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11290702007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4/12/LCEWA01_100412_0005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4/12/LCEWA01_100412_0005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300594/1114300594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300594/1114300594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300594/1114300594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300594/1114300594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4-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1-12-03","2021-12-07"],"會議代碼":"院會-10-4-12"},{"會期":"10-04-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12-03","2021-12-07"],"會議代碼":"院會-10-4-12"},{"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03-30"],"會議代碼":"委員會-10-5-36-9"},{"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03-31"],"會議代碼":"委員會-10-5-36-9"},{"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2-04-06"],"會議代碼":"委員會-10-5-36-10"}],"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考試院函請審議「公務員服務法修正草案」、民眾黨黨團擬具「公務員服務法第四條、第十四條之二及第十四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俊憲等20人擬具「公務員服務法第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許淑華等16人擬具「公務員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公務員服務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何志偉等32人擬具「公務員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曾銘宗等19人擬具「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葉毓蘭等24人擬具「公務員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玉珍等22人擬具「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范雲等17人擬具「公務員服務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奕華等16人擬具「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江永昌等19人擬具「公務員服務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民眾黨黨團擬具「公務員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范雲等16人擬具「公務員服務法第十四條之二及第十四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公務員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運鵬等17人擬具「公務員服務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貴敏等25人擬具「公務員服務法增訂第二十二條之二條文草案」、委員范雲等24人擬具「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葉毓蘭等17人擬具「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一條及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110407070300200"},{"議案名稱":"考試院「公務員服務法修正草案」；並請同意撤回109年7月20日函送本院審議之「公務員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101201070100100"},{"議案名稱":"本院民眾黨黨團「公務員服務法第四條、第十四條之二及第十四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928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俊憲等20人「公務員服務法第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203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許淑華等16人「公務員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210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公務員服務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412070202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何志偉等32人「公務員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419070205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曾銘宗等19人「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903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葉毓蘭等24人「公務員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922070202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玉珍等22人「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018070201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范雲等17人「公務員服務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021070202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奕華等16人「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118070201500"},{"議案名稱":"本院民眾黨黨團「公務員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206070203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范雲等16人「公務員服務法第十四條之二及第十四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021070202300"},{"議案名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公務員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220070203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運鵬等17人「公務員服務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226070202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貴敏等25人「公務員服務法增訂第二十二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707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范雲等24人「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014070203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葉毓蘭等17人「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一條及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07070202500"}],"議案名稱":"「公務員服務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江永昌等19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提案人":["江永昌","林宜瑾","蔡易餘","許智傑"],"連署人":["邱志偉","林楚茵","王定宇","何志偉","何欣純","陳歐珀","邱泰源","陳椒華","吳玉琴","劉建國","沈發惠","蘇治芬","郭國文","羅致政","林俊憲"],"mtime":"2024-01-18T16:35:09+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12-03","last_time":"2022-04-06","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4-12","會期":4,"字號":"院總第1628號委員提案第27615號","laws":["04654"],"提案編號":"1628委27615","案由":"本院委員江永昌、林宜瑾、蔡易餘、許智傑等19人，有鑑於「公務員服務法」第五條所規定是公務人員之道德相關事項，自民國28年立法以來未曾修正，其中驕恣貪惰、奢侈放蕩及冶遊並無明確定義且部分詞義已不符時代觀念，而彼時之煙毒此時之用詞為毒品，故此數名詞應予修正。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4654","law_name":"公務員服務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公務員服務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五條　公務員應誠實清廉，謹慎勤勉，不得有驕恣貪惰，奢侈放蕩及冶遊、賭博、吸食煙毒等足以損失名譽之行為。","law_content_id":"04654:04654:1939-07-08-制定:5","說明":"一、本條立法時間為民國28年，主要立法目的為規範公務人員之道德相關事項。至今已82年，社會風氣與價值觀丕變。其中放蕩、冶遊與煙毒三詞具複數詞義，不僅範圍過廣又無明確定義，且部分詞義已不符時代觀念，此三詞概念應予修正。\n\n二、查懲戒法院懲戒判決與原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公懲判決，驕恣貪惰一詞之適用多為分別之驕恣（恣意行使裁量權，107年鑑字第14227號）、貪（貪污，110年清字第81號懲戒判決）、惰（遲到、早退，109年澄字第3559號）即有懲戒，顯見無須驕恣而貪惰即可為懲戒。爰將驕恣貪惰一語修正為驕恣、貪、惰。\n三、查懲戒法院懲戒判決與原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公懲判決，屬於放蕩之行為有性騷擾（110年清字第78號）、乘機性交（107年清字第13116號）、強制性交（108年清字第13290號）、婚外性行為（110年澄字第1號）、性交易（107年懲字第3號）；屬於冶遊之行為有婚外性行為（89年鑑字第9076號）、性交易（99年鑑字第11785號）、可知放蕩與冶遊之規範意旨皆為規範我國公務員於性方面之行為。而查近年懲戒判決與懲戒紀錄，具道德可非難性之性相關行為，多以放蕩為懲戒之理由，而以冶遊為懲戒理由者，其內涵亦為放蕩所包含。綜上可知放蕩與冶遊於我國懲戒法院中詞義已高度重疊，且放蕩已足規範性相關之具道德可非難性行為，故將冶遊刪除之。另原法條為奢侈放蕩，為求詞義明確，宜應將奢侈與放蕩間以頓號分開之。\n\n四、就本法立法時煙毒之詞義，應為現今之毒品，此可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於民國87年改名，其原名為肅清煙毒條例。同時，現今毒品並不限於以吸食為其施用方法，故參考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用語將吸食以施用替代之。\n\n五、綜上，公務員服務法第五條中之驕恣貪惰、奢侈放蕩、冶遊及煙毒，應刪除與修改之。","修正":"第五條　公務員應誠實清廉，謹慎勤勉，不得有驕恣、貪、惰、奢侈、放蕩、賭博、施用毒品等足以損失名譽之行為。"}]}],"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11290702007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