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11250702016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4/12/LCEWA01_100412_0005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4/12/LCEWA01_100412_0005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4-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修憲委員會)","日期":["2021-12-03","2021-12-07"],"會議代碼":"院會-10-4-12"},{"會期":"10-04-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12-03","2021-12-07"],"會議代碼":"院會-10-4-12"},{"院會/委員會":"修憲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01-07"],"會議代碼":"委員會-10-29-3"},{"院會/委員會":"修憲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01-18"],"會議代碼":"委員會-10-29-4"},{"院會/委員會":"修憲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01-20"],"會議代碼":"委員會-10-29-5"},{"院會/委員會":"修憲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01-22"],"會議代碼":"委員會-10-29-6"}],"關連議案":[],"議案名稱":"「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費鴻泰等39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費鴻泰","陳玉珍","萬美玲"],"連署人":["林思銘","林為洲","林文瑞","魯明哲","吳怡玎","廖婉汝","馬文君","江啟臣","陳以信","溫玉霞","孔文吉","楊瓊瓔","陳超明","呂玉玲","謝衣鳯","曾銘宗","羅明才","林德福","賴士葆","李貴敏","林奕華","李德維","鄭正鈐","陳雪生","許淑華","鄭天財Sra Kacaw","洪孟楷","傅崐萁","游毓蘭","翁重鈞","鄭麗文","吳斯懷","廖國棟Sufin‧Siluko","蔣萬安","徐志榮","張育美"],"mtime":"2024-01-18T10:16:22+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12-03","last_time":"2022-01-22","議案類別":"修憲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4-12","會期":4,"字號":"院總第1607號委員提案第27607號","提案編號":"1607委27607","案由":"本院委員費鴻泰、陳玉珍、萬美玲等39人，鑑於民國八十六年第四次修憲以後，我國憲政制度過度向總統傾斜而導致權責不符，總統有權無責，行政院長有責無權，形成總統集權與獨斷的失衡現象，不僅背離民主憲政分權制衡的基本原則，更威脅我國民主的正常發展。此外，擴大青年政治參與，降低投票障礙，容納多元聲音，並期待政府快速回應民意，不僅已是民主國家主流，更為台灣民意所期盼。爰此，為解決憲政失衡亂象，強化立法權對總統與行政權之監督制衡，建立「權責相符」政府體制；同時擴大政治參與，落實主權在民，讓台灣民主更形深化，特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4105","law_name":"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條　總統、副總統由中華民國自由地區全體人民直接選舉之，自中華民國八十五年第九任總統、副總統選舉實施。總統、副總統候選人應聯名登記，在選票上同列一組圈選，以得票最多之一組為當選。在國外之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返國行使選舉權，以法律定之。\n\n總統發布行政院院長與依憲法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人員之任免命令及解散立法院之命令，無須行政院院長之副署，不適用憲法第三十七條之規定。\n\n總統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或應付財政經濟上重大變故，得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發布緊急命令，為必要之處置，不受憲法第四十三條之限制。但須於發布命令後十日內提交立法院追認，如立法院不同意時，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n\n總統為決定國家安全有關大政方針，得設國家安全會議及所屬國家安全局，其組織以法律定之。\n\n總統於立法院通過對行政院院長之不信任案後十日內，經諮詢立法院院長後，得宣告解散立法院。但總統於戒嚴或緊急命令生效期間，不得解散立法院。立法院解散後，應於六十日內舉行立法委員選舉，並於選舉結果確認後十日內自行集會，其任期重新起算。\n\n總統、副總統之任期為四年，連選得連任一次，不適用憲法第四十七條之規定。\n\n副總統缺位時，總統應於三個月內提名候選人，由立法院補選，繼任至原任期屆滿為止。\n\n總統、副總統均缺位時，由行政院院長代行其職權，並依本條第一項規定補選總統、副總統，繼任至原任期屆滿為止，不適用憲法第四十九條之有關規定。\n\n總統、副總統之罷免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之同意後提出，並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總額過半數之投票，有效票過半數同意罷免時，即為通過。\n\n立法院提出總統、副總統彈劾案，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經憲法法庭判決成立時，被彈劾人應即解職。","law_content_id":"04105:04105:2004-08-23-修正:3","說明":"一、為解決總統有權無責，不受民意機關監督之問題，爰增訂總統每年九月必須赴立法院，在行政院長施政報告前，進行國情報告，並聽取立法委員之建言。\n\n二、總統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或應付財政經濟上重大變故，得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發布緊急命令，為必要之處置。但須於發布命令後十日內提交立法院追認。立法院追認前，總統應赴立法院報告及備詢。