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11240702003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4/12/LCEWA01_100412_0002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4/12/LCEWA01_100412_0002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001217/1114001217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001217/1114001217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001217/1114001217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001217/1114001217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4-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21-12-03","2021-12-07"],"會議代碼":"院會-10-4-12"},{"會期":"10-04-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12-03","2021-12-07"],"會議代碼":"院會-10-4-12"},{"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03-30"],"會議代碼":"委員會-10-5-15-8"},{"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2-04-12"]}],"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湯蕙禎等16人、委員傅崐萁等16人分別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七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9人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何志偉等17人、委員陳瑩等20人、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21人、委員羅致政等19人、委員林為洲等19人、委員馬文君等17人及委員周春米等20人分別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1104120703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湯蕙禎等16人「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七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506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傅崐萁等16人「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七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110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9人「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112070201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何志偉等17人「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221070201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瑩等20人「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408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21人「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503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致政等19人「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108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為洲等19人「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117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周春米等20人「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206070201700"}],"議案名稱":"「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馬文君等17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提案人":["馬文君","呂玉玲"],"連署人":["徐志榮","吳斯懷","許淑華","孔文吉","林文瑞","魯明哲","游毓蘭","林思銘","溫玉霞","萬美玲","曾銘宗","李貴敏","江啟臣","翁重鈞","陳以信"],"mtime":"2024-01-18T16:33:57+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12-03","last_time":"2022-04-12","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4-12","會期":4,"字號":"院總第1551號委員提案第27581號","laws":["04819"],"提案編號":"1551委27581","案由":"本院委員馬文君、呂玉玲等17人，鑒於地方基層村、里長工作業務繁瑣，舉凡辦理村里民服務、反映民意、政令宣導、守望相助、環境衛生，以至近期協助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防疫工作等，可謂是地方居民最貼近最親密的公僕，但村、里長為無給職，僅編列事務補助費支應公務支出，且21餘年都未反應物價通膨適度調漲，對因公支出實已入不敷出、捉襟見肘，爰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村里制度乃我國傳統的自治制度，探其根源，早期周朝的井田制度，而後秦朝、漢朝一直到明鄭、清朝都有鄉里的制度，直到台灣光復後，依據民國34年發布之《台灣省各縣市組織暫行規程》，將日據時期的保甲廢除，改為村里鄰，並成立村里辦公處，至民國39年依據台灣省政府重新頒布「各縣市村里長選舉罷免規程」，自此第三屆里長始改為公民直接選舉產生。\n二、村、里長平時從辦理里民服務、反映民意、政令宣導、守望相助、環境衛生等無所不包，以至近期協助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防疫工作，村里政務服務繁瑣，足見里長服務選民係以基層為起點而擴展延伸，是地方居民最貼近最親密的公僕，扮演民眾與鄉鎮市區公所之中介橋梁與兼具上對下及下對上之重要功能。\n三、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六十一條第三項規定：村、里長為無給職，由鄉（鎮、市、區）公所編列村（里）長事務補助費；又依據《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七條規定：事務補助費每月四萬五千元支應，然自該法於民國89年制定後，逾21年未調整事務補助費，若依物價指數逐年波動漲幅，村、里長因公支出早已入不敷出、捉襟見肘。\n四、基此，爰修正《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七條條文，將村（里）長由鄉（鎮、市、區）公所編列村（里）長事務補助費，每村（里）每月新臺幣四萬五千元調整為五萬元。","對照表":[{"law_id":"04819","law_name":"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七條　村（里）長由鄉（鎮、市、區）公所編列村（里）長事務補助費，每村（里）每月新臺幣四萬五千元。\n\n前項事務補助費，係指文具費、郵電費、水電費及其他因公支出之費用。\n\n村（里）長因職務關係，應由鄉（鎮、市、區）公所編列預算，支應其保險費，並得編列預算，支應其健康檢查費，其標準均比照地方民意代表。\n\n鄉（鎮、市、區）公所編列前項保險費預算，應包含投保保險金額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傷害保險之保險費金額。\n\n村（里）長除有正當理由未能投保或未足額投保傷害保險外，於當年度檢據支領保險費時，其單據應包含投保保險金額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傷害保險之保險費。","law_content_id":"04819:04819:2018-04-03-修正:7","說明":"一、村里制度乃我國傳統的自治制度，探其根源，早期周朝的井田制度，而後秦朝、漢朝一直到明鄭、清朝都有鄉里的制度，直到台灣光復後，依據民國34年發布之《台灣省各縣市組織暫行規程》，將日據時期的保甲廢除，改為村里鄰，並成立村里辦公處，至民國39年依據台灣省政府重新頒布「各縣市村里長選舉罷免規程」，自此里長始改為公民直接選舉產生。\n\n二、村、里長平時從辦理里民服務、反映民意、政令宣導、守望相助、環境衛生等無所不包，以至近期協助疫情防疫工作，村里政務服務繁瑣，足見里長服務選民係以基層為起點而擴展延伸，是地方居民最貼近最親密的公僕，扮演民眾與鄉鎮市區公所之中介橋梁與兼具上對下及下對上之重要功能。\n\n三、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六十一條第三項規定：村、里長為無給職，由鄉（鎮、市、區）公所編列村（里）長事務補助費；又依據《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七條規定：事務補助費每月四萬五千元支應，然自該法於民國89年制定後，逾21年未調整事務補助費，若依物價指數逐年波動漲幅，村、里長因公支出早已入不敷出、捉襟見肘。\n\n四、爰修正《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七條條文，將村（里）長由鄉（鎮、市、區）公所編列村（里）長事務補助費，每村（里）每月新臺幣四萬五千元調整為五萬元。","修正":"第七條　村（里）長由鄉（鎮、市、區）公所編列村（里）長事務補助費，每村（里）每月新臺幣五萬元。\n\n前項事務補助費，係指文具費、郵電費、水電費及其他因公支出之費用。\n\n村（里）長因職務關係，應由鄉（鎮、市、區）公所編列預算，支應其保險費，並得編列預算，支應其健康檢查費，其標準均比照地方民意代表。\n\n鄉（鎮、市、區）公所編列前項保險費預算，應包含投保保險金額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傷害保險之保險費金額。\n\n村（里）長除有正當理由未能投保或未足額投保傷害保險外，於當年度檢據支領保險費時，其單據應包含投保保險金額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傷害保險之保險費。"}]}],"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1124070200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