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1122070201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4/11/LCEWA01_100411_0031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4/11/LCEWA01_100411_0031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2302022/1102302022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2302022/1102302022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2302022/1102302022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2302022/1102302022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4-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21-11-26","2021-11-30"],"會議代碼":"院會-10-4-11"},{"會期":"10-04-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11-26","2021-11-30"],"會議代碼":"院會-10-4-11"},{"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1-12-15"],"會議代碼":"委員會-10-4-22-12"},{"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1-12-23"],"會議代碼":"委員會-10-4-22-13"}],"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林奕華等18人、委員林宜瑾等24人及委員鄭正鈐等28人分別擬具「國民體育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1012230703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奕華等18人「國民體育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916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宜瑾等24人「國民體育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014070201300"}],"議案名稱":"「國民體育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鄭正鈐等28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提案人":["鄭正鈐"],"連署人":["賴士葆","陳玉珍","孔文吉","林為洲","萬美玲","溫玉霞","費鴻泰","翁重鈞","林文瑞","謝衣鳯","魯明哲","鄭天財Sra Kacaw","陳雪生","李德維","張育美","陳以信","曾銘宗","廖國棟Sufin‧Siluko","吳斯懷","游毓蘭","徐志榮","林德福","馬文君","李貴敏","林思銘","呂玉玲","楊瓊瓔"],"mtime":"2024-01-18T16:38:26+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11-26","last_time":"2021-12-23","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4-11","會期":4,"字號":"院總第1126號委員提案第27557號","laws":["01725"],"提案編號":"1126委27557","案由":"本院委員鄭正鈐等28人，鑑於東奧男子羽球雙打金牌「麟洋配」，因具有土地銀行球員的公務員身分，能否代言商業廣告引發議論。台灣啤酒等企業有意找兩人代言，卻因他們所屬的「台灣土地銀行」是公營事業，受《公務員服務法》「不得兼職與經營商業」之限制而難如願。從制度看，「麟洋配」遇到的問題絕非特例，不能光從「專案鬆綁」的角度切入。爰擬具「國民體育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新增第三項，接受商業代言，不受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三條之限制。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公營事業因財力較為雄厚，且須配合政府政策，長期以來，贊助、補助運動員甚至成立球隊的情況十分普遍。除了土銀羽球隊赫赫有名，台電也是贊助體育大戶，旗下擁有棒球、足球和排球隊，台灣銀行則有籃球隊，對支持體壇及培育選手功不可沒。\n二、然而，這套制度也可能對運動員的發展構成限制。在相同的人事制度下，由於某些公營事業涉及是否民營化問題，運動員面對的是「一國多制」。例如，合作金庫已走向民營化，旗下羽球好手如戴資穎、周天成，桌球好手如莊智淵、林昀儒、鄭怡靜、陳建安等，就不會遇到「麟洋配」的代言問題。李洋則是從合庫轉隊到土銀，才變成無法接商業代言。","對照表":[{"law_id":"01725","law_name":"國民體育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國民體育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二條　參加國內或國際運動賽會成績優良之運動選手、身心障礙運動選手與其有功教練，及對體育運動有特殊貢獻之個人或團體，各級主管機關應予以獎勵；其獎勵對象、條件、程序、方式、撤銷、廢止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或自治法規，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n\n前項參加國際運動賽會成績優良之運動選手及身心障礙運動選手，中央主管機關應予以輔導就業；其輔導資格、措施、期限、申請與審查程序、輔導就業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1725:01725:2017-08-31-全文修正:26","說明":"一、第三項新增。\n\n二、東奧男子羽球雙打金牌「麟洋配」，因為具有土地銀行球員的公務員身分，能否代言商業廣告引發議論。台灣啤酒等企業有意找兩人代言，卻因他們所屬的「台灣土地銀行」是公營事業，受《公務員服務法》「不得兼職與經營商業」之限制而難如願。行政院和財政部醞釀為其解套，但從制度看，「麟洋配」遇到的問題絕非特例，不能光從「專案鬆綁」的角度切入。爰新增第三項，接受商業代言，不受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三條之限制。","修正":"第二十二條　參加國內或國際運動賽會成績優良之運動選手、身心障礙運動選手與其有功教練，及對體育運動有特殊貢獻之個人或團體，各級主管機關應予以獎勵；其獎勵對象、條件、程序、方式、撤銷、廢止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或自治法規，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n\n前項參加國際運動賽會成績優良之運動選手及身心障礙運動選手，中央主管機關應予以輔導就業；其輔導資格、措施、期限、申請與審查程序、輔導就業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n第一項參加國內或國際運動賽會成績優良之運動選手、身心障礙運動選手與其有功教練，若具公務人員身分，得在不影響公務之情形下，接受商業代言，不受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三條之限制。"}]}],"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1122070201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