\n\n三、為強化青年政治參與、鼓勵青年參政，將原總統被選舉年齡四十歲之規定，調降為三十五歲。\n\n四、法國總統的被選舉年齡為二十三歲、美國總統為三十五歲、俄羅斯聯邦總統亦為三十五歲。而紐西蘭阿爾登（Jacinda Kate Laurell Ardern）總理就任總理之時約為三十六歲。基此，我國總統的被選舉年齡規定，實為對青年參選的不合時宜限制，亦不符世界潮流，應予調降。","修正":"第二條　總統、副總統由中華民國自由地區全體人民直接選舉之，自中華民國八十五年第九任總統、副總統選舉實施。總統、副總統候選人應聯名登記，在選票上同列一組圈選，以得票最多之一組為當選。在國外之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返國行使選舉權，以法律定之。\n\n總統發布行政院院長與依憲法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人員之任免命令及解散立法院之命令，無須行政院院長之副署，不適用憲法第三十七條之規定。\n\n總統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或應付財政經濟上重大變故，得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發布緊急命令，為必要之處置，不受憲法第四十三條之限制。但須於發布命令後十日內提交立法院追認。立法院追認前，總統應赴立法院報告及備詢，如立法院不同意時，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n\n總統為決定國家安全有關大政方針，得設國家安全會議及所屬國家安全局，其組織以法律定之。\n\n總統每年九月應赴立法院進行國情報告並聽取建言。\n總統於立法院通過對行政院院長之不信任案後十日內，經諮詢立法院院長後，得宣告解散立法院。但總統於戒嚴或緊急命令生效期間，不得解散立法院。立法院解散後，應於六十日內舉行立法委員選舉，並於選舉結果確認後十日內自行集會，其任期重新起算。\n\n總統、副總統之任期為四年，連選得連任一次，不適用憲法第四十七條之規定。\n\n副總統缺位時，總統應於三個月內提名候選人，由立法院補選，繼任至原任期屆滿為止。\n\n總統、副總統均缺位時，由行政院院長代行其職權，並依本條第一項規定補選總統、副總統，繼任至原任期屆滿為止，不適用憲法第四十九條之有關規定。\n\n總統、副總統之罷免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之同意後提出，並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總額過半數之投票，有效票過半數同意罷免時，即為通過。\n\n立法院提出總統、副總統彈劾案，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經憲法法庭判決成立時，被彈劾人應即解職。\n\n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三十五歲者，得被選為總統、副總統，不適用憲法第四十五條之規定。"},{"現行":"第三條　行政院院長由總統任命之。行政院院長辭職或出缺時，在總統未任命行政院院長前，由行政院副院長暫行代理。憲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停止適用。\n\n行政院依左列規定，對立法院負責，憲法第五十七條之規定，停止適用：\n\n一、行政院有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之責。立法委員在開會時，有向行政院院長及行政院各部會首長質詢之權。\n\n二、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之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立法院對於行政院移請覆議案，應於送達十五日內作成決議。如為休會期間，立法院應於七日內自行集會，並於開議十五日內作成決議。覆議案逾期未議決者，原決議失效。覆議時，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n\n三、立法院得經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不信任案提出七十二小時後，應於四十八小時內以記名投票表決之。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贊成，行政院院長應於十日內提出辭職，並得同時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不信任案如未獲通過，一年內不得對同一行政院院長再提不信任案。\n\n國家機關之職權、設立程序及總員額，得以法律為準則性之規定。\n\n各機關之組織、編制及員額，應依前項法律，基於政策或業務需要決定之。","law_content_id":"04105:04105:1997-07-18-全文修正:4","說明":"為避免總統任命行政院院長時罔顧國會政治情勢，悖離民意組成少數政府而使行政立法互動陷入僵局；同時為解決總統有權無責，行政院長有責無權，立法權難以監督制衡行政權之憲政失衡狀況，爰將行政院院長產生方式回歸憲法本文第五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全體委員過半數同意任命之，以落實憲法第五十七條行政院對立法院負責之精神，強化立法對行政的實質監督能力。","修正":"第三條　行政院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行政院院長辭職或出缺時，在總統未任命行政院院長前，由行政院副院長暫行代理。憲法第五十五條第二項之規定，停止適用。\n\n行政院依左列規定，對立法院負責，憲法第五十七條之規定，停止適用：\n\n一、行政院有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之責。立法委員在開會時，有向行政院院長及行政院各部會首長質詢之權。\n\n二、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之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立法院對於行政院移請覆議案，應於送達十五日內作成決議。如為休會期間，立法院應於七日內自行集會，並於開議十五日內作成決議。覆議案逾期未議決者，原決議失效。覆議時，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n\n三、立法院得經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不信任案提出七十二小時後，應於四十八小時內以記名投票表決之。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贊成，行政院院長應於十日內提出辭職，並得同時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不信任案如未獲通過，一年內不得對同一行政院院長再提不信任案。