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11250702012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4/12/LCEWA01_100412_0004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4/12/LCEWA01_100412_0004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4-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21-12-03","2021-12-07"],"會議代碼":"院會-10-4-12"},{"會期":"10-04-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12-03","2021-12-07"],"會議代碼":"院會-10-4-12"}],"關連議案":[],"議案名稱":"「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設置條例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23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周春米","陳瑩"],"連署人":["羅美玲","莊瑞雄","王定宇","吳秉叡","莊競程","陳秀寳","吳思瑤","江永昌","邱泰源","范雲","郭國文","鍾佳濱","賴品妤","林俊憲","沈發惠","蘇治芬","陳明文","邱議瑩","管碧玲","李昆澤"],"mtime":"2024-01-18T16:34:56+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12-03","last_time":"2021-12-07","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4-12","會期":4,"字號":"院總第1722號委員提案第27603號","laws":["02909"],"提案編號":"1722委27603","案由":"本院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周春米、陳瑩等23人，為「原住民族基本法」明定為保障原住民族傳播及媒體近用權，政府應成立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以規劃辦理原住民族專屬及使用族語之傳播媒介與機構，但現行依「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設置條例」所成立之原文會在製播、經營傳播媒體、新聞與節目製作及預算上皆未能充分達到獨立性及自主性，爰擬具「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設置條例」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設置條例（下稱設置條例）於民國（下同）九十七年總統公布實施，分別於九十八年、一百年、一百零四年二月及七月及一百零五年，共經歷六次修正。\n一百零四年七月一日總統修正公布設置條例第四條；一百零五年六月八日總統修正公布設置條例第四條、第九條條文，有關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下稱原文會）之業務範圍中，第四條第一款「原住民族廣播、電視專屬頻道之規劃及普及服務」，增列「製播、經營」等文字；並新增第二項「原住民族廣播、電視專屬頻道所需用之電波頻率，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主管機關規劃分配之」；以及第三項「原文會得委託經營無線電視之機構播送原住民族電視臺之節目及廣告，不受廣播電視法第四條第二項及公共電視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之限制」等文字內容，業已重大變更原文會之法定業務掌理事項。\n依據總統原住民族政策主張：「六、建立原住民族教育體制，維護教育、文化與媒體權」之「維護原住民族傳播媒體近用權，原住民族電視納入無線數位必載頻道，保障族人收視權益及縮短城鄉數位落差；編列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充裕的經費並營造超黨派、獨立自主的原住民族傳播媒體環境，維護族群主體性。」\n爰此，原文會係為製播、經營原住民族電視臺的法人組織，肩負傳承原住民族文化教育及經營原住民族傳播媒體的公共服務責任及義務。是以，有關原文會製播、經營傳播媒體、新聞及節目製作及預算上，宜具獨立性及自主性，並應彰顯傳播媒體公共性與問責機制，爰擬具「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設置條例」修正草案，其修正要點如下：\n一、為維護原住民族文化傳播發展需要，以及擴大公共服務內容，並符合作用法規範意旨目的，修正法案名稱為原住民族文化傳播發展法。\n二、明確本法立法目的係為保障原住民族文化傳播權利，規劃辦理原住民族專屬及使用族語之傳播媒介與機構，並落實公共服務原則（修正條文第一條）。\n三、為實現本法之目的，設立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並明確原文會成立、組織、營運等除本法規定之外，因應電視數位匯流及媒體發展需要，增列相關法規適用規定（修正條文第二條）。