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11240702012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4/12/LCEWA01_100412_0003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4/12/LCEWA01_100412_0003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300351/1114300351_0_0.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300351/1114300351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300351/1114300351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300351/1114300351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4-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1-12-03","2021-12-07"],"會議代碼":"院會-10-4-12"},{"會期":"10-04-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12-03","2021-12-07"],"會議代碼":"院會-10-4-12"},{"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03-17"],"會議代碼":"聯席會議-10-5-36,22-1"},{"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2-03-21"],"會議代碼":"委員會-10-5-36-6"}],"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林宜瑾等16人擬具「國家太空中心設置條例草案」、委員蘇巧慧等30人擬具「國家太空發展院設置條例草案」、委員楊瓊瓔等18人、委員林奕華等17人、委員范雲等17人、民眾黨黨團及委員賴品妤等21人分別擬具「國家太空中心設置條例草案」案。","billNo":"1110322070300400"},{"議案名稱":"行政院「國家太空中心設置條例草案」案。","billNo":"11011250701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宜瑾等16人「國家太空中心設置條例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929070202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楊瓊瓔等18人「國家太空中心設置條例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202070201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奕華等17人「國家太空中心設置條例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213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范雲等17人「國家太空中心設置條例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220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民眾黨黨團「國家太空中心設置條例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220070202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品妤等21人「國家太空中心設置條例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216070201100"}],"議案名稱":"「國家太空發展院設置條例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蘇巧慧等30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提案人":["蘇巧慧","莊瑞雄","賴瑞隆","王定宇","周春米","賴品妤","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吳秉叡","林宜瑾","黃秀芳","張廖萬堅","吳思瑤","許智傑","江永昌","林楚茵"],"連署人":["蔡易餘","何欣純","鄭運鵬","邱志偉","陳秀寳","賴惠員","王美惠","郭國文","邱議瑩","范雲","李昆澤","羅美玲","吳玉琴","陳明文","陳素月"],"mtime":"2024-01-18T16:34:19+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12-03","last_time":"2022-03-21","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4-12","會期":4,"字號":"院總第1021號委員提案第27590號","laws":["07218"],"提案編號":"1021委27590","案由":"本院委員蘇巧慧、莊瑞雄、賴瑞隆、王定宇、周春米、賴品妤、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吳秉叡、林宜瑾、黃秀芳、張廖萬堅、吳思瑤、許智傑、江永昌、林楚茵等30人，有鑒於國際太空商業化發展之趨勢，使人類在太空的活動類型、空間急速擴大，太空能力之提升，成為未來國家競爭力之重要基礎；為設置專責法人整合產、官、學、研之力量，有效管理我國太空活動，符合國際太空規範，推動本土太空產業發展，加強國際太空合作與交流，特擬具「國家太空發展院設置條例」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7218","law_name":"國家太空發展院設置條例","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國家太空發展院設置條例草案","rows":[{"說明":"章名","增訂":"第一章　