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11290702009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4/12/LCEWA01_100412_0005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4/12/LCEWA01_100412_0005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4-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1-12-03","2021-12-07"],"會議代碼":"院會-10-4-12"},{"會期":"10-04-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12-03","2021-12-07"],"會議代碼":"院會-10-4-12"}],"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六條及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時代力量黨團","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mtime":"2024-01-18T16:35:24+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12-03","last_time":"2021-12-07","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4-12","會期":4,"字號":"院總第1537號委員提案第27617號","laws":["03615"],"提案編號":"1537委27617","案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鑑於現行法規規定，雇主因家庭看護之目的而聘僱之外國人，若是於許可有效期間內，發生不可歸責於雇主發生行蹤不明等情事時，雇主於通知有關機關後，仍需等待三個月才能再次申請遞補。然有家庭看護需求之雇主，家中多有生病或是失能之家人，皆有人力協助需求之急迫性，因此若等待時間過長，除將會造成需要照顧者之家庭，難以承受之經濟及人力的負擔，甚可能影響被照顧者之身體健康狀況。爰此擬具「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六條及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以適當縮短等待期程。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3615","law_name":"就業服務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六條及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五十六條　受聘僱之外國人有連續曠職三日失去聯繫或聘僱關係終止之情事，雇主應於三日內以書面載明相關事項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但受聘僱之外國人有曠職失去聯繫之情事，雇主得以書面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執行查察。\n\n受聘僱外國人有遭受雇主不實之連續曠職三日失去聯繫通知情事者，得向當地主管機關申訴。經查證確有不實者，中央主管機關應撤銷原廢止聘僱許可及限令出國之行政處分。","law_content_id":"03615:03615:2018-11-09-修正:63","說明":"一、受聘僱之外國人若有無故連續曠職，多為已無故離開雇主住所，無法聯繫，故若需滿三日才可通知有關機關相關情事，尤其若是發生之時間為周末假日，期間過長，更可能會造成後續追查之困難。\n\n二、爰予以修正第一項，從三日改為二日。\n\n三、第二項同第一項修正。","修正":"第五十六條　受聘僱之外國人有連續曠職二日失去聯繫或聘僱關係終止之情事，雇主應於三日內以書面載明相關事項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但受聘僱之外國人有曠職失去聯繫之情事，雇主得以書面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執行查察。\n\n受聘僱外國人有遭受雇主不實之連續曠職二日失去聯繫通知情事者，得向當地主管機關申訴。經查證確有不實者，中央主管機關應撤銷原廢止聘僱許可及限令出國之行政處分。"},{"現行":"第五十八條　外國人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因不可歸責於雇主之原因出國、死亡或發生行蹤不明之情事經依規定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滿六個月仍未查獲者，雇主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遞補。\n\n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之家庭看護工作，因不可歸責之原因，並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亦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遞補：\n\n一、外國人於入出國機場或收容單位發生行蹤不明之情事，依規定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n\n二、外國人於雇主處所發生行蹤不明之情事，依規定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滿三個月仍未查獲。\n\n三、外國人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經雇主同意轉換雇主或工作，並由新雇主接續聘僱或出國者。\n\n前二項遞補之聘僱許可期間，以補足原聘僱許可期間為限；原聘僱許可所餘期間不足六個月者，不予遞補。","law_content_id":"03615:03615:2013-12-10-修正:64","說明":"一、依第五十六條規定，雇主得以得以書面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然相關機關可能因為內部文件作業時間，而延宕得知雇主之文件通知。故應以雇主有發送通知之有記錄憑證日算起，例如文件掛號寄送之憑證日期為起算日，以明確定義。爰予以增訂「並於取得通知紀錄憑證之日起算」文字，修正第一項。\n\n二、有家庭看護需求之雇主，家中多有生病或是失能之家人，皆有人力協助需求之急迫性，因此若等待時間過長，將也會造成需要照顧者之家庭，難以承受之經濟及人力的負擔，甚可能影響被照顧者之身體健康狀況。爰將第二項第二款等待時間修正自三個月縮短為一個月，並自通知有關機關之日起算。\n\n三、因無法預估外國人會發生相關情事之時間，故為幫助發生相關情事之家庭，能儘快找到遞補，配合前項之修正，將第三項之原聘僱許可剩餘時間，亦修正為一個月。","修正":"第五十八條　外國人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因不可歸責於雇主之原因出國、死亡或發生行蹤不明之情事經依規定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並於取得通知記錄憑證之日起算滿六個月仍未查獲者，雇主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遞補。\n\n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之家庭看護工作，因不可歸責之原因，並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亦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遞補：\n\n一、外國人於入出國機場或收容單位發生行蹤不明之情事，依規定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n\n二、外國人於雇主處所發生行蹤不明之情事，依規定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並於取得通知記錄憑證之日起算滿一個月仍未查獲。\n\n三、外國人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經雇主同意轉換雇主或工作，並由新雇主接續聘僱或出國者。\n\n前二項遞補之聘僱許可期間，以補足原聘僱許可期間為限；原聘僱許可所餘期間不足一個月者，不予遞補。"}]}],"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11290702009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