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11240702013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4/12/LCEWA01_100412_0003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4/12/LCEWA01_100412_0003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4-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1-12-03","2021-12-07"],"會議代碼":"院會-10-4-12"},{"會期":"10-04-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12-03","2021-12-07"],"會議代碼":"院會-10-4-12"}],"關連議案":[],"議案名稱":"「緊急醫療救護法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管碧玲等16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管碧玲","吳琪銘","何志偉","江永昌"],"連署人":["湯蕙禎","陳椒華","許智傑","羅致政","陳歐珀","陳瑩","陳明文","吳玉琴","林楚茵","莊瑞雄","黃世杰","李昆澤"],"mtime":"2024-01-18T16:34:22+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12-03","last_time":"2021-12-07","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4-12","會期":4,"字號":"院總第1155號委員提案第27591號","laws":["02547"],"提案編號":"1155委27591","案由":"本院委員管碧玲、吳琪銘、何志偉、江永昌等16人，有鑑於「山林解禁」政策開放山林與海洋後，國人前往遊憩人次攀升，山域事故案件數達到高峰，2020年共計有456件、656人。山難救援案件增加，空勤總隊出動之直升機架次也隨之提升，2020年統計達182架次，為2019年58架次之三倍有餘。而因民眾登山之事前準備不周、偏離原始路線規劃導致受傷，進而發展成山域事故時有所聞。為避免民眾濫用救援機制，現有法令乃制定救護車收費依據，惟救護運輸工具種類繁多，僅限縮於救護車收費標準之制定，有遺漏其他救護運輸工具之情形。爰擬具「緊急醫療救護法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授權各主管機關擬定合理付費機制，以有效嚇阻民眾濫用山域救援資源。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山林解禁」政策開放山林與海洋後，國人前往遊憩人次攀升，內政部消防署2021年6月底之統計數字指出，2020年消防機關執行山域意外事故救援便有456件，比起2019年之總件數，增長一倍，而發生山域意外事故的總人數，更來到656人，是2019年262人的2.5倍。\n二、山難救援案件增加，空勤總隊出動之直升機架次也隨之提升，2020年統計達182架次，為2019年58架次之三倍有餘。\n三、空勤總隊所駕駛之搜救直升機一小時出勤成本約20.4萬元，2020年所花費油料約3,000萬元。\n四、為避免民眾濫用救援機制，現有法令乃制定救護車收費依據，惟救護運輸工具種類繁多，僅限縮於救護車收費標準之制定，有遺漏其他救護運輸工具之情形。","對照表":[{"law_id":"02547","law_name":"緊急醫療救護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緊急醫療救護法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條　救護車執行勤務，應依據所在地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訂定之收費標準收費。","law_content_id":"02547:02547:2007-06-08-全文修正:23","說明":"一、各地衛生局皆有擬訂救護車之付費標準，以避免救護資源遭到不當使用。\n\n二、救援直升機與救護車皆為「救護運輸工具」，故修正相關文字，並賦予所屬主管機關訂定收費標準之權力。","修正":"第二十條　救護運輸工具執行勤務，應依據所屬主管機關訂定之收費標準收費。"},{"現行":"第二十一條　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對所轄救護車之人員配置、設備及救護業務，應每年定期檢查；必要時，得不定期為之。\n\n救護車設置機關（構）對前項檢查，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law_content_id":"02547:02547:2007-06-08-全文修正:24","說明":"一、救護車之救護人員配置、裝備應每年定期檢查，且設置機關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n\n二、救援直升機與救護車皆為「救護運輸工具」，故修正相關文字。","修正":"第二十一條　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對所轄救護運輸工具之救護人員配置、救護設備及救護業務，應每年定期檢查；必要時，得不定期為之。\n\n救護運輸工具設置機關（構）對前項檢查，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1124070201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