總　　則"},{"說明":"本條例之立法目的。","增訂":"第一條　為探究太空科學，提升國家太空科技，執行國家太空政策與計畫，促進我國太空活動及太空產業之發展，依據太空發展法第四條之意旨，特設國家太空發展院（以下簡稱本院），並制定本條例。"},{"說明":"明定本院組織型態及監督機關。","增訂":"第二條　本院為行政法人；其監督機關為科技部。"},{"說明":"一、依據太空發展法第四條、第五條，主管機關應以專責法人辦理太空發展相關事項。\n\n二、本條例所稱之太空科學，包括但不止於：太空天文學、天體物理學、太空地質學、天體生物學、太空氣象等。\n\n三、為發展我國「新太空」（New Space）經濟，本院於執行國家太空計畫及相關研究之同時，亦應透過多元方式協助國內太空產業之發展，爰制定本條第一項第七款。\n\n四、自2000年代以來，太空發展從大國專擅，轉為國際多元合作發展；除歐盟太空合作外，美國亦與11國簽署探月協議，各國之間也常有簽署合作備忘錄、各類協議等。為確保外交之尊嚴對等，本院若與國外太空事務機構簽署此類文書，需經監督機關之同意；爰制定本條第二項。","增訂":"第三條　本院之業務範圍如下：\n\n一、研擬與執行國家太空政策及計畫。\n\n二、太空科學相關領域之學術研究。\n\n三、太空科技之研發與技術移轉、加值應用，及相關研究設施之建置。\n\n四、國家發射載具、太空載具之研發、製造、發射、回收、追蹤管理及運用等相關業務。\n\n五、辦理國家發射場域之選址、籌設規劃及管理營運等相關業務。\n\n六、辦理發射載具與太空載具之登錄，及發射載具發射許可之審查業務。\n\n七、協助國內太空產業之發展，含投資及多元資金挹注、市場拓展與國際合作、智慧財產權之輔導、太空新創事業之扶助等。\n\n八、培育太空發展相關人才及推廣太空科學普及教育。\n\n九、太空科技之國際合作與交流，相關國際組織之參與。\n\n十、進行國際太空法制之研究。\n\n十一、其他依本條例或相關法規所定事項。\n\n本院執行前項第九款事項，如涉及簽署備忘錄、協議等，需經監督機關之同意。"},{"說明":"一、第一項明定本院經費來源。\n\n二、為鼓勵民間企業團體或個人捐贈本院，爰於第二項明定國內外公私立機構、團體及個人之捐贈，視同對政府捐贈，得依所得稅法之相關規定，於申報所得稅時列舉扣除或列為費用，不受金額限制。","增訂":"第四條　本院經費來源如下：\n\n一、政府之核撥及捐（補）助。\n\n二、國內外公私立機構、團體及個人之捐贈。\n\n三、受託研究及提供服務之收入。\n\n四、營運及產品之收入。\n\n五、其他收入。\n\n前項第二款之捐贈，視同對政府之捐贈。"},{"說明":"一、為使本院得自主有效運作，爰規定本院得訂定各項規章，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監督機關備查。\n\n二、本院為行政法人，負有執行特定公共事務之任務，爰於第二項規定本院得在不牴觸有關法律或法規命令之範圍內，訂定對外發生效力之規章，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監督機關備查。","增訂":"第五條　本院應訂定組織章程、人事管理、會計制度、內部控制、國家機密保護、稽核作業及其他規章，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監督機關備查。\n\n本院就其執行之公共事務，在不牴觸有關法律或法規命令之範圍內，得訂定規章，並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監督機關備查。"},{"說明":"章名","增訂":"第二章　組　　織"},{"說明":"一、第一項明定本院董事人數、遴聘方式及資格。\n\n二、第二項明定政府相關機關代表人數之比例限制，以維持本院之獨立性。\n\n三、第三項明定董事之性別保障比例。","增訂":"第六條　本院設董事會，置董事十一人至十五人，由監督機關就下列人員遴選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解聘時，亦同：\n\n一、政府相關機關代表。\n\n二、太空領域研究相關之學者、專家。\n\n三、具太空相關產業經驗之企業經營、管理專家，或具法律、財務、創新科技等相關之專業人士。\n\n前項第一款之董事不得逾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n\n第一項董事，任一性別不得少於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說明":"一、第一項明定本院監事人數、遴聘方式及資格。\n\n二、第二項明定常務監事之產生方式。\n\n三、第三項明定監事之性別保障比例。","增訂":"第七條　本院設監事會，置監事三人至五人，由監督機關就下列人員遴選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解聘時，亦同：\n\n一、政府相關機關代表。\n\n二、太空領域研究相關之學者、專家。\n\n三、具法律、會計或財務等相關之學者、專家。\n\n監事應互推一人為常務監事。\n\n第一項監事，任一性別不得少於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說明":"一、第一項明定本院董、監事之任期及續聘次數；由於國家太空計畫均以十年為一期，考量太空政策執行之長期性與延續性，爰規定本院董、監事一任期為四年。