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11220702023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4/11/LCEWA01_100411_0032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4/11/LCEWA01_100411_0032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4-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21-11-26","2021-11-30"],"會議代碼":"院會-10-4-11"},{"會期":"10-04-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11-26","2021-11-30"],"會議代碼":"院會-10-4-11"}],"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時代力量黨團","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mtime":"2024-01-18T16:38:38+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11-26","last_time":"2021-11-30","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4-11","會期":4,"字號":"院總第1571號委員提案第27571號","laws":["01187"],"提案編號":"1571委27571","案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鑒於當前電動車發展為世界趨勢，政府宣布逐步汰換燃油車等政策，因此設置電動車輛供電設備以保障購車者權益，建立其相關規定有其急迫與必要性。又我國社會飼養寵物風氣越盛，惟現行《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仍賦予住戶以修改規約之方式禁止社區飼養寵物，顯已不合時宜。爰擬具「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加公寓大廈電動車輛供電設備設置，社區住戶飼養寵物以管理取代禁養。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1187","law_name":"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六條　住戶應遵守下列事項：\n\n一、於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行使其權利時，不得妨害其他住戶之安寧、安全及衛生。\n\n二、他住戶因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入或使用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時，不得拒絕。\n\n三、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因維護、修繕共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入或使用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時，不得拒絕。\n\n四、於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使用共用部分時，應經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之同意後為之。\n\n五、其他法令或規約規定事項。\n\n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進入或使用，應擇其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並應修復或補償所生損害。\n\n住戶違反第一項規定，經協調仍不履行時，住戶、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按其性質請求各該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為必要之處置。","law_content_id":"01187:01187:2003-12-09-全文修正:8","說明":"一、第一項至第三項未修正。\n\n二、電動車在自家停車位裝設供電設備時，需委由合格廠商施工且安裝之供電設備及線材需符合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相關安全標準；若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仍以安全性與電力負載等問題拒絕設置，此舉將不利於電動車與相關產業的發展。電動車輛供電設備設置，除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有正當理由，否則不得拒絕。\n\n三、為避免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以非正當理由拒絕合法且合格之電動車供電設備設置，倘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拒絕電動車輛供電設備之設置，應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提具佐證資料證明電動車輛供電設備確實有安全性或電力負載問題，始得拒絕。爰增訂第四項規定。","修正":"第六條　住戶應遵守下列事項：\n\n一、於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行使其權利時，不得妨害其他住戶之安寧、安全及衛生。\n\n二、他住戶因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入或使用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時，不得拒絕。\n\n三、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因維護、修繕共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入或使用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時，不得拒絕。\n\n四、於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使用共用部分時，應經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之同意後為之。\n\n五、其他法令或規約規定事項。\n\n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進入或使用，應擇其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並應修復或補償所生損害。\n\n住戶違反第一項規定，經協調仍不履行時，住戶、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按其性質請求各該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為必要之處置。\n\n第一項第四款於設置電動車輛供電設備申請裝置電表後，供電線路委由取得合法證照之合格廠商依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有關規定施工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拒絕電動車輛供電設備之設置，應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提具佐證資料證明電動車輛供電設備確實有安全性或電力負載問題。"