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1124070200500","相關附件":[{"網址":"/ppg/bills/latest-pass-third-readings/1100704050/process","名稱":"咨請公布"},{"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4/12/LCEWA01_100412_0002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4/12/LCEWA01_100412_0002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4-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逕付二讀","日期":["2021-12-03","2021-12-07"],"會議代碼":"院會-10-4-12"},{"會期":"10-04-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日期":["2021-12-03","2021-12-07"],"會議代碼":"院會-10-4-12"},{"會期":"10-04-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三讀","日期":["2021-12-03","2021-12-07"],"會議代碼":"院會-10-4-12"}],"關連議案":[],"議案名稱":"「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二十六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鄭正鈐等25人","議案狀態":"三讀","提案人":["鄭正鈐"],"連署人":["萬美玲","鄭天財Sra Kacaw","翁重鈞","曾銘宗","鄭麗文","李德維","游毓蘭","陳以信","林德福","廖國棟Sufin‧Siluko","楊瓊瓔","溫玉霞","張育美","吳斯懷","馬文君","魯明哲","廖婉汝","呂玉玲","江啟臣","羅明才","賴士葆","林思銘","孔文吉","陳玉珍"],"mtime":"2024-01-18T16:35:56+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12-03","last_time":"2021-12-07","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4-12","會期":4,"字號":"院總第1126號委員提案第27583號","laws":["01781"],"提案編號":"1126委27583","案由":"本院委員鄭正鈐等25人，鑑於全球運動產業飛速發展，市場規模達到18兆美元。運動產業在西方先進國家經濟中是相當重要的，根據產業研究機構Plunkett Research估計，美國運動產業產值躍升成為第6大產業，而近年來的成長十分顯著，總產值已越5千億美元大關，約占全美GDP的2.7%。而Plunkett Research估算，美國戶外運動產業總值就達1,600億美元，占所有運動產業的42%。因而形成了以職業賽事和休閒體育為核心，體育用品、體育中介、體育場館、體育傳媒、體育博彩等產業為輔的產業鏈。歐美國家將運動產業列為重點發展產業，為促進我國運動產業加速發展，爰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二十六條之二條文草案，賦予民間企業擴大體育投資之誘因，明定中央主管機關為辦理營利事業對職業或業餘運動產業及重點運動賽事捐贈之事宜得設置專戶，營利事業捐贈時，得享有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之優惠。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為提供營利事業捐贈之誘因，爰明定營利事業透過本法設置專戶所為之捐贈，得在新臺幣三千萬元額度內，按該捐贈金額之百分之二百五十自其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n二、第四項規定專戶每年累積金額以新臺幣五十億元為上限，為避免本條租稅優惠措施影響國家財政收入，且為避免資源分配不均，中央主管機關得對各運動種類及受贈對象訂定得收受捐贈之金額上限。\n三、第五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訂定專戶之設置、資金之收支、保管、運用、分配、查核、監督、職業或業餘運動業之認可要件及範圍、重點職業或業餘運動業專案核准之要件及範圍、受贈資金之用途、減除方法、應附之證明文件、得收受捐贈金額上限訂定之規定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對照表":[{"law_id":"01781","law_name":"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二十六條之二條文草案","rows":[{"說明":"一、本條新增。\n二、歐美國家將運動產業列為重點發展產業，為促進我國運動產業加速發展，引進民間資源，擴大對於運動產業之投資，明定主管機關得設置專戶辦理營利事業捐贈運動產業相關事宜。\n\n三、為健全核心職業運動之發展，加速業餘運動之職業化進程，提供營利事業捐贈之誘因，爰明定營利事業透過本法設置專戶所為之捐贈，得在新臺幣三千萬元額度內，按該捐贈金額之百分之二百五十自其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捐贈對象若為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之重點職業或業餘運動業、公告之重點運動賽事，則不受三千萬元之額度限制。同時，為避免不當避稅行為，明定受贈與捐贈方具有關係人身分者，僅得在限額內按其捐贈金額百分之一百自其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n\n四、為避免本條租稅優惠措施影響國家財政收入過鉅，爰於第四項規定專戶每年累積金額以新臺幣五十億元為上限，且為避免資源分配不均，中央主管機關得對各運動種類及受贈對象訂定得收受捐贈之金額上限。\n\n五、第五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訂定專戶之設置、資金之收支、保管、運用、分配、查核、監督、職業或業餘運動業之認可要件及範圍、重點職業或業餘運動業專案核准之要件及範圍、受贈資金之用途、減除方法、應附之證明文件、得收受捐贈金額上限訂定之規定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n\n六、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六條第一項之規定，於第六項明定捐贈實施期限為二十年。","增訂":"第二十六條之二　中央主管機關為促進職業或業餘運動業及重點運動賽事之發展，得設置專戶，辦理營利事業捐贈有關事宜。\n\n營利事業透過前項專戶對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職業或業餘運動業之捐贈，於申報所得稅時，得在捐贈金額新臺幣三千萬元額度內，按該金額之百分之二百五十，自其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但營利事業與受贈之職業或業餘運動業間具有關係人身分者，在前開限額內，僅得按其捐贈金額百分之一百，自其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n\n營利事業透過第一項專戶對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准之重點職業或業餘運動業，及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重點運動賽事主辦單位之捐贈，於申報所得稅時，得全數按捐贈金額之百分之二百五十，自其當年度營利所得額中減除，不受前項新臺幣三千萬元額度及但書之限制。\n\n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一項規定設置專戶接受營利事業依前二項規定之捐贈，每年累積金額以新臺幣五十億元為限，並得於該總額限度內，針對不同運動種類及受贈對象訂定得收受捐贈金額之上限。\n\n第一項專戶之設置、資金收支、保管、運用、分配、查核及監督、第二項職業或業餘運動業之認可、受贈資金之用途、關係人範圍、減除方法、應附之證明文件、第三項重點職業或業餘運動業專案核准之要件及範圍、前項得收受捐贈之種類、受贈對象及金額上限之規定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定之。\n\n第二項及第三項得減除營利事業所得額之施行期間，自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本條文施行日起二十年。"}]}],"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11240702005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