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11220702007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4/12/LCEWA01_100412_0001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4/12/LCEWA01_100412_0001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301234/1114301234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301234/1114301234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301234/1114301234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301234/1114301234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4-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1-12-03","2021-12-07"],"會議代碼":"院會-10-4-12"},{"會期":"10-04-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12-03","2021-12-07"],"會議代碼":"院會-10-4-12"},{"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05-18"],"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2051607"},{"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2-05-24"]},{"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3-05-05"],"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3050225"}],"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溫玉霞等19人擬具「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第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斯懷等16人、委員葉毓蘭等16人分別擬具「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賴品妤等16人擬具「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1105240703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溫玉霞等19人「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第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214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葉毓蘭等16人「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07070202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品妤等16人「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428070201700"}],"議案名稱":"「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吳斯懷等16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提案人":["吳斯懷"],"連署人":["游毓蘭","鄭天財Sra Kacaw","林思銘","費鴻泰","林為洲","溫玉霞","李貴敏","林文瑞","翁重鈞","孔文吉","李德維","曾銘宗","呂玉玲","鄭正鈐","陳雪生"],"mtime":"2024-01-18T16:33:32+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12-03","last_time":"2022-05-24","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4-12","會期":4,"字號":"院總第576號委員提案第27554號","laws":["01780"],"提案編號":"576委27554","案由":"本院委員吳斯懷等16人，為提供公私立學校教職員及公務人員退休金安全穩定之資金運用與投資選擇機會，爰提出「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公立學校教職員及公務人員退休撫卹資遣相關法規修正通過後，業自民國107年7月1日起實施，原核給之公保養老及退休金，已依法陸續不能辦理或減少優惠存款本金額度，致退休所得減少，並有受詐騙及不善理財之風險，進而影響老年經濟安全與生活保障，乃至影響社會安定，或縮減消費行為，不利民生經濟。\n二、查私校退撫新制自實施以來，由於制度設計良善，投資績效穩定，已退休之公立學校教職員及公務人員迭有反映，意願將上開優惠存款款項，選擇存入私校退撫儲金納入管理，並依退休私校教職員規定，採行保守、穩健、積極等三種自主投資組合方式，藉以增加退休所得收益及避免通貨膨漲造成實質所得減少之風險；並可藉由分期請領方式，增加退休金運用彈性，避免理財不當造成損失。\n三、考量案揭修正草案，僅係提供已退休之公立學校教職員及公務人員資金運用管道，而盈虧亦由該等人員自負；不會因此增加各級學校或政府機關財政負擔，更能擴大私校退撫儲金規模，可達政策雙贏目標。爰提案修正「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第二十條，增列第十項：「公務人員及公立學校教職員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或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規定所領之一次退休金，及依公教人員保險法規定所領之一次性養老給付準用前項之規定。」。另考量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三項業於中華民國一零八年五月一日修正發布施行，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應配合酌作文字修正。","對照表":[{"law_id":"01780","law_name":"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條　退休金給付方式如下：\n\n一、未滿十五年，給與一次給付。\n\n二、任職十五年以上，由教職員就下列退休給與，擇一支領之：\n\n(一)一次給付。\n\n(二)定期給付。\n\n(三)兼領一次給付及定期給付。得兼領比例之基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n一次給付，以教職員個人之退撫儲金專戶本息及依本條例施行前任職年資應給付退休金之總和一次領取。