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11220702008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4/12/LCEWA01_100412_0001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4/12/LCEWA01_100412_0001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4-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1-12-03","2021-12-07"],"會議代碼":"院會-10-4-12"},{"會期":"10-04-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12-03","2021-12-07"],"會議代碼":"院會-10-4-12"}],"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吳斯懷等18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吳斯懷"],"連署人":["翁重鈞","游毓蘭","費鴻泰","鄭天財Sra Kacaw","魯明哲","溫玉霞","孔文吉","曾銘宗","林文瑞","林為洲","林思銘","鄭正鈐","萬美玲","呂玉玲","李貴敏","李德維","陳雪生"],"mtime":"2024-01-18T16:33:35+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12-03","last_time":"2021-12-07","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4-12","會期":4,"字號":"院總第1537號委員提案第27555號","laws":["03631"],"提案編號":"1537委27555","案由":"本院委員吳斯懷等18人，有鑑於現行就業保險法為保障被保險人失業期間家庭基本生活，規定得因受扶養眷屬人數而增加給付或津貼，但僅限於無工作收入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身心障礙子女，並未將父母納入扶養眷屬，致非自願離職者因扶養父母而加重負擔。隨著社會變遷及家庭型態的改變，我國單身人口比例持續增高，國民婚育年齡不斷延後，推估我國將於2025年邁入超高齡社會。爰此，提案「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將無工作收入父母納入受扶養眷屬，以降低我國非自願離職者家庭扶養負擔。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近年社會形態改變，不婚、不育逐漸成為我國常態，隨著高齡化程度增加，單身勞工負擔的扶養義務日漸加重。\n二、本條立法目的旨在保障勞工失業期間家庭基本生活，自應考量社會變遷及家庭型態的變化來調整政策方向，故提案將被保險人之無工作收入父母納入本條第二項所稱受扶養眷屬。","對照表":[{"law_id":"03631","law_name":"就業保險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九條之一　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退保後，於請領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期間，有受其扶養之眷屬者，每一人按申請人離職辦理本保險退保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十加給給付或津貼，最多計至百分之二十。\n\n前項所稱受扶養眷屬，指受被保險人扶養之無工作收入之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身心障礙子女。","law_content_id":"03631:03631:2009-03-31-修正:24","說明":"一、近年社會形態改變，不婚、不育逐漸成為我國常態，隨著高齡化程度增加，單身勞工負擔的扶養義務日漸加重。\n\n二、本條立法目的旨在保障勞工失業期間家庭基本生活，自應考量社會變遷及家庭型態的變化來調整政策方向，故提案將被保險人之無工作收入父母納入本條第二項所稱受扶養眷屬。","修正":"第十九條之一　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退保後，於請領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期間，有受其扶養之眷屬者，每一人按申請人離職辦理本保險退保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十加給給付或津貼，最多計至百分之二十。\n\n前項所稱受扶養眷屬，指受被保險人扶養之無工作收入之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身心障礙子女。"}]}],"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11220702008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