\n四、明定原文會業務推動所需之國有財產（修正條文第五條）。\n五、明定原文會媒體經營應獨立自主，不受干涉（修正條文第六條）。\n六、增修董事長及常務監事出缺時之選任及任期規定（修正條文第七條第二項及修正條文第八條）。\n七、為顧及原住民族公共參與，增訂任一性別之比例，落實推動性別平等（修正條文第九條）。\n八、增修董事、監事任期及缺額不符規定時應予增補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十條）。\n九、參照《財團法人法》及《公共電視法修正草案（公共媒體法草案）》增修原文會董事、監事均為無給職，董事長為專任有給職，且不得支領其他薪資、月退休金，月退職酬勞金或其他性質相當給與（修正條文第十一條）。\n十、增列原文會董事掌理事項（修正條文第十二條）。\n十一、增修原文會監事消極資格規定（修正條文第十四條）。\n十二、增修原文會董事、監事解聘事由及程序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十六條）。\n十三、增修原文會執行長除應具原住民身份外，並規定執行長及其代理人副執行長不得兼任其他職務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十七條）。\n十四、增修執行長或副執行長由董事會解聘之情形（修正條文第十八條）。\n十五、明定原文會傳播業務範圍，包括頻道規劃、製播、經營及普及服務；傳播出版品發行及推廣；傳播學術、技術與節目之研究及推廣；傳播工作者培育及其他廣播、電視等傳播媒體有關之事務（修正條文第十九條）。\n十六、為確保原住民族及一般大眾收視權益，明定原文會經營原視為必載頻道、基本必載及固定頻道，並於播送時不得變更其形式與內容（修正條文第二十條）。\n十七、增列原文會新聞及節目製播應獨立自主，諸如政府、政黨、公職人員及董、監事會個別成員均不得干涉特定新聞、節目之製播、文化業務之呈現及服務（修正條文第二十一條）。\n十八、明定原文會應與國內外媒體或團體建立合作共享之機制（修正條文第二十二條）。\n十九、為符合《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之規定，增列原文會語言使用之比例（修正條文第二十三條）。\n二十、保障言論自由不受干涉，明定原文會執行長應與各部門共同訂定新聞與節目製播公約，並得列為團體協約之內容，以維護新聞與節目專業自主（修正條文第二十四條）。\n二十一、以問責精神，就財務稽核部份增列原文會向國會負責，董事長或執行長於立法院審議預算及決算時，有赴國會備詢之義務，另明定國會不得干涉原文會人事聘任、特定新聞、節目製播及呈現，以保障媒體獨立自主（修正條文第二十五條）。\n二十二、以問責精神增列原文會向公眾負責，除每年應邀集原住民族個人與團體、媒體監督團體針對原住民族廣播電視媒體服務節目品質發展規劃與公共資源運用等事項，舉辦公聽會或座談會，提出績效報告外，亦揭露原文會工作計畫、經費使用、財產目錄、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於原文會官網，以供民眾查閱（修正條文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n二十三、增修原文會文化業務範圍包括原住民族文化、語言、藝術活動之輔導、辦理及獎助；文化、語言、藝術工作者之培育及獎助；文化出版品之發行及推動以及其他與原住民族文化、語言、藝術有關之業務等規定（修正條文第二十八條）。\n二十四、明定主管機關應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助原文會與國藝會或其他國家經費捐助之公共性文化法人組織，建立文化藝術活動、文化資源分享、人才培育及國際交流等合作機制（修正條文第二十九條）。\n二十五、增修原文會經費來源（修正條文第三十條）。\n二十六、參照《財團法人法》增修原文會預、決算辦理之程序（修正條文第三十二條）。\n二十七、明定章程修正及登記事宜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三十三條）。","對照表":[{"law_id":"02909","law_name":"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設置條例修正草案對照表","立法種類":"修正名稱","title":"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設置條例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設置條例","說明":"為維護原住民族文化傳播發展需要，以及擴大公共服務內容，並符合作用法規範意旨目的，爰修正法律名稱。","修正":"原住民族文化傳播發展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設置條例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說明":"一、新增章名。\n\n二、係配合本法修正意旨及業務規範增列。","修正":"第一章　總　則"},{"現行":"第一條　為傳承原住民族文化教育、經營原住民族文化傳播媒體事業，特設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以下簡稱本基金會），並制定本條例。","law_content_id":"02909:02909:2007-12-21-制定:1","說明":"參照原住民族基本法第十二條條文內容明確本法立法目的係為保障原住民族文化傳播權，規劃辦理原住民族專屬及使用族語之傳播媒介與機構等相關事項。","修正":"第一條　為傳承原住民族文化教育、經營原住民族文化傳播媒體事業、落實公共服務，特制定本法。"