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11290702004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4/12/LCEWA01_100412_0005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4/12/LCEWA01_100412_0005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4-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21-12-03","2021-12-07"],"會議代碼":"院會-10-4-12"},{"會期":"10-04-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12-03","2021-12-07"],"會議代碼":"院會-10-4-12"}],"關連議案":[],"議案名稱":"「無線電視事業公股處理條例第三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江永昌等19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江永昌","林宜瑾","蔡易餘","許智傑","吳玉琴","何志偉","邱泰源"],"連署人":["林俊憲","蘇治芬","羅致政","邱志偉","何欣純","劉建國","范雲","陳歐珀","郭國文","林楚茵","沈發惠","王定宇"],"mtime":"2024-01-18T16:35:18+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12-03","last_time":"2021-12-07","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4-12","會期":4,"字號":"院總第1562號委員提案第27612號","laws":["02418"],"提案編號":"1562委27612","案由":"本院委員江永昌、林宜瑾、蔡易餘、許智傑、吳玉琴、何志偉、邱泰源等19人，有鑑於無線電視事業公股處理條例第三條條文規定該條例所稱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新聞局，同時第七條規定依該條例所成立之股權轉讓審議小組之成員有行政院新聞局與勞工委員會。然新聞局已於民國101年5月20日裁撤，行政院亦於民國101年5月15日發布院臺規字第1010131134號令將行政院新聞局主管之無線電視事業公股處理條例第三條與第七條相關權責事項自101年5月20日起改由文化部管轄。同時，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亦已於民國103年2月17日改制為勞動部，並依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30124618號令公告無線電視事業公股處理條例第七條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之權責事項，103年2月17日起改由勞動部管轄。綜上應將「無線電視事業公股處理條例」第三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2418","law_name":"無線電視事業公股處理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無線電視事業公股處理條例第三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為行政院新聞局。","law_content_id":"02418:02418:2006-01-03-制定:4","說明":"本條規範目的為規範無線電視事業公股處理條例全法中所稱之主管機關。然行政院新聞局業已於民國101年5月20日裁撤，行政院亦於民國101年5月15日發布行政院臺規字第1010131134號令將行政院新聞局主管之無線電視事業公股處理條例第三條與第七條相關權責事項自101年5月20日起改由文化部管轄。因此將本條之主管機關改為文化部。","修正":"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為文化部。"},{"現行":"第七條　行政院為處理本條例相關之股權轉讓事宜，應於本條例施行後二十日內，組成股權轉讓審議小組（以下簡稱審議小組）。\n\n審議小組置成員十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行政院副院長兼任之；其餘成員，由下列人員擔任：\n\n一、具廣播電視、法律、會計、財務、證券交易等專長之專家學者十一人，由各政黨（團）推薦之。\n\n二、財政部、交通部、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及行政院新聞局代表各一人。\n\n三、非公共化無線電視事業工會代表一人。\n\n各政黨（團）、機關、工會未於本條例施行後十日內推薦或指定代表者，由行政院於三日內逕行補足。審議小組審議相關議案時，應邀請各該公股持有政府機關（構）、政府投資之事業及政府捐助設立之財團法人代表一人或其他專業人士列席。\n\n審議小組為審議公股釋出事宜，得要求無線電視事業提供下列文件：\n\n一、經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告書及相關資訊。\n\n二、公司營運計畫及狀況。\n\n三、公司財產清冊及查核報告。\n\n四、員工人數及清冊。\n\n五、員工退職儲金之提撥及管理情形。\n\n六、公司稅務及法律方面需揭露之重大事項。\n\n七、其他審議小組指定之文件。\n\n審議小組成員應本公平、公正之立場行使職權，不得偏頗。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審議小組成員應自行迴避；其應自行迴避而不迴避時，召集人應令其迴避：\n\n一、審議事項涉及審議小組成員本人、配偶、三親等以內血親或姻親，或同財共居親屬之利益。\n\n二、有具體事實，足認其有偏頗之虞者。","law_content_id":"02418:02418:2006-01-03-制定:9","說明":"本條第二項第二款為規定本法之股權轉讓審議小組之政府代表，其中新聞局已於101年5月20日裁撤並依照101年5月15日行政院發布行政院臺規字第1010131134號令將本條業務轉移予文化部。勞工委員會已於民國103年2月17日改制為勞動部，行政院並於民國103年2月14日發布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30124618號令公告無線電視事業公股處理條例第七條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103年2月17日起改由勞動部管轄。因此將本條第二項第二款之新聞局改為文化部，勞工委員會改為勞動部。","修正":"第七條　行政院為處理本條例相關之股權轉讓事宜，應於本條例施行後二十日內，組成股權轉讓審議小組（以下簡稱審議小組）。\n\n審議小組置成員十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行政院副院長兼任之；其餘成員，由下列人員擔任：\n\n一、具廣播電視、法律、會計、財務、證券交易等專長之專家學者十一人，由各政黨（團）推薦之。\n\n二、財政部、交通部、勞動部及文化部代表各一人。\n\n三、非公共化無線電視事業工會代表一人。\n\n各政黨（團）、機關、工會未於本條例施行後十日內推薦或指定代表者，由行政院於三日內逕行補足。審議小組審議相關議案時，應邀請各該公股持有政府機關（構）、政府投資之事業及政府捐助設立之財團法人代表一人或其他專業人士列席。\n\n審議小組為審議公股釋出事宜，得要求無線電視事業提供下列文件：\n\n一、經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告書及相關資訊。\n\n二、公司營運計畫及狀況。\n\n三、公司財產清冊及查核報告。\n\n四、員工人數及清冊。\n\n五、員工退職儲金之提撥及管理情形。\n\n六、公司稅務及法律方面需揭露之重大事項。\n\n七、其他審議小組指定之文件。\n\n審議小組成員應本公平、公正之立場行使職權，不得偏頗。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審議小組成員應自行迴避；其應自行迴避而不迴避時，召集人應令其迴避：\n\n一、審議事項涉及審議小組成員本人、配偶、三親等以內血親或姻親，或同財共居親屬之利益。\n\n二、有具體事實，足認其有偏頗之虞者。"}]}],"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11290702004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