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11240702007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4/12/LCEWA01_100412_0003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4/12/LCEWA01_100412_0003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4-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1-12-03","2021-12-07"],"會議代碼":"院會-10-4-12"},{"會期":"10-04-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12-03","2021-12-07"],"會議代碼":"院會-10-4-12"}],"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葉毓蘭等24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游毓蘭","鄭天財Sra Kacaw"],"連署人":["賴士葆","楊瓊瓔","馬文君","廖國棟Sufin‧Siluko","傅崐萁","溫玉霞","費鴻泰","萬美玲","廖婉汝","徐志榮","李德維","林德福","陳玉珍","江啟臣","謝衣鳯","吳斯懷","曾銘宗","羅明才","蔣萬安","呂玉玲","魯明哲","張育美"],"mtime":"2024-01-18T16:34:07+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12-03","last_time":"2021-12-07","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4-12","會期":4,"字號":"院總第1549號委員提案第27585號","laws":["04673"],"提案編號":"1549委27585","案由":"本院委員葉毓蘭、鄭天財Sra Kacaw等24人，有鑑於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十七條第六款規範公營事業單位準用本法之行為主體，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有重新檢討之必要，爰擬具「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基於「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之立法目的，於消極方面旨在禁止掌握行政權力與行政資源之公務人員，利用職上之權力支持或反對特定政黨或候選人、特定政策，並禁止因立場之不同，而恣意為差別待遇：在積極面向，在於保障公務人員免於因拒絕遵守上級長官不當之命令或指示而受不公平對待或不利處分。\n就公營事業準用本法之行為主體，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易生實務認定之困擾，並考量公營事業之性質及民營公司組織架構，衡酌依其所掌握之決策權力、行政資源多寡以及影響力大小；另依本法施行細則第九條，已規範公營事業機構純勞工不受行政中立之規範，爰修本法第十七條第六款，明確規定行為主體始受行政中立之規範。","對照表":[{"law_id":"04673","law_name":"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七條　下列人員準用本法之規定：\n\n一、公立學校校長及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n\n二、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公布施行前已進用未納入銓敘之公立學校職員及私立學校改制為公立學校未具任用資格之留用職員。\n\n三、公立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及公立學術研究機構兼任行政職務之研究人員。\n\n四、各級行政機關具軍職身分之人員及各級教育行政主管機關軍訓單位或各級學校之軍訓教官。\n\n五、各機關及公立學校依法聘用、僱用人員。\n\n六、公營事業對經營政策負有主要決策責任之人員。\n\n七、經正式任用為公務人員前，實施學習或訓練人員。\n\n八、行政法人有給專任人員。\n\n九、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私法人之董事及監察人。","law_content_id":"04673:04673:2014-11-11-修正:17","說明":"一、考量具第六款身分之人準用本法之相關規定，惟此規範之行為主體過於抽象，不符法律明確性原則，易生實務認定上之困擾。\n\n二、又「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施行細則」第九條第一項規定，本法所稱公營事業機構人員不包括公營事業機構純勞工，換言之，於公營事業機構應受行政中立規範之人員應指公營事業內對經營政策負有決策責任之人員，亦不宜將將公營事業機構之所有人員加以納入行政中立之規範。\n\n三、綜此，考量公營事業之性質及民營公司組織架構，衡酌依該人員所掌握之決策權力、行政資源多寡以及影響力大小，予以明確規範適用本法之行為主體。","修正":"第十七條　下列人員準用本法之規定：\n\n一、公立學校校長及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n\n二、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公布施行前已進用未納入銓敘之公立學校職員及私立學校改制為公立學校未具任用資格之留用職員。\n\n三、公立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及公立學術研究機構兼任行政職務之研究人員。\n\n四、各級行政機關具軍職身分之人員及各級教育行政主管機關軍訓單位或各級學校之軍訓教官。\n\n五、各機關及公立學校依法聘用、僱用人員。\n\n六、公營事業負責人、經理人或對財務、人事、業務經營負有實質決策責任之人員。\n\n七、經正式任用為公務人員前，實施學習或訓練人員。\n\n八、行政法人有給專任人員。\n\n九、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私法人之董事及監察人。"}]}],"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11240702007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