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11220702012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4/12/LCEWA01_100412_0001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4/12/LCEWA01_100412_0001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4-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21-12-03","2021-12-07"],"會議代碼":"院會-10-4-12"},{"會期":"10-04-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12-03","2021-12-07"],"會議代碼":"院會-10-4-12"}],"關連議案":[],"議案名稱":"「香港澳門關係條例增訂第六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林昶佐等17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林昶佐"],"連署人":["高嘉瑜","蘇治芬","吳秉叡","賴瑞隆","吳琪銘","何欣純","林宜瑾","吳思瑤","邱泰源","蘇巧慧","張宏陸","邱顯智","陳秀寳","林淑芬","王定宇","王美惠"],"mtime":"2024-01-18T16:33:38+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12-03","last_time":"2021-12-07","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4-12","會期":4,"字號":"院總第1669號委員提案第27560號","laws":["01839"],"提案編號":"1669委27560","案由":"本院委員林昶佐等17人，鑒於中國政府近年一方面持續收緊香港自治地位、壓迫香港人民權利，一方面則利用香港特殊經貿地位在國際社會持續擴散極權政府影響力，反送中運動後國際社會相繼調整對港政策，擴大支援香港民主運動者，並逐步檢討取消香港特殊待遇。臺灣與香港間向來於經濟文化、公民社會等各層面交流密切，為因應國際社會對港政策轉變，秉持對港澳公民社會的支持，防堵中國利用港澳特殊地位滲透破壞臺灣民主，完善法制強化民主防衛機制，爰提出「香港澳門關係條例增訂第六十條之一條文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本於《中英聯合聲明》中國承諾香港民主自治與保障司法獨立地位，賦予香港於1997年主權移交後成為中國政府轄下一「特別行政區」即所謂「一國兩制」，為此我國政府特制定「香港澳門關係條例」區別港澳地區與大陸地區，依此政治經濟背景立法規範台灣對香港、澳門之特殊往來關係。\n二、近年中國政府公然毀棄「一國兩制」、「港人治港」的承諾，2019年無視香港人民抗議修訂《逃犯條例》而爆發的反送中百萬人大遊行，持續投入大量警力打壓、逮捕香港民主運動者，2020年6月30日中國人大常委會更繞過香港立法會制定《香港國安法》並由港府直接頒布實施，徹底毀壞香港自治地位。\n三、鑒於中國政府持續破壞香港作為「特別行政區」於政治、經濟之特殊性，國際社會遂逐步調整香港政策，取消香港特殊待遇，美國國會於2019年10月15日通過「香港人權及民主法案」，並於2020年7月14日由當時的川普總統正式宣布簽署行政命令凍結香港特殊地位，爾後加拿大、澳洲、日本、歐盟等各國也相繼祭出程度不同的措施，制裁中國與港府官員，支援香港人民權利。\n四、據此，因應港澳情勢變化、國際對香港政策之轉變，鞏固台灣與香港、澳門公民社會之間的友好關係，增設此一報告機制，定期參考國際人權公約評估兩地政治、經濟、人權、民主狀況，並以此報告為基礎，協助香港、澳門地區人民於台灣之生活，防堵中國政府利用香港、澳門之特殊地位擴張對台灣之影響力，維護台灣國家安全利益。","對照表":[{"law_id":"01839","law_name":"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香港澳門關係條例增訂第六十條之一條文草案","rows":[{"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為符合國際社會對人權的普遍認知且有利於立法院理解報告內容，評估報告內容人權狀態應包括：\n\n人身自由、正當法律程序權利、居住遷徙自由、言論自由、講學自由、著作自由、出版自由、秘密通訊權、宗教自由、選舉與被選舉權、集會結社自由、隱私權、生存權、工作權、財產權、文化權等基本人權在香港、澳門之落實狀況。並應參考以下國際人權公約機制就香港、澳門人權狀態所提出之報告與意見：(一)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二)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三)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四)兒童權利公約、(五)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六)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七)保護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員權利國際公約、(八)保護所有人免遭強迫失蹤國際公約、(九)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n\n三、為精確掌握港澳民主自治程度與中國政府影響力，評估報告內容應具備：\n\n港澳司法獨立與受中國政府干涉之情形、港澳立法會選舉之民主代表性與受中國政府干涉之情形、港澳行政首長產生方式之民主代表性與受中國政府干涉之情形、港澳行政部門依法行政及資訊透明程度與受中國政府干涉之情形、港澳新聞媒體自主性與受中國政府干涉之情形、港澳經濟之相對自主性與中國經濟整合一體化之程度、港澳貨幣與資本市場之相對自主性與中國整合一體化之程度、中國中央駐港澳相關機構活動之情形，以及其他攸關香港、澳門自治地位與中國影響力之重要事項。\n\n四、第二項第五款之因應方案應包括：\n\n（一）制定行政計畫及其他行政措施。\n\n（二）檢討、修正相關預算之編列。\n\n（三）制定、修正或廢止法規命令或行政規則，或提出法律草案，以強化對香港、澳門民主人權之支持。\n\n五、制定、修正或廢止法規命令或行政規則，或提出法律草案，以強化台灣民主體制之防禦，抵抗中國利用香港、澳門之特殊地位對台灣進行滲透。","增訂":"第六十條之一　行政院應進行資料收集、分析研判，分別就香港、澳門政治經濟情勢提出年度評估報告暨因應方案，必要時並得提出年中報告。\n\n前項政治情勢報告與因應方案應包括以下內容：\n\n一、香港、澳門之人權狀態。\n\n二、香港、澳門之民主自治程度與中國政府影響力。\n\n三、本條例第十八條之實施情形，是否足以保障因政治因素而致安全及自由受有緊急危害之香港或澳門居民在台之相關權益。\n\n四、中國政府利用香港、澳門特殊地位，透過人員往來、資金往來、商品及服務提供、資訊傳輸或其他方式，對台灣及各國擴張影響力之情形。\n\n五、就前四款情事之因應方案，必要時得依前條第一項停止本條例全部或一部之適用。\n\n行政院依前條第一項停止本條例全部或一部之適用時，應保障香港或澳門人民在台之相關權益。"}]}],"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1122070201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