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11250702013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4/12/LCEWA01_100412_0004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4/12/LCEWA01_100412_0004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4-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1-12-03","2021-12-07"],"會議代碼":"院會-10-4-12"},{"會期":"10-04-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12-03","2021-12-07"],"會議代碼":"院會-10-4-12"},{"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05-23"],"會議代碼":"委員會-10-5-36-20"},{"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2-05-27"]},{"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2-12-22"],"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2122103"},{"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3-01-04"],"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3010302"},{"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3-01-05"],"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3010501"}],"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司法院函請審議「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貴敏等19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葉毓蘭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民眾黨黨團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昶佐等19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增訂部分條文草案」、委員高嘉瑜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十條、第十六章之二章名及第二百三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葉毓蘭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二百三十五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賴士葆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二百三十一條之二條文草案」、委員蘇巧慧等2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二百三十五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王定宇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十五條之一及第三百十五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謝衣鳯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二百三十五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林德福等19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二百二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高嘉瑜等25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增訂部分條文草案」、委員羅致政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十六章之二、第二百三十六條之一及第二百三十六條之二條文草案」、委員莊瑞雄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二百二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洪孟楷等20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三百十五條之四及第三百十五條之五條文草案」、民眾黨黨團擬具「中華民國刑法增訂部分條文草案」、民眾黨黨團擬具「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三百十五條之四條文草案」、時代力量黨團、委員林楚茵等18人、委員何欣純等17人、委員劉建國等17人、委員劉世芳等22人、委員王美惠等18人分別擬具「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洪孟楷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十五條之一及第三百六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范雲等22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洪孟楷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增訂部分條文草案」案。","billNo":"1110530070300200"},{"議案名稱":"行政院、司法院「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增訂第九條之四條文草案」案。","billNo":"11105020701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貴敏等19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406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葉毓蘭等18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924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民眾黨黨團「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826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昶佐等19人「中華民國刑法增訂部分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027070201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高嘉瑜等17人「中華民國刑法第十條、第十六章之二章名及第二百三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028070202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葉毓蘭等16人「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二百三十五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028070201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士葆等17人「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二百三十一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101070202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蘇巧慧等28人「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二百三十五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104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定宇等18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十五條之一及第三百十五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115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謝衣鳯等16人「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二百三十五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117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德福等19人「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二百二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118070202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高嘉瑜等25人「中華民國刑法增訂部分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124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莊瑞雄等18人「