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11220702013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4/12/LCEWA01_100412_0001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4/12/LCEWA01_100412_0001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4-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21-12-03","2021-12-07"],"會議代碼":"院會-10-4-12"},{"會期":"10-04-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12-03","2021-12-07"],"會議代碼":"院會-10-4-12"},{"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04-27"],"會議代碼":"委員會-10-5-19-16"}],"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動物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林昶佐等17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林昶佐"],"連署人":["吳秉叡","吳思瑤","蘇巧慧","林宜瑾","蘇治芬","張宏陸","王定宇","林淑芬","何欣純","王美惠","邱顯智","邱泰源","賴瑞隆","高嘉瑜","吳琪銘","陳秀寳"],"mtime":"2024-01-18T16:33:42+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12-03","last_time":"2022-04-27","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4-12","會期":4,"字號":"院總第1749號委員提案第27561號","laws":["03134"],"提案編號":"1749委27561","案由":"本院委員林昶佐等17人，鑒於近期社會接連出現動物生命權利遭受不當侵害重大案件，不但引起大眾關注，更顯示現行「動物保護法」未能完全符合其揭櫫之精神。為尊重動物之生命權、加強動物之保護，以及提升動保量能，爰提案修正「動物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近期發生數起動物生命權利遭受不當侵害重大案件，如不肖商人走私大量品種貓，致其全數遭安樂死，以及新北市蘆洲發生男子不滿遭女友分手，遂以滾水澆淋寵物貓等事件，引起社會重大關注。\n二、動物同為有感知的生命，其對待、處理或管理之規範，應和無生命「物」之權利有別。本法作為保護動物之根本大法，應為最低之標準，中央、地方業管機關所定之法規命令、行政規則及行政處分，不得低於本法法益。\n三、在重大動物虐待案件中，往往可見動物保護員受限於無強制稽查之公權力，乃造成動物營救、證據保全之遺憾，顯見動物保護量能、權能有提升空間。\n四、動物虐待案件在現行法下仍層出不窮，除刑度應比照外國立法例加重嚇阻外，更應強制犯罪行為人接受心理輔導、治療，避免對動物、乃至對人暴力行為再次發生。","對照表":[{"law_id":"03134","law_name":"動物保護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動物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一條　為尊重動物生命及保護動物、增進動物福利，特制定本法。\n\n動物之保護，依本法之規定。但其他法律有特別之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law_content_id":"03134:03134:2021-04-27-修正:2","說明":"一、動物同為有感知的生命，其對待、處理或管理之規範，應和無生命「物」之權利有別。\n\n二、本法作為保護動物之根本大法，應為最低之標準，中央、地方業管機關所定之法規命令、行政規則及行政處分，不得低於本法法益。","修正":"第一條　動物為具感知能力之生命，為尊重動物生命及保護動物、增進動物福利，特制定本法。\n\n動物之保護，除其他法律有特別保護之規定者，適用本法之規定。"},{"現行":"第二十三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置專任動物保護檢查員，並得甄選義務動物保護員，協助動物保護檢查工作。\n\n動物保護檢查員得出入動物比賽、宰殺、繁殖、買賣、寄養、展示及其他營業場所、訓練、動物科學應用場所，稽查、取締違反本法規定之有關事項。\n\n對於前項稽查、取締，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n\n第二項之稽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委任、委託或委辦其他機關（構），法人、團體或個人辦理。\n\n動物保護檢查員於執行職務時，應出示有關執行職務之證明文件或顯示足資辨別之標誌；必要時，得請警察人員協助。\n\n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協助動物保護檢查員執行本法有關動物保護之工作，應經相關專業訓練。\n\n為期本法之有效實施，主管機關應逐年編列預算，推動流浪犬族群控制、多元創新性認領養、工作犬、校園犬計畫及確保收容管理品質等動物保護有關工作。","law_content_id":"03134:03134:2018-12-07-修正:40","說明":"新增第三項、第四項，賦予主管機關發現或受理檢舉有違反本法相關規定之情事時，基於緊急救援動物之必要，得指派動物保護檢查員進入公私場所進行稽查，或要求出示動物供檢視之權限，以強化動物保護量能、權能。","修正":"第二十三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置專任動物保護檢查員，並得甄選義務動物保護員，協助動物保護檢查工作。\n\n動物保護檢查員得出入動物比賽、宰殺、繁殖、買賣、寄養、展示及其他營業場所、訓練、動物科學應用場所，稽查、取締違反本法規定之有關事項。\n\n主管機關於有違反本法第五條第二項、第六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十二條第一項或第三項，或第十三條第一項之情事，基於緊急保護動物之必要，得指派動物保護檢查員進入公私場所進行稽查，或要求動物以供檢視。\n對於前二項稽查、取締或提供動物以供檢視之要求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n\n第二項之稽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委任、委託或委辦其他機關（構），法人、團體或個人辦理。\n\n動物保護檢查員於執行職務時，應出示有關執行職務之證明文件或顯示足資辨別之標誌；必要時，得請警察人員協助。\n\n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協助動物保護檢查員執行本法有關動物保護之工作，應經相關專業訓練。\n\n為期本法之有效實施，主管機關應逐年編列預算，推動流浪犬族群控制、多元創新性認領養、工作犬、校園犬計畫及確保收容管理品質等動物保護有關工作。"},{"現行":"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n\n一、違反第五條第二項、第六條或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宰殺、故意傷害或使動物遭受傷害，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或重要器官功能喪失。\n\n二、違反第十二條第二項或第三項第一款規定，宰殺犬、貓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宰殺之動物。","law_content_id":"03134:03134:2017-04-11-修正:44","說明":"我國虐傷、虐殺動物之事件在現行法下仍層出不窮為有效嚇阻犯罪之發生，爰比照外國立法例，修正本條第一項，加強相關刑度。","修正":"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n\n一、違反第五條第二項、第六條或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宰殺、故意傷害或使動物遭受傷害，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或重要器官功能喪失。\n\n二、違反第十二條第二項或第三項第一款規定，宰殺犬、貓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宰殺之動物。"},{"現行":"第二十五條之一　違反第五條第二項、第六條、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項第一款規定，使用藥物、槍械，致複數動物死亡情節重大者，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n\n有前條或前項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公布其姓名、照片及違法事實。","law_content_id":"03134:03134:2017-04-11-修正:45","說明":"一、為有效嚇阻凌虐動物之犯罪之發生，修正本條第一項，加強刑責，以保護動物之生命權。\n\n二、除用刑罰嚇阻犯罪外，更應強制犯罪行為人接受心理輔導、治療，導正其行為。爰修正本條第二項，避免對動物、乃至對人暴力行為再次發生。","修正":"第二十五條之一　違反第五條第二項、第六條、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項第一款規定，使用藥物、槍械或施以凌虐，致複數動物死亡情節重大者，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n\n有前條或前項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公布其姓名、照片及違法事實，並須強制接受心理輔導及治療。"}]}],"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1122070201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