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1118070202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4/11/LCEWA01_100411_0004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4/11/LCEWA01_100411_0004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4-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1-11-26","2021-11-30"],"會議代碼":"院會-10-4-11"},{"會期":"10-04-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11-26","2021-11-30"],"會議代碼":"院會-10-4-11"}],"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工會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黃秀芳等21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mtime":"2024-01-18T16:37:44+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11-26","last_time":"2021-11-30","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4-11","會期":4,"字號":"院總第1684號委員提案第27536號","laws":["01132"],"提案編號":"1684委27536","提案人":["黃秀芳","林宜瑾"],"案由":"本院委員黃秀芳、林宜瑾等21人，有鑑於「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國際勞工組織（ILO）第八十七號公約皆明定勞工有組織及加入工會之團結權。公務人員與國家間雖乃公法上職務關係，然其亦具備勞動者屬性，集體勞動權為勞動者集體最基本之勞動權，透過團結權、協商權及爭議權之行使以改善勞動條件。然現行工會法第四條禁止警消人員組成工會且公務人員協會法實無法保障警消人員爭取自身勞動權益。爰擬具「工會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明訂警察人員、消防人員得依本法組織及加入工會。是否有當？敬請公決。","連署人":["鍾佳濱","陳瑩","陳椒華","羅美玲","邱泰源","范雲","蔡易餘","吳玉琴","賴惠員","莊競程","張廖萬堅","周春米","湯蕙禎","羅致政","黃世杰","陳秀寳","蘇巧慧","楊曜","陳亭妃"],"說明":"一、中華民國憲法第十四條明定，人民有集會結社之自由；同時在憲法第一百五十三條也明定國家為改良勞工及農民之生活，增進其生產技能，應制定保護勞工及農民之法律，實施保護勞工及農民之政策。從事各種職業之勞動者，為改善勞動條件，增進其社會及經濟地位，得組織工會，乃現代法治國家普遍承認之勞工基本權利，亦屬憲法上開規定意旨之所在。集體勞動權乃是為了保障勞工自己的勞動權益，獲得合乎人性尊嚴的最低生活標準，以符合勞動契約的平等原則，在權利行使的過程中，包含了團結權、協商權和爭議權，此三者即所謂勞動三權。因此工會存在的目的是為了勞動合同的集體談判、以免單打獨鬥，而罷工則是弱勢者自保的手段。\n二、「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國際勞工組織（ILO）第八十七號公約皆明定勞工有組織及加入工會之團結權。\n三、過去十年間（民國100年~109年）已有100位警消同仁因公殉職或因公死亡，雖消防人員有成立協會替自身爭取工作上的權益，仍趕不上殉職的速度，並且持續地面對人力不足，與資源缺乏等問題，凸顯消防人員工作上增加風險的疑慮，唯因現行工會法，消防員為公務員不得成立工會，因此擬具修正「工會法」，提供消防員成立工會與消防機關對等溝通的管道。\n四、世界各先進國家如英國、美國、日本、德國、法國，均肯定公務人員的結社權，甚至有些亦開放團體協商權，而美國有數十個州允許州或地方政府公務員為有限度的罷工。美國、德國、義大利都有由基層警察或消防員組成之工會組織，因而能夠積極得向政府爭取警消人員的勞動權益。\n五、現行我國警察及消防員勞動環境仍有極大之改善空間，據2016年警察工作權益推動協會估計，警察平均加班超過78小時，警察人力缺口高達八千人，而據消防員工作權益促進會統計，每月超時工作超過184小時，消防員缺額逾萬人。因而使得高血壓、腸胃疾病、肝臟疾病、內分泌疾病等均常見於警消人員，且近幾年來警察和消防員在執勤中過勞死亡或中風者正在逐漸增加中，顯見警消人員之勞動環境亟待改善。\n六、為保障警察及消防員行使勞動基本權，透過團結權、協商權及爭議權之行使以改善勞動環境，爰擬具「工會法第四條修正草案」，明訂警察人員、消防人員得依本法組織及加入工會。","對照表":[{"law_id":"01132","law_name":"工會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工會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條　勞工均有組織及加入工會之權利。\n\n現役軍人與國防部所屬及依法監督之軍火工業員工，不得組織工會；軍火工業之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國防部定之。\n\n教師得依本法組織及加入工會。\n\n各級政府機關及公立學校公務人員之結社組織，依其他法律之規定。","law_content_id":"01132:01132:2010-06-01-全文修正:5","說明":"鑑於「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國際勞工組織（ILO）第八十七號公約皆明定勞工有組織及加入工會之團結權。公務人員與國家間雖乃公法上職務關係，然其亦具備勞動者屬性，集體勞動權為勞動者集體最基本之勞動權，透過團結權、協商權及爭議權之行使以改善勞動條件。然現行工會法第四條禁止警消人員組成工會且公務人員協會法實無法保障警消人員爭取自身勞動權益。","修正":"第四條　勞工均有組織及加入工會之權利。\n\n現役軍人與國防部所屬及依法監督之軍火工業員工，不得組織工會；軍火工業之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國防部定之。\n\n教師、警察人員、消防人員得依本法組織及加入工會。\n\n除前項規定之外，各級政府機關及公立學校公務人員之結社組織，依其他法律之規定。"}]}],"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1118070202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