},{"現行":"第二條　本基金會為財團法人，其設置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民法及相關法律之規定。","law_content_id":"02909:02909:2007-12-21-制定:2","說明":"為因應電視數位匯流及媒體發展需要，爰增列財團法人法、廣播電視法、衛星廣播電視法及其他傳播資訊相關法規適用規定，俾利原文會業務之推動。","修正":"第二條　為實現本法之目的，設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以下簡稱原文會）。\n\n原文會之成立、組織及營運，除本法另有規定外，適用財團法人法、廣播電視法、衛星廣播電視法及其他相關法規之規定。"},{"現行":"第三條　本基金會之主管機關為原住民族委員會。","law_content_id":"02909:02909:2015-01-22-修正:3","說明":"明定本法之主管機關為原住民族委員會。","修正":"第三條　本法之主管機關為原住民族委員會。"},{"現行":"第五條　本基金會之創立基金為新臺幣五千萬元，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捐助。","law_content_id":"02909:02909:2011-06-10-修正:5","說明":"條次變更。","修正":"第四條　原文會之創立基金為新臺幣五千萬元，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捐助。"},{"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參照公共電視法第四條第三項及《財團法人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設置條例》第五條第二項等立法例，鑑於原文會經營之媒體為公共媒體，營運業務所需使用之辦公會址、電視發射訊號設備、廣播電台塔台基地等必要設施，明定主管機關應無償提供原文會業務營運所需之國有財產。\n\n三、為避免因使用國有財產發生營收歸屬之爭議，明定主管機關無償提供原文會使用之國有財產所生之收益，得列入原文會之收入，不受國有財產法第七條規定之限制，以提升經營效能。\n\n四、明確規範原文會接受捐贈之國有財產，不需使用時，應歸還原捐贈機關或其業務承接之機關，不得任意處分。","修正":"第五條　原文會業務營運所需之國有財產，由主管機關無償提供使用。\n\n前項國有財產所生之收益，得列為本基金會之收入，不受國有財產法第七條規定之限制。\n\n原文會接受捐贈之國有財產，不需使用時，應歸還原捐贈機關或其業務承接之機關，不得任意處分。"},{"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原文會經營之媒體屬公共媒體，參酌《公共電視法》第十一條擬訂。","修正":"第六條　原文會媒體之經營應獨立自主，不受干涉。"},{"現行":"","說明":"一、新增章名。\n\n二、係配合本法修正意旨及業務規範增列。","修正":"第二章　組　織"},{"現行":"第七條　本基金會設董事會，置董事十一人至十五人；置董事長一人，由董事互選之。董事長應具原住民身分。\n\n董事長對內綜理會務，主持董事會，對外代表本基金會。董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董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逾三個月時，董事會得依決議解除其董事長職務。","law_content_id":"02909:02909:2007-12-21-制定:7","說明":"一、增列董事長出缺時之選任及任期規定。\n\n二、明確董事長執行職務之範圍。","修正":"第七條　原文會設董事會，置董事十一人至十五人；置董事長一人，由董事互選之。董事長應具原住民身分。\n\n董事長對內綜理董事會會務，主持董事會會議，對外代表原文會。\n\n董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董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逾三個月時，董事會得依決議解除其董事長職務，並由董事互選一人繼任其職務，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為止。"},{"現行":"第八條　本基金會設監事會，置監察人三人至五人，並互選一人為常務監察人。","law_content_id":"02909:02909:2007-12-21-制定:8","說明":"一、增列常務監事應出席董事會之規定。\n\n二、參照財團法人法第四十九條第五項規定，增列常務監事應出席董事會及未列席時，監事會得依決議解除其職務，並明訂常務監事因未列席董事會而遭監事會解除職務致出缺時應即改選之規定。","修正":"第八條　原文會設監事會，置監事三人至五人，並互選一人為常務監事。\n\n常務監事應列席董事會；其未列席足以危害公益或原文會之利益者，監事會得依決議解除其常務監事職務，並由監事互選一人繼任其職務，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為止。"}]}],"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1125070201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