},{"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因應運具電動化增添供電設備，得請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向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辦理用電評估，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不得拒絕。","修正":"第十條之一　區分所有權人為設置電動車輛供電設備，得請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向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辦理用電評估，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不得拒絕。\n\n前項用電評估衍生之相關費用負擔，依前條第二項規定辦理。"},{"現行":"第十一條　共用部分及其相關設施之拆除、重大修繕或改良，應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為之。\n\n前項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law_content_id":"01187:01187:1995-06-09-制定:13","說明":"一、電動車在自家停車位裝設供電設備時，需委由合格廠商施工且安裝之供電設備及線材需符合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相關安全標準；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仍以安全性與電力負載問題拒絕設置，此舉將不利於電動車和相關產業的發展。電動車輛供電設備設置，除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有正當理由，否則不得拒絕。\n\n二、為避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以非正當理由拒絕合法且合格之電動車輛供電設備設置，倘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拒絕電動車輛供電設備之設置，應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提具佐證資料證明電動車供電設備確實有安全性或電力負載問題，始得拒絕。","修正":"第十一條　共用部分及其相關設施之拆除、重大修繕或改良，應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為之。但電動車輛供電設備設置若使用社區公電，或須設置獨立電表且管線設置須使用共用部分，應委由取得合法證照之合格廠商依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有關規定施工，以不妨礙其原有效用為限，並應於事先徵求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同意，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若拒絕電動車輛供電設備之設置者，應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提具佐證資料證明電動車供電設備確實有安全性或電力負載問題。\n\n前項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但電動車輛供電設備設置應由設置人負擔，由使用者共同付費。"},{"現行":"第十六條　住戶不得任意棄置垃圾、排放各種污染物、惡臭物質或發生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之行為。\n\n住戶不得於私設通路、防火間隔、防火巷弄、開放空間、退縮空地、樓梯間、共同走廊、防空避難設備等處所堆置雜物、設置柵欄、門扇或營業使用，或違規設置廣告物或私設路障及停車位侵占巷道妨礙出入。但開放空間及退縮空地，在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准範圍內，得依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供營業使用；防空避難設備，得為原核准範圍之使用；其兼作停車空間使用者，得依法供公共收費停車使用。\n\n住戶為維護、修繕、裝修或其他類似之工作時，未經申請主管建築機關核准，不得破壞或變更建築物之主要構造。\n\n住戶飼養動物，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公共安寧及公共安全。但法令或規約另有禁止飼養之規定時，從其規定。\n\n住戶違反前四項規定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或按規約處理，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得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law_content_id":"01187:01187:2003-12-09-全文修正:18","說明":"一、第一項至第三項及第五項未修正。\n\n二、根據行政院農委會動物保護資訊網統計，目前台灣家貓、家犬總數高達230萬隻，飼養比例逐年提升，甚至在今年，全台登記家犬、家貓數量已經超過15歲以下的小孩人口數，兩者出現「黃金交叉點」，顯示飼養寵物需求大為提升。\n\n三、惟現行《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賦予住戶以修改規約之方式，禁止社區飼養寵物，如此只會加深鄰里間怨對及衝突，並影響住戶個人的財產權與人格發展自由，也會帶來已被飼養的寵物被棄養的隱憂，有礙認養流浪動物政策，違背動物保護法精神。\n\n四、經查，鄰里間對飼養寵物之所以產生爭議，係因為許多飼養行為所飼養之動物，非依《動物保護法》第三條所定義之寵物。依《動物保護法》第三條，「動物」定義為「指犬、貓及其他人為飼養或管領之脊椎動物，包括經濟動物、實驗動物、寵物及其他動物。」，而「寵物」定義為「指犬、貓及其他供玩賞、伴侶之目的而飼養或管領之動物。」，爰修正原第四項但書之文字，限縮在飼養寵物，且限制不得以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禁止飼養寵物，以管理取代禁止，建構友善寵物環境。","修正":"第十六條　住戶不得任意棄置垃圾、排放各種污染物、惡臭物質或發生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之行為。\n\n住戶不得於私設通路、防火間隔、防火巷弄、開放空間、退縮空地、樓梯間、共同走廊、防空避難設備等處所堆置雜物、設置柵欄、門扇或營業使用，或違規設置廣告物或私設路障及停車位侵占巷道妨礙出入。但開放空間及退縮空地，在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准範圍內，得依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供營業使用；防空避難設備，得為原核准範圍之使用；其兼作停車空間使用者，得依法供公共收費停車使用。\n\n住戶為維護、修繕、裝修或其他類似之工作時，未經申請主管建築機關核准，不得破壞或變更建築物之主要構造。\n\n住戶得在不妨礙公共衛生、公共安寧及公共安全下飼養寵物。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外，不得禁止飼養寵物。\n\n住戶違反前四項規定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或按規約處理，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得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現行":"第十七條　住戶於公寓大廈內依法經營餐飲、瓦斯、電焊或其他危險營業或存放有爆炸性或易燃性物品者，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保險金額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其因此增加其他住戶投保火災保險之保險費者，並應就其差額負補償責任。其投保、補償辦法及保險費率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定之。\n前項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經催告於七日內仍未辦理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代為投保；其保險費、差額補償費及其他費用，由該住戶負擔。","law_content_id":"01187:01187:1995-06-09-制定:19","說明":"一、增訂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經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評估用電後之電動車輛供電設備，並配合做文字修正。