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1124070201100","相關附件":[{"網址":"/ppg/bills/latest-pass-third-readings/1100704050/process","名稱":"咨請公布"},{"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4/12/LCEWA01_100412_0001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4/12/LCEWA01_100412_0001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4-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逕付二讀","日期":["2021-12-03","2021-12-07"],"會議代碼":"院會-10-4-12"},{"會期":"10-04-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日期":["2021-12-03","2021-12-07"],"會議代碼":"院會-10-4-12"},{"會期":"10-04-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三讀","日期":["2021-12-03","2021-12-07"],"會議代碼":"院會-10-4-12"}],"關連議案":[],"議案名稱":"「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二十六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莊競程等20人","議案狀態":"三讀","提案人":["莊競程","何志偉"],"連署人":["莊瑞雄","王定宇","賴惠員","蔡適應","賴品妤","張宏陸","陳秀寳","周春米","陳素月","黃世杰","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何欣純","吳玉琴","管碧玲","鄭運鵬","黃秀芳","趙天麟","羅美玲"],"mtime":"2024-01-18T16:35:53+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12-03","last_time":"2021-12-07","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4-12","會期":4,"字號":"院總第1126號委員提案第27589號","laws":["01781"],"提案編號":"1126委27589","案由":"本院委員莊競程、何志偉等20人，有鑑於先進國家體育發展經驗，健全的職業及業餘體系足以帶動運動產業之發展，提供運動選手更多的出路，進而吸引更多人才投入體育，帶動國家整體體育發展。為提升民間投資運動產業之誘因，擴大民間投資運動產業，爰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二十六條之二」，明定中央主管機關得設置專戶，而營利事業透過專戶捐贈時，於一定額度內得享有租稅優惠。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由先進民主國家體育發展經驗來看，健全的運動產業鏈可以創造廣大商機，提供選手更多的出路，繼而吸引更多人才投入運動競技、行銷、投資，尤其職業化的運動，金字塔型的產業鏈與厚實的業餘運動形成互利作用。\n二、考量我國體育產業發展仍在起步，職業化的發展更需要民間企業投入，為創造更大誘因，爰增訂中央主管機關得設置專戶辦理捐贈適宜，藉以發展職業或業餘運動及重大運動賽事。\n三、考量第二項給予營利事業更優惠之租稅優惠，應具有更高度的公共監督，其捐贈對象應由中央主管機關認可，爰明定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就專戶之設置、資金之收支、保管、運用、分配、查核、監督、職業或業餘運動業及重點運動賽事之認可、受贈資金之用途、關係人範圍、減除方法、應附之證明文件及其他相關事項，應會同財政部定之。\n四、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六條規定「稅法或其他法律為特定政策所規定之租稅優惠，應明定實施年限並以達成合理之政策目的為限，不得過度。」爰明定施行期間為十年。","對照表":[{"law_id":"01781","law_name":"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二十六條之二條文草案","rows":[{"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為鼓勵民間參與運動產業投資，第一項明定中央主管機關得設置專戶，辦理營利事業捐贈有關事宜。\n\n三、為提升營利事業投入運動產業之誘因，明定透過第一項專戶所為之捐贈，得在捐贈金額新臺幣一千萬元額度內，按該捐贈金額之百分之一百五十，自其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又為避免關係人間透過捐贈而進行不當避稅行為，明定受贈對象如與其具有關係人身分者，僅得在限額內，按其捐贈金額百分之一百，自其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中減除。\n\n四、考量第二項給予營利事業更優惠之租稅優惠，應具有更高度的公共監督，其捐贈對象應由中央主管機關認可，爰明定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就專戶之設置、資金之收支、保管、運用、分配、查核、監督、職業或業餘運動業之認可、受贈資金之用途、關係人範圍、減除方法、應附之證明文件及其他相關事項，應會同財政部定之。\n\n五、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稅法或其他法律為特定政策所規定之租稅優惠，應明定實施年限並以達成合理之政策目的為限，不得過度。」爰於第四項明定實施期限為十年。","增訂":"第二十六條之二　中央主管機關為促進職業或業餘運動業及重點運動賽事之發展，得設置專戶，辦理營利事業捐贈有關事宜。\n\n營利事業透過前項專戶對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職業或業餘運動業及重點運動賽事之捐贈，於申報所得稅時，得在捐贈金額新臺幣一千萬元額度內，按該金額之百分之一百五十，自其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但營利事業與受贈之職業或業餘運動業間具有關係人身分者，在前開限額內，僅得按其捐贈金額百分之一百自其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n\n第一項專戶之設置、資金之收支、保管、運用、分配、查核及監督、第二項職業或業餘運動業及重點運動賽事之認可、受贈資金之用途、關係人範圍、減除方法、應附之證明文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定之。\n\n第二項得減除營利事業所得額之施行期間，自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本條文施行日起十年。"}]}],"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1124070201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