\n\n二、第二項明定董、監事為政府機關代表，應依其職務異動改聘；其他董、監事任滿前出缺時，則由監督機關遴選題請行政院長補聘，任期至原任屆滿為止。","增訂":"第八條　董事、監事任期為四年，期滿得續聘一次。\n\n代表政府機關出任之董事、監事，應依其職務異動改聘，不受前項續聘次數之限制；依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及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聘任之董事、監事，任期屆滿前出缺者，由監督機關遴選提請行政院院長補聘之，其任期至原任者之任期屆滿為止。"},{"說明":"一、第一項明定不得聘任為董、監事之情事。\n\n二、第二項明定董、監事得予解聘之情事。\n\n三、第三項明定董、監事解聘時，為保障當事人權益，應予陳述意見及申辯。","增訂":"第九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聘任為董事、監事：\n\n一、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n\n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而未受緩刑之宣告。\n\n三、受破產宣告，或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尚未復權。\n\n四、褫奪公權尚未復權。\n\n董事、監事有前項情形之一者，應予解聘；無故連續不出席董事會會議、監事會會議達三次者，亦同。\n\n董事、監事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得予解聘：\n\n一、行為不檢或品行不端，致影響本院形象，有確實證據。\n\n二、工作執行不力或怠忽職責，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n\n三、當屆之本院年度績效評鑑連續二年未達監督機關所定標準。\n\n四、違反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之情事，有確實證據。\n\n五、就主管事件，接受關說或請託，或利用職務關係，接受招待或餽贈，致損害公益或本院利益，有確實證據。\n\n六、非因職務之需要，動用本院財產，有確實證據。\n\n七、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所定利益衝突迴避原則之情事，有確實證據。\n\n八、其他有不適任董事、監事職位之行為。\n\n前項各款情形，監督機關於解聘前，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及申辯之機會。\n\n本院董事、監事之遴聘、解聘、補聘之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監督機關定之。"},{"說明":"一、第一項明定本院董事長聘任方式。\n\n二、第三項明定本院董事長之職權，及不能執行職務時之代理方式。\n\n三、考量本院董事長事務繁重，宜由具適度身心能力之人擔任；爰於第四項就其年齡合理規定。","增訂":"第十條　本院置董事長一人，由監督機關就董事中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解聘時，亦同。\n\n董事長之聘任、解聘、補聘之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監督機關定之。\n\n董事長對內綜理本院一切事務，對外代表本院；其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其指定之董事代行職權，不能指定時，由董事互推一人代行職權。\n\n董事長初任年齡不得逾六十五歲，任期屆滿前年滿七十歲者，應即更換。但有特殊考量，經行政院核准者，不在此限。"},{"說明":"明定本院董事會之職權。","增訂":"第十一條　董事會之職權如下：\n\n一、發展目標及計畫之審議。\n\n二、年度業務計畫之審議。\n\n三、經費之籌募與財產之管理及運用。\n\n四、年度預算、決算及績效目標之審議。\n\n五、規章之審議。\n\n六、自有不動產及無形資產之處分或其設定負擔之審議。\n\n七、院長之任免。\n\n八、年度整體多元資金統籌計畫之審議。\n\n九、組織擴編事項之審議。\n\n十、本條例所定應經董事會決議事項之審議。\n\n十一、其他重大事項之審議。"},{"說明":"明定本院董事會開會及決議方式。","增訂":"第十二條　董事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並擔任主席。\n\n董事會會議應有過半數董事之出席，其決議應有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但前條第一款至第十款之決議，應有董事總人數過半數之同意。"},{"說明":"明定本院監事會之職權。","增訂":"第十三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n\n一、年度業務決算之審核。\n\n二、業務、財務狀況之監督。\n\n三、財務帳冊、文件及財產資料之稽核。\n\n四、其他重大事項之審核或稽核。\n\n監事單獨行使職權，常務監事應代表全體監事列席董事會會議。"},{"說明":"為避免濫用私人，爰規定董、監事相互間，不得有配偶或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之關係。","增訂":"第十四條　董事、監事相互間，不得有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之關係。"},{"說明":"一、第一項明定本院董、監事及院長之利益迴避，應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規定辦理。