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11180702024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4/11/LCEWA01_100411_0004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4/11/LCEWA01_100411_0004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4-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1-11-26","2021-11-30"],"會議代碼":"院會-10-4-11"},{"會期":"10-04-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11-26","2021-11-30"],"會議代碼":"院會-10-4-11"}],"關連議案":[],"議案名稱":"「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三條及第二百七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費鴻泰等17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mtime":"2024-01-18T16:37:57+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11-26","last_time":"2021-11-30","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4-11","會期":4,"字號":"院總第246號委員提案第27540號","laws":["04536"],"提案編號":"246委27540","提案人":["費鴻泰"],"案由":"本院委員費鴻泰等17人，有鑑於重大公共安全事故頻傳，現行刑法過失致死罪所定最重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未符罪刑相當原則。爰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三條及第二百七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增訂過失致死罪其情節重大者，以及情節重大且因而致五人以上於死者之刑罰。是否有當？敬請公決。","連署人":["溫玉霞","游毓蘭","曾銘宗","翁重鈞","吳斯懷","魯明哲","廖國棟Sufin‧Siluko","鄭麗文","林文瑞","李德維","陳超明","楊瓊瓔","張育美","呂玉玲","徐志榮","林思銘"],"說明":"一、第一百八十三條，增訂第二項，若犯第一項之罪者，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另於第三項中增訂若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其情節重大且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萬元以下罰金。\n二、第二百七十六條，增訂第二項，針對過失致死罪，其情節重大者，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其情節重大且致五人以上於死者，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保護人民性命、身體安全。","對照表":[{"law_id":"04536","law_name":"中華民國刑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三條及第二百七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一百八十三條　傾覆或破壞現有人所在之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n\n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n\n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law_content_id":"04536:04536:2019-05-10-修正:222","說明":"一、增訂第二項，若犯第一項之罪者，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n\n二、於第三項中增訂若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其情節重大且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萬元以下罰金。","修正":"第一百八十三條　傾覆或破壞現有人所在之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n\n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n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其情節重大且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萬元以下罰金。\n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現行":"第二百七十六條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law_content_id":"04536:04536:2019-05-10-修正:345","說明":"增訂第二項，針對過失致死罪，其情節重大者，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其情節重大且致五人以上於死者，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保護人民性命、身體安全。","修正":"第二百七十六條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n\n犯前項之罪，其情節重大者，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其情節重大且致五人以上於死者，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11180702024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