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1122070202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4/11/LCEWA01_100411_0033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4/11/LCEWA01_100411_0033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4-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1-11-26","2021-11-30"],"會議代碼":"院會-10-4-11"},{"會期":"10-04-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11-26","2021-11-30"],"會議代碼":"院會-10-4-11"}],"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十七條之一及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民眾黨黨團","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mtime":"2024-01-18T16:39:00+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11-26","last_time":"2021-11-30","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4-11","會期":4,"字號":"院總第1805號委員提案第27568號","laws":["07181"],"提案編號":"1805委27568","案由":"本院民眾黨黨團，有鑒於戶籍法第十六條第三項規定，略以「出境兩年以上，應為遷出登記。」然考量新冠病毒（COVID-19）疫情已經持續近二年，而我國邊境管制仍將持續一段時間，因此部分海外國人因防疫規定及避免感染疫情考量而遲遲無法返台，致達遷出戶籍規定，恐影響憲法規定之「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為保障其相關權益，爰擬具「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十七條之一及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有鑒於2019年新型冠狀病毒（COVID-19）至今仍然肆虐全球，導致我國僑胞返國多有困難，然現行戶籍法第十六條第三項規定：「出境二年以上，應為遷出登記。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之：一、因公派駐境外之人員及其眷屬。二、隨我國籍遠洋漁船出海作業。」並且依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依第十六條第三項規定應為出境人口之遷出登記者，其戶籍地戶政事務所得逕行為之。」賦予戶政機關於僑胞不具備戶籍法第十六條第三項所列兩款之事由，而出境逾二年以上者，應依職權為遷出登記。\n二、自2019年3月19日起，我國開展嚴格邊境管控措施，導致廣大海外民眾因逾期回國而遭強制遷出戶籍，進而可能喪失其參政權利。依據內政部統計，自109年至110年10月31日止，因疫情戶籍被遷出人數已達195,759人。針對上開因疫情管制作業而被強制遷出之我國國民，其返國行使憲法賦予之公民參政權應予以保障。","對照表":[{"law_id":"07181","law_name":"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十七條之一及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有鑒於2019年新型冠狀病毒（COVID-19）至今仍然肆虐全球，導致我國僑胞返國多有困難，然現行戶籍法第十六條第三項規定：「出境二年以上，應為遷出登記。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之：一、因公派駐境外之人員及其眷屬。二、隨我國籍遠洋漁船出海作業。」並且依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依第十六條第三項規定應為出境人口之遷出登記者，其戶籍地戶政事務所得逕行為之。」賦予戶政機關於僑胞不具備戶籍法第十六條第三項所列兩款之事由，而出境逾二年以上者，應依職權為遷出登記。爰此受疫情管制作業無法及時返國而被強制遷出戶籍之國民，為保障其公民參政權，新增第十七條之一。","修正":"第十七條之一　因二○一九年新型冠狀病毒（COVID-19）疫情防治相關作業，致無法入境逾二年而受遷出戶籍之國外之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得申請公職選舉人與公民投票權人登記。\n\n前項登記人應具備之書件、書件之郵寄遞送規則、申請資格之查核、登記及編入選舉人名冊之辦法均準用在國外之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申請返國行使總統副總統選舉權登記查核辦法之相關規定。"},{"現行":"第十九條　本條例及其特別預算施行期間，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十五日起至一百十一年六月三十日止。但第十二條至第十六條自公布日施行。\n\n本條例及其特別預算施行期間屆滿，得經立法院同意延長之。","law_content_id":"07181:07181:2021-05-31-修正:20","說明":"明定本法及修正後條文實行日期。","修正":"第十九條　本條例及其特別預算施行期間，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十五日起至一百十一年六月三十日止。但第十二條至第十六條、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自公布日施行。\n\n本條例及其特別預算施行期間屆滿，得經立法院同意延長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1122070202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