\n\n二、第二項明定違反利益迴避事項，致本院受有損害之損害賠償責任。","增訂":"第十五條　董事、監事、院長或與該等職務相當之人及其關係人之利益迴避事項，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規定辦理。\n\n違反前項規定致本院受有損害者，行為人應對其負損害賠償責任。\n\n第一項人員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規定者，除依該法規定處罰外，監督機關並得為適當之處置；其處置規定，由監督機關定之。"},{"說明":"明定董、監事應親自出、列席董事會會議。","增訂":"第十六條　董事、常務監事應親自出席、列席董事會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出席。"},{"說明":"明定本院董事長、董事及監事均屬兼職，為無給職；惟可依規定支領兼職費。","增訂":"第十七條　本院董事長、董事及監事，均為無給職。"},{"說明":"一、第一項明定本院院長之遴聘方式。\n\n二、第三項明定院長準用有關董事及董事長之相關規定。","增訂":"第十八條　本院置院長一人，專任，由董事長提請董事會通過後聘任之；解聘時，亦同。董事長異動時，院長隨同改聘。\n\n院長依本院規章、董事會之決議及董事長之授權，執行本院業務，並督導所屬人員。\n\n第九條、第十條第四項、第十四條、第十九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二十二條第六款有關董事及董事長之規定，於院長準用之。"},{"說明":"一、本院為行政法人，進用之人員係依本院規章辦理，不具公務人員身分。\n\n二、為避免濫用私人、利益衝突，明定董、監事，與董事長之配偶、及三親等內血親、姻親，擔任本院職務之限制。","增訂":"第十九條　本院進用之人員，依本院人事管理規章辦理，不具公務人員身分；其權利義務關係，應於契約中明定。\n\n董事、監事之配偶及其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擔任本中心總務、會計及人事職務。\n\n董事長不得進用其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擔任本院職務。"},{"說明":"章名","增訂":"第三章　業務及監督"},{"說明":"一、第一項明定本院應擬定發展目標及計劃，報請監督機關核定；其內容應視國家太空計畫執行狀況與國內外太空發展趨勢，進行修訂。\n\n二、第二項明定本院應訂定年度業務計畫及其預算，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監督機關備查。","增訂":"第二十條　本院應擬訂發展目標及計畫，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監督機關核定；並視國家太空計畫執行狀況，及國內外太空發展趨勢，適時修訂及報核。\n\n本院應訂定年度業務計畫及其預算，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監督機關備查。"},{"說明":"一、第一項明定本院年度執行成果及決算報告書之查核簽證、審議通過、報請備查之相關程序。\n\n二、第二項明定本院決算報告之處理程序。","增訂":"第二十一條　本院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應將年度執行成果及決算報告書，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提經董事會審議，並經全體監事通過後，報請監督機關備查，並送審計機關。\n\n前項決算報告，由審計機關審計之；審計結果，得送監督機關或其他相關機關為必要之處理。"},{"說明":"明定監督機關對本院之監督權限。","增訂":"第二十二條　監督機關對本院之監督權限如下：\n\n一、發展目標及計畫之核定。\n\n二、規章、年度業務計畫與預算、年度執行成果及決算報告書之核定或備查。\n\n三、財產及財務狀況之檢查。\n\n四、業務績效之評鑑。\n\n五、董事、監事之遴選及建議。\n\n六、董事、監事於執行業務違反法令時，得為必要之處分。\n\n七、本院有違反憲法、法律、法規命令時，予以撤銷、變更、廢止、限期改善、停止執行或其他處分。\n\n八、自有不動產處分或其設定負擔之核可。\n\n九、其他依法律所為之監督。"},{"說明":"一、第一項明定監督機關辦理本院績效評鑑時，應邀集之評鑑人員。\n\n二、第三項明定本院績效評鑑應包含之內容。","增訂":"第二十三條　監督機關應邀集有關機關代表、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辦理本院之績效評鑑；其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之人數不得少於二分之一。\n\n前項績效評鑑之方式、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監督機關定之。\n\n績效評鑑之內容如下：\n\n一、本院年度執行成果之考核。\n\n二、本院營運績效及目標達成率之評量。\n\n三、本院經費核撥之建議。\n\n四、其他有關事項。"},{"說明":"一、第一項明定本院相關資訊應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相關規定主動公開之。\n\n二、第二項明定本院年度績效評鑑報告應由監督機關提交分析報告，送立法院備查；立法院亦得要求監督機關首長率本院董事長、院長或相關主管致立法院報告並備詢之。","增訂":"第二十四條　本院之相關資訊，應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相關規定公開之；其年度財務報表、年度業務資訊及年度績效評鑑報告，應主動公開。\n\n前項年度績效評鑑報告，應由監督機關提交分析報告，送立法院備查。