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11220702026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4/11/LCEWA01_100411_0032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4/11/LCEWA01_100411_0032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4-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日期":["2021-11-26","2021-11-30"],"會議代碼":"院會-10-4-11"},{"會期":"10-04-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11-26","2021-11-30"],"會議代碼":"院會-10-4-11"}],"關連議案":[],"議案名稱":"「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時代力量黨團","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mtime":"2024-01-18T16:38:48+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11-26","last_time":"2021-11-30","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4-11","會期":4,"字號":"院總第159號委員提案第27574號","laws":["01448"],"提案編號":"159委27574","案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有鑑於歷年來屢有具軍事背景者散布關於軍事上之謠言或不實訊息，此一行為對我國國家安全與自由民主憲政秩序造成危害，已超越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之範疇。又，《陸海空軍刑法》已針對散布謠言之軍人訂定刑罰，為達成有效嚇阻，爰擬具「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將散布謠言之軍人，納入本法之退除給與排除範圍。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1448","law_name":"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四條　軍官、士官在現役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外，不發退除給與：\n\n一、犯內亂、外患、刑法瀆職罪章、國家安全法第五條之一、國家機密保護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三十四條第一項或第二項、國家情報工作法第三十條第一項或第二項、第三十條之一第一項或第二項、第三十一條第一項或貪污治罪條例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之刑確定而未宣告緩刑，或因案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確定。但犯刑法瀆職罪章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未滿七年確定者，依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規定，減少退除給與。\n\n二、依陸海空軍懲罰法規定，受撤職處分。但因過失或連帶處分而撤職者，不在此限。\n\n三、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受免除職務處分。\n\n四、褫奪公權終身。\n\n五、喪失或未具中華民國國籍。\n\n軍官、士官依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退伍者，僅得支領退伍金。","law_content_id":"01448:01448:2018-06-20-全文修正:28","說明":"一、鑒於我國軍人意圖散布於眾，捏造或傳述關於軍事上之謠言或不實訊息之行為，顯將對我國國家安全與自由民主憲政秩序造成危害，已超越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之範疇，為達成有效嚇阻，爰將犯陸海空軍刑法第七十二條之罪者，納入本條之退除給與排除範圍。\n\n二、軍官、士官於領受退除給與期間犯本條第一項第一款之罪，依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各款規定，剝奪或減少其領受之退除給與，併予敘明。","修正":"第二十四條　軍官、士官在現役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外，不發退除給與：\n\n一、犯內亂、外患、刑法瀆職罪章、陸海空軍刑法第七十二條、國家安全法第五條之一、國家機密保護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三十四條第一項或第二項、國家情報工作法第三十條第一項或第二項、第三十條之一第一項或第二項、第三十一條第一項或貪污治罪條例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之刑確定而未宣告緩刑，或因案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確定。但犯刑法瀆職罪章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未滿七年確定者，依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規定，減少退除給與。\n\n二、依陸海空軍懲罰法規定，受撤職處分。但因過失或連帶處分而撤職者，不在此限。\n\n三、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受免除職務處分。\n\n四、褫奪公權終身。\n\n五、喪失或未具中華民國國籍。\n\n軍官、士官依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退伍者，僅得支領退伍金。"}]}],"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11220702026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