\n\n定期給付，由教職員以一次給付應領取總額，投保符合保險法規定之年金保險或由儲金管理會提供分期請領之設計，作為定期發給之退休金。\n\n選擇前項由儲金管理會提供之定期給付，應由儲金管理會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九日修正之條文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設計不同收益、風險之投資標的組合，提供教職員選擇，並應自負盈虧；其定期給付實施、請領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n擇領或兼領定期給付人員，退休時得以依法領取之退休金或社會保險給付，一次繳足購買第三項規定之年金保險。\n\n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目規定支領者，其退休金各依兼領一次給付及定期給付比例計算之。\n\n因公傷病退休人員，除不受第一項第二款任職十五年以上始得支領定期給付限制外，另由私立學校依本條例施行前原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規定按一次退休金標準，另行支給百分之二十之一次給付，其任職年資未滿五年，以五年計。\n\n前項所稱因公傷病，指經服務學校證明有下列情形之一以致傷病，並繳驗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以上之醫院醫療證明者：\n\n一、執行職務發生危險。\n\n二、於辦公場所發生意外。\n\n三、於辦公往返途中遇意外危險。\n\n四、盡力職務，積勞過度。\n\n本條例施行後退休、資遣教職員，得繳回原領退休金、資遣給與，依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辦理分期請領。","law_content_id":"01780:01780:2019-04-09-修正:25","說明":"一、第一項至第九項未修正。\n\n二、公立學校教職員及公務人員退休撫卹資遣相關法規修正通過後，業自民國107年7月1日起實施，原核給之公保養老及退休金，已依法陸續不能辦理或減少優惠存款本金額度，致退休所得減少，並有受詐騙及不善理財之風險，進而影響老年經濟安全與生活保障，乃至影響社會安定，或縮減消費行為，不利民生經濟。又僅係提供已退休之公立學校教職員及公務人員資金運用管道，而盈虧亦由該等人員自負；不會因此增加各級學校或政府機關財政負擔，更能擴大私校退撫儲金規模，可達政策雙贏目標，爰增列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第二十條，第十項：「公務人員及公立學校教職員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或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規定所領之一次退休金，及依公教人員保險法規定所領之一次性養老給付準用前項之規定。」，以便提供公立學校教職員及公務人員安全穩定的投資選擇機會。","修正":"第二十條　退休金給付方式如下：\n\n一、未滿十五年，給與一次給付。\n\n二、任職十五年以上，由教職員就下列退休給與，擇一支領之：\n\n(一)一次給付。\n\n(二)定期給付。\n\n(三)兼領一次給付及定期給付。得兼領比例之基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n一次給付，以教職員個人之退撫儲金專戶本息及依本條例施行前任職年資應給付退休金之總和一次領取。\n\n定期給付，由教職員以一次給付應領取總額，投保符合保險法規定之年金保險或由儲金管理會提供分期請領之設計，作為定期發給之退休金。\n\n選擇前項由儲金管理會提供之定期給付，應由儲金管理會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九日修正之條文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設計不同收益、風險之投資標的組合，提供教職員選擇，並應自負盈虧；其定期給付實施、請領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n擇領或兼領定期給付人員，退休時得以依法領取之退休金或社會保險給付，一次繳足購買第三項規定之年金保險。\n\n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目規定支領者，其退休金各依兼領一次給付及定期給付比例計算之。\n\n因公傷病退休人員，除不受第一項第二款任職十五年以上始得支領定期給付限制外，另由私立學校依本條例施行前原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規定按一次退休金標準，另行支給百分之二十之一次給付，其任職年資未滿五年，以五年計。\n\n前項所稱因公傷病，指經服務學校證明有下列情形之一以致傷病，並繳驗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以上之醫院醫療證明者：\n\n一、執行職務發生危險。\n\n二、於辦公場所發生意外。\n\n三、於辦公往返途中遇意外危險。\n\n四、盡力職務，積勞過度。\n\n本條例施行後退休、資遣教職員，得繳回原領退休金、資遣給與，依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辦理分期請領。\n\n公務人員及公立學校教職員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或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規定所領之一次退休金，及依公教人員保險法規定所領之一次性養老給付準用前項之規定。"},{"現行":"第二十五條　除前條所定利用職務上機會犯罪，經判決確定者外，符合離職、資遣教職員，得不領取其依規定核發之離職或資遣給與，於年滿六十歲之日起由儲金管理會發還其未領取離職或資遣給與本息，或得準用第二十條第三項規定辦理年金保險。\n\n前項人員於未滿六十歲前亡故，其未領取離職或資遣給與本息，由儲金管理會一次發還其遺族領取；遺族領受範圍、順序及比率，依民法之規定辦理。\n\n第一項人員辦理年金保險者，其遺族之範圍、順序及領受比例，依年金保險契約之約定；未約定者，依民法之規定辦理。","law_content_id":"01780:01780:2009-06-12-制定:30","說明":"考量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三項業於中華民國一零八年五月一日修正發布施行，第一項末段應配合酌作文字修正，刪除年金保險，其餘無修正。","修正":"第二十五條　除前條所定利用職務上機會犯罪，經判決確定者外，符合離職、資遣教職員，得不領取其依規定核發之離職或資遣給與，於年滿六十歲之日起由儲金管理會發還其未領取離職或資遣給與本息，或得準用第二十條第三項規定辦理。\n\n前項人員於未滿六十歲前亡故，其未領取離職或資遣給與本息，由儲金管理會一次發還其遺族領取；遺族領受範圍、順序及比率，依民法之規定辦理。\n\n第一項人員辦理年金保險者，其遺族之範圍、順序及領受比例，依年金保險契約之約定；未約定者，依民法之規定辦理。"}]}],"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11220702007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