\n\n國家機關之職權、設立程序及總員額，得以法律為準則性之規定。\n\n各機關之組織、編制及員額，應依前項法律，基於政策或業務需要決定之。"},{"現行":"第四條　立法院立法委員自第七屆起一百一十三人，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於每屆任滿前三個月內，依左列規定選出之，不受憲法第六十四條及第六十五條之限制：\n\n一、自由地區直轄市、縣市七十三人。每縣市至少一人。\n\n二、自由地區平地原住民及山地原住民各三人。\n\n三、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共三十四人。\n\n前項第一款依各直轄市、縣市人口比例分配，並按應選名額劃分同額選舉區選出之。第三款依政黨名單投票選舉之，由獲得百分之五以上政黨選舉票之政黨依得票比率選出之，各政黨當選名單中，婦女不得低於二分之一。\n\n立法院於每年集會時，得聽取總統國情報告。\n\n立法院經總統解散後，在新選出之立法委員就職前，視同休會。\n\n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疆域，非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領土變更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不得變更之。\n\n總統於立法院解散後發布緊急命令，立法院應於三日內自行集會，並於開議七日內追認之。但於新任立法委員選舉投票日後發布者，應由新任立法委員於就職後追認之。如立法院不同意時，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n\n立法院對於總統、副總統之彈劾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不適用憲法第九十條、第一百條及增修條文第七條第一項有關規定。\n\n立法委員除現行犯外，在會期中，非經立法院許可，不得逮捕或拘禁。憲法第七十四條之規定，停止適用。","law_content_id":"04105:04105:2004-08-23-修正:5","說明":"一、為落實權責相符，避免總統有權無責，不受監督，針對總統職權涉及決定國家安全有關之大政方針部分，爰新增立法院得經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一以上連署，咨請總統赴立法院進行報告並接受質詢，總統不得拒絕。期使總統行使國防、外交、兩岸關係等國家安全有關大政方針之職權時，能受到立法院之監督制衡。\n\n二、總統於立法院解散後發布緊急命令，立法院應於三日內自行集會，由總統赴立法院報告並備質詢，並於開議七日內追認之。","修正":"第四條　立法院立法委員自第七屆起一百一十三人，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於每屆任滿前三個月內，依左列規定選出之，不受憲法第六十四條及第六十五條之限制：\n\n一、自由地區直轄市、縣市七十三人。每縣市至少一人。\n\n二、自由地區平地原住民及山地原住民各三人。\n\n三、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共三十四人。\n\n前項第一款依各直轄市、縣市人口比例分配，並按應選名額劃分同額選舉區選出之。第三款依政黨名單投票選舉之，由獲得百分之五以上政黨選舉票之政黨依得票比率選出之，各政黨當選名單中，婦女不得低於二分之一。\n\n立法院針對總統決定國家安全有關之大政方針，得經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咨請總統赴立法院進行報告並接受質詢。\n立法院經總統解散後，在新選出之立法委員就職前，視同休會。\n\n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疆域，非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領土變更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不得變更之。\n\n總統於立法院解散後發布緊急命令，立法院應於三日內自行集會，由總統赴立法院報告並備質詢，於七日內追認之。但於新任立法委員選舉投票日後發布者，應由新任立法委員於就職後追認之。如立法院不同意時，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n\n立法院對於總統、副總統之彈劾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不適用憲法第九十條、第一百條及增修條文第七條第一項有關規定。\n\n立法委員除現行犯外，在會期中，非經立法院許可，不得逮捕或拘禁。憲法第七十四條之規定，停止適用。"},{"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我國憲法對選舉權加諸年齡規範，起於五五憲草。根據學者林紀東之說法，立憲者制訂該限制之本意，在於選舉權之行使必具有選賢與能之辨別力，固須達相當年齡，始具有此項能力，關係重大，有明文規定之必要，參考各國憲法規定，爰規定為20歲。今日時代已然變遷，科技昌明，民智大開，公民意識覺醒，年輕人對於參與政治的效能感大幅提升，現行對行使選舉權年齡之限制顯不合時宜。為順應世界潮流，落實主權在民，擴大青年政治參與，爰將選舉權與被選舉權年齡（總統除外）下降至18歲。\n\n三、我國《憲法》本文第十七條明文規定人民有選舉之權，故對於人民參政權之行使，不僅不能任意限制，反更應予保障。為全面落實人民之選舉權，應於憲法增修條文增訂不在籍投票制度。\n\n四、除了人民投票權之行使，屬直接民權之「公民投票」，亦應以不在籍投票制度實現之。\n\n五、返鄉投票為外地就學、就業人士長期困擾之問題，返鄉成本過高恐將影響投票行為，導致民意未能真實呈現，甚至造成選舉之不公平競爭，阻礙民主深化。不在籍投票的立法與落實將可一舉解決返鄉投票的問題。\n\n六、不在籍投票制度已是國際上民主先進國家之主要潮流。目前在世界上實施不在籍投票制度已有二十多個國家，包括澳洲、奧地利、比利時、加拿大、丹麥、芬蘭、法國、德國、愛爾蘭、以色列、義大利、日本、荷蘭、紐西蘭、挪威、瑞典、瑞士、英國、美國、韓國、羅德西亞與馬來西亞等國。\n\n七、人民不在籍投票之行使限於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並得於戶籍外其他直轄市、縣市行使。\n\n八、相關作法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修正":"第十條之一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者，除憲法別有規定者外，有依法選舉及被選舉之權，不適用憲法第一百三十條之規定。\n\n人民於各項選舉投票及公民投票之行使，於中華民國自由地區戶籍地以外其他直轄市、縣市，得以不在籍投票行之，並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11250702016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