\n\n二、第二項配合第一項增訂第二款規定而為文字修正。\n\n三、增訂第三項規定電動車輛供電設備設置後應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並如僅供特定區分所有權人使用時，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之保險費與增加其他住戶投保火災險之差額補償費及其他費用，應由使用之特定區分所有權人共同負擔。\n\n四、增訂第四項，明定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及補償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定之。","修正":"第十七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者，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保險金額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其因此增加其他住戶投保火災保險之保險費者，並應就其差額負補償責任：\n\n一、住戶於公寓大廈內依法經營餐飲、瓦斯、電焊或其他危險營業或存放有爆炸性或易燃性物品。\n二、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設置經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評估用電後之電動車輛供電設備。\n\n前項第一款住戶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經催告於七日內仍未辦理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代為投保；其保險費、差額補償費及其他費用，由該住戶負擔。\n\n第一項第二款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於電動車輛供電設備僅供特定區分所有權人使用時，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之保險費。差額補償費及其他費用應由使用之特定區分所有權人共同負擔。\n\n第一項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及補償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定之。"},{"現行":"第二十三條　有關公寓大廈、基地或附屬設施之管理使用及其他住戶間相互關係，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以規約定之。\n\n規約除應載明專有部分及共用部分範圍外，下列各款事項，非經載明於規約者，不生效力：\n\n一、約定專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範圍及使用主體。\n\n二、各區分所有權人對建築物共用部分及其基地之使用收益權及住戶對共用部分使用之特別約定。\n\n三、禁止住戶飼養動物之特別約定。\n\n四、違反義務之處理方式。\n\n五、財務運作之監督規定。\n\n六、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有出席及同意之區分所有權人人數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之特別約定。\n\n七、糾紛之協調程序。","law_content_id":"01187:01187:2003-12-09-全文修正:25","說明":"一、第一項未修正。\n\n二、配合第十六條第四項但書規定，併同修正本條第二項第三款，刪除「禁止」並限縮在飼養寵物，授權公寓大廈得依動物保護法等相關法制，基於維護公共衛生、公共安寧及公共安全所需之必要程度自行訂定符合社區本身狀況的飼養寵物公約。","修正":"第二十三條　有關公寓大廈、基地或附屬設施之管理使用及其他住戶間相互關係，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以規約定之。\n\n規約除應載明專有部分及共用部分範圍外，下列各款事項，非經載明於規約者，不生效力：\n\n一、約定專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範圍及使用主體。\n\n二、各區分所有權人對建築物共用部分及其基地之使用收益權及住戶對共用部分使用之特別約定。\n\n三、住戶飼養寵物之管理規定。但其限制或禁止不得逾越為維護公共衛生、公共安寧及公共安全所需之必要程度。\n\n四、違反義務之處理方式。\n\n五、財務運作之監督規定。\n\n六、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有出席及同意之區分所有權人人數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之特別約定。\n\n七、糾紛之協調程序。"},{"現行":"第二十五條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組成，每年至少應召開定期會議一次。\n\n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召開臨時會議：\n\n一、發生重大事故有及時處理之必要，經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請求者。\n\n二、經區分所有權人五分之一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五分之一以上，以書面載明召集之目的及理由請求召集者。\n\n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除第二十八條規定外，由具區分所有權人身分之管理負責人、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為召集人；管理負責人、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喪失區分所有權人資格日起，視同解任。無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或無區分所有權人擔任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時，由區分所有權人互推一人為召集人；召集人任期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依規約規定，任期一至二年，連選得連任一次。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未規定者，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一次。\n\n召集人無法依前項規定互推產生時，各區分所有權人得申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臨時召集人，區分所有權人不申請指定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指定區分所有權人一人為臨時召集人，或依規約輪流擔任，其任期至互推召集人為止。","law_content_id":"01187:01187:2003-12-09-全文修正:28","說明":"一、第一項、第三項及第四項未修正。\n\n二、增訂第二項第三款規定，降低區分所有權人以書面請求召開臨時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討論設置電動車輛供電設備之門檻。以利提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討論，進行協議及凝聚共識。","修正":"第二十五條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組成，每年至少應召開定期會議一次。\n\n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召開臨時會議：\n\n一、發生重大事故有及時處理之必要，經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請求者。