必要時，立法院得要求監督機關首長率同本院之董事長、院長或相關主管至立法院報告營運狀況並備詢。"},{"說明":"章名","增訂":"第四章　會計及財務"},{"說明":"一、第一項明定本院之會計年度與政府會計年度一致。\n\n二、第三項明定本院財務報表應委請會計師進行查核簽證。","增訂":"第二十五條　本院之會計年度，應與政府會計年度一致。\n\n本院之會計制度，依行政法人會計制度設置相關法規訂定。\n\n本院財務報表，應委請會計師進行查核簽證。"},{"說明":"為因應本院立法通過後，成立年度與政府預算編列可能產生不一致，為避免影響預算執行，爰規定不受預算法相關規定之限制。","增訂":"第二十六條　本院成立年度之政府核撥經費，得由監督機關在原預算範圍內調整因應，不受預算法第六十二條及第六十三條規定之限制。"},{"說明":"一、第一項明定本院設立時因業務上有必要使用公有財產時之處理方式。\n\n二、第二項明定本院價購公有不動產之規定，並明定土地及地上建築改良物之價款計算標準。\n\n三、第三項明定採第一項及前項之捐贈者，不適用預算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及國有財產法第二十八條、第六十條相關規定。\n\n四、第四項明定以政府機關核撥經費指定用途所購置之財產，為公有財產。\n\n五、第五項明定自有財產範圍。\n\n六、第六項明定由本院為管理者及收益列為本院收入者，不受國有財產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並由監督機關訂定其管理、使用、收益相關辦法。\n\n七、第七項明定公有財產用途廢止時，應移交各級政府公產管理機關接管。\n\n八、第八項明定本院接受捐贈之公有不動產，不需使用時，應歸還原捐贈機關，不得任意處分。","增訂":"第二十七條　本院設立時，因業務有必要使用之公有財產，得由政府機關（構）採捐贈、出租或無償提供使用方式為之。\n\n本院設立後，因業務需要得價購公有不動產。土地之價款，以當期公告土地現值為準。地上建築改良物之價款，以稅捐稽徵機關提供之當年期評定現值為準；無該當年期評定現值者，依公產管理機關估價結果為準。\n\n依第一項規定之捐贈，不適用預算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及國有財產法第二十八條、第六十條相關規定。\n\n本院以政府機關核撥經費指定用途所購置之財產，為公有財產。\n\n第一項出租、無償提供使用及前項之公有財產以外，由本院取得之財產為自有財產。\n\n第一項無償提供使用及第四項之公有財產，由本院登記為管理人，所生之收益，列為本院之收入，不受國有財產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其管理、使用、收益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監督機關定之。\n\n公有財產用途廢止時，應移交各級政府公產管理機關接管。\n\n本院接受捐贈之公有財產，不需使用時，應歸還原捐贈機關，不得任意處分。"},{"說明":"一、本院除接受政府機關核撥經費外，亦有自主財源，為明權責，爰於第一項明定政府機關核撥之經費，應透過政府核撥本院經費之預決算行使，並受審計監督。\n\n二、第二項明定政府機關核撥之經費超過本院當年度預算收入來源百分之五十者，應由監督機關將本院預算書，送立法院審議。","增訂":"第二十八條　政府機關核撥本院之經費，應依法定預算程序辦理，並受審計監督。\n\n政府機關核撥之經費超過本院當年度預算收入來源百分之五十者，應由監督機關將其年度預算書，送立法院審議。"},{"說明":"為避免本院隨意舉債而無力償還，衍生由政府概括承受之後遺症，同時為免未來計算整體政府債務有所爭議，明定其舉借之債務以具自償性質者為限，並應先送監督機關核定。預算執行結果，如有不能自償之虞時，應即檢討提出改善措施報請監督機關核定。","增訂":"第二十九條　本院所舉借之債務，以具自償性質者為限，並應先送監督機關核定。預算執行結果，如有不能自償之虞時，應即檢討提出改善措施，報請監督機關核定。"},{"說明":"一、為使本院運作更具彈性，其辦理採購規定，僅於符合我國締結之條約、協定或政府採購法第四條之規定，依各該規定辦理外，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爰明定第一項。\n\n二、為因應政府採購法以外之其他法律，對於行政法人辦理採購另為規範，爰明定第二項規定。","增訂":"第三十條　本院之採購作業，應本公開、公正之原則，除符合我國締結之條約、協定或政府採購法第四條所定情形，應依各該規定辦理外，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其採購作業實施規章，應報請監督機關核定。\n\n前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第四條規定辦理之採購，於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說明":"章名","增訂":"第五章　附　　則"},{"說明":"本院係行政法人，其定位為公法人，人民對於本院行使公權力所為行政處分不服時，明定得依訴願法規定，向監督機關提起訴願，以確定其訴願管轄機關。","增訂":"第三十一條　對於本院之行政處分不服者，得依訴願法之規定，向監督機關提起訴願。"},{"說明":"一、第一項明定本院解散條件及程序。\n\n二、第二項明定本院解散時，有關人員、賸餘財產及相關資產負債之處理方式。","增訂":"第三十二條　本院因情事變更或績效不彰，致不能達成其設立目的時，由監督機關提請行政院同意後解散之。\n\n本院解散時，其人員應終止契約；其賸餘財產繳庫；其相關債務由監督機關概括承受。"},{"說明":"本條例之施行日期。","增訂":"第三十三條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1124070201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