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11290702011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4/12/LCEWA01_100412_0006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4/12/LCEWA01_100412_0006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4-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21-12-03","2021-12-07"],"會議代碼":"院會-10-4-12"},{"會期":"10-04-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12-03","2021-12-07"],"會議代碼":"院會-10-4-12"},{"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3-04-10"],"會議代碼":"委員會-10-7-19-11"}],"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公司法第二十七條、第一百九十三條及第一百九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時代力量黨團","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mtime":"2024-01-18T16:35:28+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12-03","last_time":"2023-04-10","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4-12","會期":4,"字號":"院總第618號委員提案第27619號","laws":["04517"],"提案編號":"618委27619","案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鑑於公司董事會，不僅扮演維持企業長久經營之角色，也是代表企業對民眾之社會責任。然現行公司法，關於法人董事派任與更換的制度，以及公司董事資料的透明公開的要求不足，除造成影子董事之疑慮外，也提高公司治理的不穩定，與投資民眾資訊不足度。故爰擬具「公司法第二十七條、第一百九十三條及第一百九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以讓公司能良善管理，與降低投資民眾的風險。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4517","law_name":"公司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公司法第二十七條、第一百九十三條及第一百九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七條　政府或法人為股東時，得當選為董事或監察人。但須指定自然人代表行使職務。\n\n政府或法人為股東時，亦得由其代表人當選為董事或監察人。代表人有數人時，得分別當選，但不得同時當選或擔任董事及監察人。\n\n第一項及第二項之代表人，得依其職務關係，隨時改派補足原任期。\n\n對於第一項、第二項代表權所加之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law_content_id":"04517:04517:2011-12-14-修正:31","說明":"一、第一項、第二項及第四項未修正。\n\n二、公司董事乃是經過股東會同意而所選任。對於政府或法人指定之自然人董事，若可因其職務關係而可隨時改派，不僅漠視股東之權益，亦可能造成影子董事之不利公司經營之疑慮。爰修正第三項規定，並作文字增訂於召開臨時股東會並經同意後，得改派董事或監察人以補足原任期。","修正":"第二十七條　政府或法人為股東時，得當選為董事或監察人。但須指定自然人代表行使職務。\n\n政府或法人為股東時，亦得由其代表人當選為董事或監察人。代表人有數人時，得分別當選，但不得同時當選或擔任董事及監察人。\n\n第一項及第二項之代表人，得依其職務關係，於召開臨時股東會並經同意後，得改派補足原任期。\n\n對於第一項、第二項代表權所加之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現行":"第一百九十三條　董事會執行業務，應依照法令章程及股東會之決議。\n\n董事會之決議，違反前項規定，致公司受損害時，參與決議之董事，對於公司負賠償之責；但經表示異議之董事，有紀錄或書面聲明可證者，免其責任。","law_content_id":"04517:04517:1966-07-05-全文修正:208","說明":"一、一般董事亦應同獨立董事，將其於董事會會討論中，所提出之反對或保留之意見，需於議事錄詳實記錄，方能落實股東知情權。爰予以修正第一項規定，並作文字增訂。\n\n二、第二項未修正。","修正":"第一百九十三條　董事會執行業務，應依照法令章程及股東會之決議。董事會討論之事項，董事如有反對意見或保留意見，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n\n董事會之決議，違反前項規定，致公司受損害時，參與決議之董事，對於公司負賠償之責；但經表示異議之董事，有紀錄或書面聲明可證者，免其責任。"},{"現行":"第一百九十六條　董事之報酬，未經章程訂明者，應由股東會議定，不得事後追認。\n\n第二十九條第二項之規定，對董事準用之。","law_content_id":"04517:04517:2009-01-09-修正:228","說明":"一、第一項未修正。\n\n二、目前本國有關董事薪酬之之揭露，僅以薪酬區間之方式公告。然根據OECD公司治理報告，其所調查的五十個主要國家中，就有多達三十四個國家要求公司需揭露董事個人薪酬，如英國、美國與日本等。此外，董事之薪資亦源來自股東投資人，且其於公司之營運扮演重要之角色。故不應只以區間的方式揭露，而應將董事個人之薪資詳明公告。爰增訂第二項規定，明定董事之報酬應以電子方式申報至中央主管機關之資訊平台，變動者亦應於十五日內進行申報。\n\n三、原條文第二項配合增訂第二項進行項次挪移至第三項。","修正":"第一百九十六條　董事之報酬，未經章程訂明者，應由股東會議定，不得事後追認。\n\n董事之報酬應以電子方式申報至中央主管機關建置或指定之資訊平臺；其有變動者，亦應於變動後十五日內申報之。\n\n第二十九條第二項之規定，對董事準用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1129070201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