\n\n二、經區分所有權人五分之一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五分之一以上，以書面載明召集之目的及理由請求召集者。\n\n三、經區分所有權人十分之一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十分之一以上，以書面載明請求設置電動車輛供電設備。\n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除第二十八條規定外，由具區分所有權人身分之管理負責人、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為召集人；管理負責人、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喪失區分所有權人資格日起，視同解任。無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或無區分所有權人擔任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時，由區分所有權人互推一人為召集人；召集人任期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依規約規定，任期一至二年，連選得連任一次。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未規定者，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一次。\n\n召集人無法依前項規定互推產生時，各區分所有權人得申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臨時召集人，區分所有權人不申請指定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指定區分所有權人一人為臨時召集人，或依規約輪流擔任，其任期至互推召集人為止。"},{"現行":"第三十六條　管理委員會之職務如下：\n\n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之執行。\n\n二、共有及共用部分之清潔、維護、修繕及一般改良。\n\n三、公寓大廈及其周圍之安全及環境維護事項。\n\n四、住戶共同事務應興革事項之建議。\n\n五、住戶違規情事之制止及相關資料之提供。\n\n六、住戶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之協調。\n\n七、收益、公共基金及其他經費之收支、保管及運用。\n\n八、規約、會議紀錄、使用執照謄本、竣工圖說、水電、消防、機械設施、管線圖說、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公共安全檢查及消防安全設備檢修之申報文件、印鑑及有關文件之保管。\n\n九、管理服務人之委任、僱傭及監督。\n\n十、會計報告、結算報告及其他管理事項之提出及公告。\n\n十一、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及其附屬設施設備之點收及保管。\n\n十二、依規定應由管理委員會申報之公共安全檢查與消防安全設備檢修之申報及改善之執行。\n\n十三、其他依本條例或規約所定事項。","law_content_id":"01187:01187:2003-12-09-全文修正:39","說明":"增訂第十三款規定，設置電動車輛供電設備後，應以書面或於中央能源主管機關指定之網站，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能源主管機關及輸配電業營業處所提報自主維護管理計畫，以確保後續管理維護事項之辦理。原第十三款配合款次挪移至第十四款。","修正":"第三十六條　管理委員會之職務如下：\n\n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之執行。\n\n二、共有及共用部分之清潔、維護、修繕及一般改良。\n\n三、公寓大廈及其周圍之安全及環境維護事項。\n\n四、住戶共同事務應興革事項之建議。\n\n五、住戶違規情事之制止及相關資料之提供。\n\n六、住戶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之協調。\n\n七、收益、公共基金及其他經費之收支、保管及運用。\n\n八、規約、會議紀錄、使用執照謄本、竣工圖說、水電、消防、機械設施、管線圖說、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公共安全檢查及消防安全設備檢修之申報文件、印鑑及有關文件之保管。\n\n九、管理服務人之委任、僱傭及監督。\n\n十、會計報告、結算報告及其他管理事項之提出及公告。\n\n十一、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及其附屬設施設備之點收及保管。\n\n十二、依規定應由管理委員會申報之公共安全檢查與消防安全設備檢修之申報及改善之執行。\n\n十三、設置電動車輛供電設備後，應以書面或於中央能源主管機關指定之網站，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能源主管機關及輸配電業營業處所提報自主維護管理計畫。\n\n十四、其他依本條例或規約所定事項。"},{"現行":"第四十八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職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n\n一、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未善盡督促第十七條所定住戶投保責任保險之義務者。\n\n二、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無正當理由未執行第二十二條所定促請改善或訴請法院強制遷離或強制出讓該區分所有權之職務者。\n\n三、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無正當理由違反第三十五條規定者。\n\n四、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無正當理由未執行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五款至第十二款所定之職務，顯然影響住戶權益者。","law_content_id":"01187:01187:2003-12-09-全文修正:53","說明":"為避免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管理委員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仍以安全性與電力負載問題等非正當方式拒絕住戶安裝電動車輛供電設備，此舉將不利於電動車數量的增長和相關產業的發展，故增訂第五款罰則。","修正":"第四十八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職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n\n一、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未善盡督促第十七條所定住戶投保責任保險之義務者。\n\n二、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無正當理由未執行第二十二條所定促請改善或訴請法院強制遷離或強制出讓該區分所有權之職務者。\n\n三、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無正當理由違反第三十五條規定者。\n\n四、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無正當理由未執行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五款至第十二款所定之職務，顯然影響住戶權益者。\n\n五、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無正當理由違反第六條或第十一條規定，拒絕住戶申請安裝電動車輛供電設備者。前項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無正當理由拒絕電動車輛供電設備設置者，該會議決議無效。"}]}],"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1122070202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