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11180702026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4/11/LCEWA01_100411_0005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4/11/LCEWA01_100411_0005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4-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1-11-26","2021-11-30"],"會議代碼":"院會-10-4-11"},{"會期":"10-04-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11-26","2021-11-30"],"會議代碼":"院會-10-4-11"},{"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04-21"],"會議代碼":"委員會-10-5-36-13"}],"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費鴻泰等19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mtime":"2024-01-18T16:38:04+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11-26","last_time":"2022-04-21","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4-11","會期":4,"字號":"院總第308號委員提案第27542號","laws":["04547"],"提案編號":"308委27542","提案人":["費鴻泰","楊瓊瓔"],"案由":"本院委員費鴻泰、楊瓊瓔等19人，有鑑於現今毒品種類繁多，製毒與販賣手法日新月異，為有效降低毒品危害發生，應從源頭製毒與販毒進行斷絕，為有效遏止製造、運輸、販賣各級毒品的犯罪行為，並積極防止毒品入侵校園，嚴重危害未成年身心健康，爰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提高相關罰金額度，及增訂再犯之處分，以強化嚇阻之功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連署人":["溫玉霞","游毓蘭","廖國棟Sufin‧Siluko","吳斯懷","魯明哲","曾銘宗","鄭麗文","李德維","翁重鈞","林文瑞","陳超明","張育美","呂玉玲","陳以信","徐志榮","林思銘","羅明才"],"說明":"一、蔡政府上任後不久就喊出「毒品零容忍」的口號，但對照近幾年因毒品死亡案件的數據，或近來多起因毒引起的治安事件，政策口號似乎都禁不起檢驗。\n二、台灣毒品犯罪問題氾濫、防制成效仍舊不佳。為有效降低毒品危害發生，應從源頭製毒與販毒進行斷絕，爰提高製造、運輸、販賣毒品之罰金額度，及增訂再犯之處分，以有效嚇阻毒品危害之發生。\n三、台灣毒品犯罪問題氾濫、防制成效仍舊不佳。為有效降低毒品危害發生，爰提高以強暴、脅迫、欺瞞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人販賣、施用之罰金額度，及增訂再犯之處分，以有效嚇阻毒品危害之發生。","對照表":[{"law_id":"04547","law_name":"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n\n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n\n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n\n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n\n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n\n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law_content_id":"04547:04547:2019-12-17-修正:6","說明":"台灣毒品犯罪問題氾濫、防制成效仍舊不佳。為有效降低毒品危害發生，應從源頭製毒與販毒進行斷絕，爰提高製造、運輸、販賣毒品之罰金額度，及增訂再犯之處分，以有效嚇阻毒品危害之發生。","修正":"第四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n\n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n\n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n\n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八百萬元以下罰金。\n\n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n\n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n\n再犯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及第五項行為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現行":"第六條　以強暴、脅迫、欺瞞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人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n\n以前項方法使人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n\n以第一項方法使人施用第三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n\n以第一項方法使人施用第四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n\n前四項之未遂犯罰之。","law_content_id":"04547:04547:2003-06-06-全文修正:6","說明":"台灣毒品犯罪問題氾濫、防制成效仍舊不佳。為有效降低毒品危害發生，爰提高以強暴、脅迫、欺瞞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人販賣、施用之罰金額度，及增訂再犯之處分，以有效嚇阻毒品危害之發生。","修正":"第六條　以強暴、脅迫、欺瞞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人販賣、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下罰金。\n\n以前項方法使人販賣、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四百萬元以下罰金。\n\n以第一項方法使人販賣、施用第三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n\n以第一項方法使人販賣、施用第四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六百萬元以下罰金。\n\n前四項之未遂犯罰之。\n\n再犯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及第五項行為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11180702026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