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1122070200500","相關附件":[{"網址":"/ppg/bills/latest-pass-third-readings/1100704544/process","名稱":"咨請公布"},{"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4/15/LCEWA01_100415_0056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4/15/LCEWA01_100415_0056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4-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逕付二讀","日期":["2021-12-03","2021-12-07"],"會議代碼":"院會-10-4-12"},{"會期":"10-04-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日期":["2021-12-03","2021-12-07"],"會議代碼":"院會-10-4-12"},{"會期":"10-04-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日期":["2021-12-24","2021-12-28"],"會議代碼":"院會-10-4-15"},{"會期":"10-04-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三讀","日期":["2021-12-24","2021-12-28"],"會議代碼":"院會-10-4-15"}],"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玉珍等24人","議案狀態":"三讀","提案人":["陳玉珍"],"連署人":["馬文君","陳超明","林德福","廖國棟Sufin‧Siluko","曾銘宗","林奕華","李德維","林文瑞","魯明哲","鄭正鈐","吳斯懷","翁重鈞","鄭麗文","林為洲","溫玉霞","許淑華","呂玉玲","萬美玲","陳以信","游毓蘭","高金素梅","楊瓊瓔","羅明才"],"mtime":"2024-01-18T16:26:03+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12-03","last_time":"2021-12-28","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4-12","會期":4,"字號":"院總第1542號委員提案第27552號","laws":["03616"],"提案編號":"1542委27552","案由":"本院委員陳玉珍等24人，鑑於婦女懷孕後例行做的產前檢查，可以預防婦女發生合併症及畸形胎兒的產生，也有助於早期發現孕婦及胎兒的健康問題。理想的產前檢查次數應為15次，才能確保母體及胎兒的健康，爰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將產檢假日數由五日增加為七日。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產前檢查是每位懷孕媽媽必須要接受的檢查事項，產前檢查項目繁多，包括產婦的身體狀態與胎兒心跳、活動性檢查。而由於台灣「少子化」的趨勢明顯，子女數愈來愈少，在考量少子化危機下，增加婦女懷孕後產檢檢查次數相對格外重要。\n二、為建構安心懷孕友善生養環境，行政院日前已宣布擴大產檢次數及項目，預防保健產檢次數由原本的十次增加為十四次。考量懷孕婦女產前檢查每次約需半個工作天，爰將產檢假日數由五日增加為七日。另為不增加雇主負擔，於雇主先行給付產檢假薪資後，就其中逾五日之部分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助；但依其他法令規定，應給予產檢假逾五日，並照給薪資者，不適用前揭薪資補助之規定。","對照表":[{"law_id":"03616","law_name":"性別工作平等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五條　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一星期；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五日。\n\n產假期間薪資之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n\n受僱者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之請假及薪資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n\n受僱者妊娠期間，雇主應給予產檢假五日。\n\n受僱者於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假五日。\n\n產檢假及陪產假期間，薪資照給。","law_content_id":"03616:03616:2014-11-21-修正:20","說明":"一、第一項至第三項、第五項及第六項未修正。\n\n二、因預防保健產檢次數增加為十四次，爰修正第四項，將產檢假日數由五日增加為七日。\n\n三、現行五日產檢假期間薪資係由雇主照給為不增加雇主負擔，逾五日第六日及第七日產檢假之薪資，於雇主先行給付後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助。另考量現行部分軍公教等公務機關已有給予日之產檢假或與產檢假性質相同之產前假並照給薪資，屬雇主原應給假及給薪之義務，故不適用前揭薪資補助之規定，爰增訂第七項。\n\n四、為因應新增二日產檢假薪資補助之發給，並考量業務推動之需求，爰增訂第八項，明定該補助業務，由中央主管機關委任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辦理之。","修正":"第十五條　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一星期；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五日。\n\n產假期間薪資之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n\n受僱者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之請假及薪資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n\n受僱者妊娠期間，雇主應給予產檢假七日。\n\n受僱者於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假五日。\n\n產檢假及陪產假期間，薪資照給。\n\n雇主依前項規定給付產檢假薪資後，就其中逾五日之部分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助。但依其他法令規定應給予產檢假逾五日且薪資照給者，不適用之。\n前項補助業務，由中央主管機關委任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辦理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11220702005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