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11180702021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4/11/LCEWA01_100411_0004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4/11/LCEWA01_100411_0004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4-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21-11-26","2021-11-30"],"會議代碼":"院會-10-4-11"},{"會期":"10-04-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11-26","2021-11-30"],"會議代碼":"院會-10-4-11"},{"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04-27"],"會議代碼":"委員會-10-5-19-16"}],"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動物保護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五條之一及第二十五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費鴻泰等21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mtime":"2024-01-18T16:37:48+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11-26","last_time":"2022-04-27","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4-11","會期":4,"字號":"院總第1749號委員提案第27537號","laws":["03134"],"提案編號":"1749委27537","提案人":["費鴻泰","張育美"],"案由":"本院委員費鴻泰、張育美等21人，有鑑於虐待動物及非法寵物走私事件不斷發生，導致許多無辜生命犧牲。爰擬具「動物保護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五條之一及第二十五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增修若故意傷害使動物遭受嚴重傷害，至少處以六個月以上及提高罰金之刑責；並提高非法販售寵物之罰鍰，並針對再犯者加重其刑，以嚇阻類似事件不斷發生。是否有當？敬請公決。","連署人":["溫玉霞","游毓蘭","曾銘宗","李德維","吳斯懷","鄭麗文","魯明哲","廖國棟Sufin‧Siluko","楊瓊瓔","翁重鈞","林文瑞","陳超明","呂玉玲","萬美玲","陳以信","林德福","徐志榮","蔣萬安","鄭正鈐"],"說明":"一、嚴重侵害動物生命，不能視為單純物品之毀損，爰增訂因故意傷害使動物遭受嚴重傷害者，至少處以六個月以上與提高相關罰金之刑責，以嚇阻虐待動物事件不斷發生。\n二、近來非法走私寵物事件不斷發生，更造成許多憾事，為有效嚇阻業者非法走私進口動物，爰提高相關罰鍰，以遏止非法寵物販售，阻斷走私需求。","對照表":[{"law_id":"03134","law_name":"動物保護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動物保護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五條之一、第二十五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n\n一、違反第五條第二項、第六條或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宰殺、故意傷害或使動物遭受傷害，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或重要器官功能喪失。\n\n二、違反第十二條第二項或第三項第一款規定，宰殺犬、貓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宰殺之動物。","law_content_id":"03134:03134:2017-04-11-修正:44","說明":"一、嚴重侵害動物生命，不能視為單純物品之毀損，爰增訂因故意凌虐使動物遭受嚴重傷害者，至少處以六個月以上與提高相關罰金之刑責，以嚇阻虐待動物事件不斷發生。\n\n二、有鑑凌虐動物事件頻傳，且多起凌虐事件為再犯者，爰增訂五年內再犯者加重其刑。","修正":"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n\n一、違反第五條第二項、第六條或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宰殺、故意傷害、故意凌虐或使動物遭受傷害，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或重要器官功能喪失。\n\n二、違反第十二條第二項或第三項第一款規定，宰殺犬、貓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宰殺之動物。\n\n違反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經判決有罪執行完畢，五年內再犯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者，加重其刑二分之一。"},{"現行":"第二十五條之一　違反第五條第二項、第六條、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項第一款規定，使用藥物、槍械，致複數動物死亡情節重大者，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n\n有前條或前項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公布其姓名、照片及違法事實。","law_content_id":"03134:03134:2017-04-11-修正:45","說明":"一、嚴重侵害動物生命，不能視為單純物品之毀損，爰增訂因故意傷害使動物遭受嚴重傷害者，至少處以六個月以上與提高相關罰金之刑責，以嚇阻虐待動物事件不斷發生。\n\n二、有鑑凌虐動物事件頻傳，且多起凌虐事件為再犯者，爰增訂五年內再犯者加重其刑。","修正":"第二十五條之一　違反第五條第二項、第六條、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項第一款規定，使用藥物、槍械與故意凌虐，致複數動物死亡情節重大者，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n\n有前條或前項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公布其姓名、照片及違法事實。\n\n違反第一項規定，經判決有罪執行完畢，五年內再犯第一項規定者，加重其刑二分之一。"},{"現行":"第二十五條之二　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未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許可，擅自經營特定寵物之繁殖場、買賣或寄養業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停止營業；拒不停止營業者，按次處罰之。\n\n前二條之行為人所飼養之動物、前項供繁殖或買賣之特定寵物，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沒入之。","law_content_id":"03134:03134:2017-04-11-修正:46","說明":"一、近來非法走私動物事件不斷發生，更造成許多憾事，為有效嚇阻業者非法走私進口動物，爰提高相關罰鍰，以遏止非法寵物販售，阻斷走私需求。\n\n二、有鑑非法走私動物事件頻傳，且多起走私事件為再犯者，爰增訂五年內再犯者加重其刑。","修正":"第二十五條之二　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未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許可，擅自經營特定寵物之繁殖場、買賣或寄養業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停止營業；拒不停止營業者，按次處罰之。\n\n前二條之行為人所飼養之動物、前項供繁殖或買賣之特定寵物，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沒入之。\n\n違反第一項規定，經判決有罪執行完畢，五年內再犯第一項規定者，加重其刑二分之一。"}]}],"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1118070202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