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11240702004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4/12/LCEWA01_100412_0002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4/12/LCEWA01_100412_0002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4-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21-12-03","2021-12-07"],"會議代碼":"院會-10-4-12"},{"會期":"10-04-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12-03","2021-12-07"],"會議代碼":"院會-10-4-12"},{"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03-30"],"會議代碼":"委員會-10-5-15-8"}],"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七條及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楊瓊瓔等19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楊瓊瓔","呂玉玲"],"連署人":["翁重鈞","孔文吉","鄭麗文","吳斯懷","謝衣鳯","李德維","林奕華","林德福","魯明哲","陳玉珍","李貴敏","游毓蘭","費鴻泰","曾銘宗","廖婉汝","許淑華","高金素梅"],"mtime":"2024-01-18T16:34:01+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12-03","last_time":"2022-03-30","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4-12","會期":4,"字號":"院總第1551號委員提案第27582號","laws":["04819"],"提案編號":"1551委27582","案由":"本院委員楊瓊瓔、呂玉玲等19人，有鑑於近年來百姓對於村里長之服務需求不斷增加，村里辦公室服務處變成極多元化，村里長一人必須扮演多重角色（如藝文、巡守、環保、老人、弱勢、仲裁者、協助政府政令宣導、舉辦里民活動、大街小巷、大事小事等等之公共事務）全都包，且村、里長依照「地方制度法」第六十一條第三項規定為無給職，僅有本條例第七條之事務補助費每月四萬五千元支應；惟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施行自民國89年施行至今，21年來皆未調整過，而事務補助費係指文具費、郵電費、水電費及其他因公支出之費用，現今事實上每月四萬五千元事務費入不敷出，村、里長事務補助費實有調整至五萬元之必要。另為鼓勵村（里）長工作士氣及保障其權益，爰參照災害防救法相關規定，新增第六項，因其職務關係行使公權力，導致傷病、身心障礙或死亡者，應給與撫恤金。為加強村、里辦公處之需求、提升村、里長服務效能，以符合社會人民之期待，爰此，特提出「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七條及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4819","law_name":"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七條及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七條　村（里）長由鄉（鎮、市、區）公所編列村（里）長事務補助費，每村（里）每月新臺幣四萬五千元。\n\n前項事務補助費，係指文具費、郵電費、水電費及其他因公支出之費用。\n\n村（里）長因職務關係，應由鄉（鎮、市、區）公所編列預算，支應其保險費，並得編列預算，支應其健康檢查費，其標準均比照地方民意代表。\n\n鄉（鎮、市、區）公所編列前項保險費預算，應包含投保保險金額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傷害保險之保險費金額。\n\n村（里）長除有正當理由未能投保或未足額投保傷害保險外，於當年度檢據支領保險費時，其單據應包含投保保險金額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傷害保險之保險費。","law_content_id":"04819:04819:2018-04-03-修正:7","說明":"一、有鑑於近年來百姓對於村里長之服務需求不斷增加，村里辦公室服務處變成極多元化，村里長一人必須扮演多重角色（如藝文、巡守、環保、老人、弱勢、仲裁者、協助政府政令宣導、舉辦里民活動、大街小巷、大事小事等等之公共事務）全都包，且村、里長依照「地方制度法」第六十一條第三項規定為無給職，僅有本條例第七條之事務補助費每月四萬五千元支應；惟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施行自民國89年施行至今，21年來皆未調整過，而事務補助費係指文具費、郵電費、水電費及其他因公支出之費用，現今事實上每月四萬五千元事務費入不敷出，村、里長事務補助費實有調整之必要，爰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七條條文，調整事務補助費至五萬元。\n\n二、另為鼓勵村（里）長工作士氣及保障其權益，爰參照災害防救法相關規定，新增第六項，因其職務關係行使公權力，導致傷病、身心障礙或死亡者，應給與撫恤金。","修正":"第七條　村（里）長由鄉（鎮、市、區）公所編列村（里）長事務補助費，每村（里）每月新臺幣五萬元。\n\n前項事務補助費，係指文具費、郵電費、水電費及其他因公支出之費用。\n\n村（里）長因職務關係，應由鄉（鎮、市、區）公所編列預算，支應其保險費，並得編列預算，支應其健康檢查費，支應其春節慰勞金及其他相關費用，其標準均比照地方民意代表。\n\n鄉（鎮、市、區）公所編列前項保險費預算，應包含投保保險金額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傷害保險之保險費金額。\n\n村（里）長除有正當理由未能投保或未足額投保傷害保險外，於當年度檢據支領保險費時，其單據應包含投保保險金額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傷害保險之保險費。\n\n村（里）長因職務關係行使公權力，以致傷病、身心障礙或死亡者，應依下列規定給與各項給付，所需經費由中央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n一、傷病者：得憑各該政府出具證明，至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治療。但情況危急者，得先送其他醫療機構急救。\n二、因傷病致身心障礙者，依下列規定給與一次身心障礙給付：\n(一)重度身心障礙以上者：二十四個月事務補助費。\n(二)中度身心障礙者：十八個月事務補助費。\n(三)輕度身心障礙者：十二個月事務補助費。\n三、死亡者：給與一次撫卹金三十六個月事務補助費。"},{"現行":"第八條　地方民意代表費用之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之補助項目及標準，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不得編列預算支付。","law_content_id":"04819:04819:2000-01-11-制定:8","說明":"公平對待村、里長，其地方自治權利不應被架空，編列村里辦公室年度預算正常運作真正落實地方自治。","修正":"第八條　地方民意代表費用之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之補助項目及標準，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有特別需要，報內政部核定者得編列預算支付。"}]}],"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11240702004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