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12010702001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4/13/LCEWA01_100413_0000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4/13/LCEWA01_100413_0000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4-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日期":["2021-12-10","2021-12-14"],"會議代碼":"院會-10-4-13"},{"會期":"10-04-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12-10","2021-12-14"],"會議代碼":"院會-10-4-13"},{"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1-12-23"],"會議代碼":"公聽會-2021121713"}],"關連議案":[],"議案名稱":"「保險法增訂第一百三十八條之五條文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鍾佳濱等23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鍾佳濱"],"連署人":["趙天麟","蔡易餘","何志偉","賴惠員","邱泰源","李昆澤","吳玉琴","黃秀芳","莊競程","吳思瑤","林宜瑾","鄭運鵬","江永昌","羅致政","管碧玲","王美惠","張宏陸","楊曜","賴品妤","林岱樺","湯蕙禎","林楚茵"],"mtime":"2024-01-18T16:30:21+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12-10","last_time":"2021-12-23","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4-13","會期":4,"字號":"院總第464號委員提案第27620號","laws":["04520"],"提案編號":"464委27620","案由":"本院委員鍾佳濱等23人，鑑於目前住宅雖有商業火災保險及第三人責任險可供房屋所有人投保，但並未如同汽機車強制險，有強制投保之法源依據，因此我國整體住宅火災險覆蓋率仍然不足。然而，老舊住宅若面臨火災而造成財產損失或第三人傷亡，屋主多半無能力負擔高昂的損害賠償責任，導致受害人或其家屬可能無法得到應有的賠償，爰提出「保險法增訂第一百三十八條之五條文草案」，將強制住宅火災第三人責任險予以法制化。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有鑑於目前住宅面對火災風險，雖有商業保險可供屋主投保，但不論是賠償財產損失的「住宅火災保險」或賠償人體傷亡的「住宅第三人責任險」，皆非屬法規要求強制投保之保險，與有法源依據的汽機車強制險不同。\n二、根據保險事業發展中心統計，截至2020年底，全台住宅總戶數約895萬戶，火險覆蓋率卻僅有36%。此外，全台屋齡中位數為29.8年，屋齡20年以下者佔23.5%；20~40年者佔47.6%；超過40年的老舊住宅則佔28.9%。有投保火險之住宅，以屋齡較低之住宅為主，因其尚有貸款未償還，通常被貸款銀行要求必須投保。\n三、以城中城大火為例，媒體便報導僅9戶有住火險，原因在於該大樓屋齡高，多屬無房貸的老舊住宅，未被銀行要求投保火險，再加上住戶（包含屋主、房客）多為弱勢族群或長者，經濟能力亦較弱而無能力繳納保費。如此結構下，當住宅發生災害波及到第三人時，屋主是否有能力賠償損失不無疑問。\n四、汽機車事故與住宅災害性質相似，都會造成財產損失及危害第三人之人身安全。汽機車有政策性強制險為人體傷亡賠償提供保障，但住宅則只能仰賴住戶自行投保商業保險來分散風險。強制要求屋主投保第三人責任險，以避免災害發生後受害人無法得到賠償，具有正當性及高度公益性，應透過立法推動。\n五、本草案增訂內容說明如下：\n(一)規定住宅、社會住宅及公寓大廈應投保住宅火災第三人責任險。\n(二)強制投保之適用對象、投保標的、理賠範圍、保險金額、保險費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授權主管機關另以辦法定之。由於該保險標的及風險評估涉及內政部之業務，故規定主管機關應會商內政部共同訂定相關法規命令。\n(三)考量部分住宅所有人因經濟能力較弱，倘每年尚需繳納保險費恐將造成民眾沉重財務負擔。況且，讓國內住宅整體受到保險的保障，以提升住宅安全品質，應為住宅及公寓大廈主管機關之重要施政目標，因此授權該主管機關得訂定補助辦法，協助無力繳納保險費的經濟弱勢者同樣獲得保險帶來的保障。","對照表":[{"law_id":"04520","law_name":"保險法","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保險法增訂第一百三十八條之五條文草案","rows":[{"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考量目前住宅面對火災風險，雖有商業保險可供屋主投保，但不論是賠償賠償財產損失的「住宅火災保險」或賠償人體傷亡的「住宅第三人責任險」，皆非屬法規要求強制投保之保險，我國住宅整體火險涵蓋率更僅有36%。然而，火災發生所造成的財物損失及人體傷亡通常相對龐大，屋主未必有能力負擔賠償責任，容易導致受害人或其家屬求償無門的問題發生。故參考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立法例，要求屋主投保住宅火災第三人責任險，具有正當性及高度公益性，爰增訂本條第一項規定。\n\n三、本條第二項授權主管機關另以辦法訂定關於強制投保之適用對象、投保標的、理賠範圍、保險金額、保險費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於保險標的及風險評估涉及內政部之業務，故規定由本法主管機關會同內政部訂定相關法規命令。\n\n四、考量部分住宅所有人因經濟能力較弱，倘每年尚需繳納保險費恐將造成民眾沉重財務負擔。況且，讓國內住宅整體受到保險的保障，以提升住宅安全品質，應為住宅及公寓大廈主管機關之重要施政目標，因此授權該主管機關得訂定補助辦法，協助無力繳納保險費的經濟弱勢者同樣獲得保險帶來的保障。","增訂":"第一百三十八條之五　符合住宅法第三條之住宅、社會住宅，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條之區分所有權人就其所有之部分，應投保住宅火災第三人責任險。\n\n前項規定之適用對象、投保標的、理賠範圍、保險金額、保險費率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同內政部定之。\n\n住宅及公寓大廈主管機關得對要保人依本條第一項規定投保住宅火災第三人責任險之保險費予以補助。\n\n前項保險費補助之對象、比率、額度、申請程序、核發、補助之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1201070200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