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二百二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202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洪孟楷等20人「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三百十五條之四及第三百十五條之五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213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民眾黨黨團「中華民國刑法增訂部分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220070201300"},{"議案名稱":"本院民眾黨黨團「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三百十五條之四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220070201500"},{"議案名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220070204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楚茵等18人「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10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何欣純等17人「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10070201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7人「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411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劉世芳等22人「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414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美惠等18人「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425070204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6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十五條之一及第三百六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502070202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范雲等22人「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509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6人「中華民國刑法增訂部分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516070202500"}],"議案名稱":"「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十六章之二、第二百三十六條之一及第二百三十六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羅致政等18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提案人":["羅致政"],"連署人":["蘇震清","江永昌","蘇治芬","許智傑","湯蕙禎","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鄭運鵬","陳明文","沈發惠","吳思瑤","吳玉琴","邱泰源","賴品妤","陳亭妃","周春米","莊瑞雄","蔡適應"],"mtime":"2024-01-18T16:35:00+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12-03","last_time":"2022-05-27","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4-12","會期":4,"字號":"院總第246號委員提案第27604號","laws":["04536"],"提案編號":"246委27604","案由":"本院委員羅致政等18人，鑒於網路的性暴力有罪責不相當之虞，現有法規刑度難有遏止犯罪之成效，且網路的快速傳播性質，更會造成個人及整個社會極大之恐慌，爰提出「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十六章之二、第二百三十六條之一及第二百三十六條之二」條文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從去（2020）年7月開始，有數名網紅、女明星都相繼被盜臉製成性愛影片，於網路上流傳，刑事局今（110）年10月18日破獲以YouTuber小玉為首的犯罪集團，被盜臉的對象不只是娛樂圈，連政治人物也受害。其於Twitter成立粉絲團「臺灣網紅挖面」廣告行銷，並以會員制在另一國外常用社交軟體Telegram成立分級群組，依可觀看人數多寡、不同片長區分台幣400元、800元、1,900元等入會費，匯款後即能成為終身會員，粗估不法獲利逾1千萬元。嫌犯等人還會不定時舉辦「票選」或「集資」活動由會員選出最想看的網紅來進行不雅片後製。\n二、Deep Fake「深偽技術」是Deep learning和Fake的混成詞，指利用A.I.之圖像合成技術，創造出影像或音訊。肖像經過數位竄改可使某人看似說過或做過從未真正發生過之事，亦屬假訊息的一種。\n三、惟我國現行針對假訊息管制的法規僅針對災害、食品、傳染病有特別規範，針對A.I.換臉造假的影片卻無法可管，且公眾人物照片取得容易，不受《個資法》保護範疇；觸犯妨害名譽罪刑責輕微也根本無法嚇止不肖人士，對網路的性暴力有罪責不相當之虞，應當將深偽技術犯罪視為獨立犯罪行為，專門立法嚴辦。\n四、盤點現有法規，此案僅涉能以《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妨礙風化及第三百十條妨礙名譽論處，依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依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惟刑度皆為兩年以下，顯見不足以遏止相關犯罪行為。\n五、綜上所述，增訂第十六章之二侵犯性隱私罪，第二百三十六條之一參酌日本「性隱私影像紀錄侵害防治法」明定私影像之定義；第二百三十六條之二將利用Deep Fake等數位竄改的技術所製造之偽影像，提高至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鑒於犯罪行為樣態不同，刑度應有所區隔，因未成年人的身心發育尚未健全，遭受數位性暴力之傷害更劇，爰第二項意圖營利及針對未成年之人所犯之罪加重其刑二分之一。","對照表":[{"law_id":"04536","law_name":"中華民國刑法","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十六章之二、第二百三十六條之一及第二百三十六條之二條文草案","rows":[{"說明":"本章新增","增訂":"第十六章之二　侵犯性隱私罪"},{"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本條明定私影像之定義，該定義參酌日本「性隱私影像紀錄侵害防治法」（私事性的画像記録の提供等による被害の防止に関する法律）。","增訂":"第二百三十六條之一　本章所稱性隱私條例，指下列影片、照片、電磁紀錄或其他相類似之物：\n\n一、性交或類似性交之影像。\n\n二、人體性器官接觸之影像。"},{"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從去（2020）年7月開始，有數名網紅、女明星都相繼被盜臉製成性愛影片，於網路上流傳，刑事局今（110）年10月18日破獲以YouTuber小玉為首的犯罪集團，被盜臉的對象不只是娛樂圈，連政治人物也受害。其於Twitter成立粉絲團「臺灣網紅挖面」廣告行銷，並以會員制在另一國外常用社交軟體Telegram成立分級群組，依可觀看人數多寡、不同片長區分台幣400元、800元、1,900元等入會費，匯款後即能成為終身會員，粗估不法獲利逾1千萬元。嫌犯等人還會不定時舉辦「票選」或「集資」活動由會員選出最想看的網紅來進行不雅片後製。\n\n三、Deep Fake「深偽技術」是Deep learning和Fake的混成詞，指利用A.I.之圖像合成技術，創造出影像或音訊。肖像經過數位竄改可使某人看似說過或做過從未真正發生過之事，亦屬假訊息的一種。\n\n四、惟我國現行針對假訊息管制的法規僅針對災害、食品、傳染病有特別規範，針對A.I.換臉造假的影片卻無法可管，且公眾人物照片取得容易，不受《個資法》保護範疇；觸犯妨害名譽罪刑責輕微也根本無法嚇止不肖人士，對網路的性暴力有罪責不相當之虞，應當將深偽技術犯罪視為獨立犯罪行為，專門立法嚴辦。\n\n五、盤點現有法規，此案僅涉能以《刑法》第235條妨礙風化及第310條妨礙名譽論處，依刑法第235條第1項規定「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依刑法第310條第1、2項規定「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惟刑度皆為兩年以下，顯見不足以遏止相關犯罪行為。\n\n六、將利用Deep Fake等數位竄改的技術所製造之偽影像，提高至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鑒於犯罪行為樣態不同，刑度應有所區隔，因未成年人的身心發育尚未健全，遭受數位性暴力之傷害更劇，爰第2項意圖營利及針對未成年之人所犯之罪加重其刑二分之一。","增訂":"第二百三十六條之二　未經同意製造、偽造、拍攝、儲存、傳送，或公開他人性隱私影像，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n\n意圖營利或對未滿十八歲之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1125070201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