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予以補償、慰助、補貼及減免，並提供身心調適必要之協助。是否有當？敬請公決。","連署人":["陳超明","鄭麗文","李德維","廖婉汝","呂玉玲","游毓蘭","李貴敏","溫玉霞","曾銘宗","魯明哲","翁重鈞","孔文吉","林思銘","徐志榮"],"說明":"一、新冠肺炎疫情嚴峻，今年5月疫情爆發，使許多人無辜染疫，截至10月31日止，國人已有16,406病例數、847例不幸殞命。新冠肺炎可怕之處，在於於發病時引發各種致命併發症，迄今台灣死亡率高達5.16%，高於全球平均值，痊癒者也留下不可逆之後遺症；而確診者接受嚴格的管制措施，同樣面臨高額的醫療費用支出，倘不幸因病身故，更將對眷屬帶來難以承受的身心衝擊，也將使其陷入經濟、生活困境。\n二、憲法第十五條規定：「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賦予國家應積極確保人民生存條件最低限度之權利。又對於人民受非常災害者，國家應予以適當之扶助與救濟，憲法第一百五十五條亦定有明文。面對突來的重大變故，國家應設法提供人民扶助、救濟與慰助，協助解決困境，確保人民得以維持基本生活、解決生活上之急難困境。\n三、本次疫情爆發起因乃為政府防疫出現漏洞，使新冠肺炎病毒入侵台灣，造成國人嚴重生命財產損失。去年防疫我國雖維持良好表現，然針對醫療資源擴充、應變規劃、疫苗採購及施打政策超前部署不足，使國內疫情爆發，國人確診數、死亡數節節高攀，政府自責無旁貸，應給予適當賠償及慰助。\n四、中華民國88年9月21日，台灣發生罕見之強烈地震，人民遭遇緊急之危難，對於災區及災民，為實施緊急之災害救助、災民安置及災後重建，總統乃於同年月二十五日依憲法規定之意旨，發布緊急命令。行政院為執行該緊急命令，繼而特訂「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五日緊急命令執行要點」。該緊急命令第一點及執行要點第三點第一項第四款規定目的之一，在對受災戶提供緊急之慰助。（司法院釋字第571號解釋參照），於後內政部函文全省21縣市政府，公告「九二一集集大震災民各項救助及慰問金之核發標準與相關規定」，其中規定：\n(一)死亡者：每人發給慰助金總數一百萬元整。\n(二)重傷者：每人發給慰助金總數二十萬元整。\n(三)住屋全倒者，每戶總數二十萬元整。\n(四)住屋半倒者，每戶總數十萬元整。\n足見政府針對重大災變發予救助及慰問金，實有前例可循。\n五、今年6月16日，針對在野黨提出對染疫死亡者等發給補償與慰助金事，行政院表示，傳染病防治法對其他法定傳染病並未有相關規範，若要修法須審慎評估法律整體性。惟921重災時做法足可依循，今《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及其第七條賦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之權力並不亞於緊急命令，參酌「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五日緊急命令執行要點」，將發給慰問及救濟金之規範修入特殊條例，以提供法源依據，亦無不可，爰此擬具「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九條及第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以冀善盡政府責任，保障國人權利。","對照表":[{"law_id":"07181","law_name":"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九條及第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九條　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而發生營運困難之產業、事業、醫療（事）機構及相關從業人員，得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予以紓困、補貼、振興措施及對其員工提供必要之協助。\n\n醫療機構因配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防疫需要而停診者，政府應予適當補償。\n\n前二項之產業、事業、醫療（事）機構之認定、紓困、補貼、補償、振興措施之項目、基準、金額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擬訂，報行政院核定。","law_content_id":"07181:07181:2020-02-25-制定:9","說明":"一、本條第二項新增；第四項配合納入人員、慰助、減免。\n\n二、疫情未歇，國人因疫傷亡者眾，防疫政策由中央指揮中心統一指揮，國人因公共政策疏失死傷，政府責無旁貸。\n\n三、面對突發性重大變故，國家亦應設法提供人民補償、扶助、救濟與慰助，爰參酌九二一大地震時制定之「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五日緊急命令執行要點」，訂立政府針對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確診者或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死亡者之家屬發給慰問金、補貼及相關減免之法源依據。","修正":"第九條　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而發生營運困難之產業、事業、醫療（事）機構及相關從業人員，得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予以紓困、補貼、振興措施及對其員工提供必要之協助。\n\n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確診者或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死亡者之家屬，得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予以補償、慰助、補貼及減免，並提供身心調適必要之協助。\n醫療機構因配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防疫需要而停診者，政府應予適當補償。\n\n前三項之產業、事業、人員、醫療（事）機構之認定、紓困、補貼、補償、慰助、減免、振興措施之項目、基準、金額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擬訂，報行政院核定。"},{"現行":"第九之一條　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而依本條例、傳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條或其他法律規定，自政府領取之補貼、補助、津貼、獎勵及補償，免納所得稅。\n\n前項自政府領取之補貼、補助、津貼、獎勵及補償，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說明":"一、本條第一項及第二項內文新增慰助。\n\n二、政府發給之補償及慰問金，考量其發給目的在於提供因防疫政策死傷者或受疫情衝擊者救濟與慰助，如就所領取之慰助金、補助等若仍成為課稅標的，將喪失原發給之目的，爰一併列入免稅標的。\n\n三、同上，補償、慰問及救濟金如移做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將喪失其本意，爰規定其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修正":"第九條之一　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而依本條例、傳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條或其他法律規定，自政府領取之補貼、補助、津貼、獎勵、慰助及補償，免納所得稅。\n\n前項自政府領取之補貼、補助、津貼、獎勵、慰助及補償，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11180702019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