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12010702002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4/13/LCEWA01_100413_0000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4/13/LCEWA01_100413_0000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4-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21-12-10","2021-12-14"],"會議代碼":"院會-10-4-13"},{"會期":"10-04-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12-10","2021-12-14"],"會議代碼":"院會-10-4-13"}],"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專利法第一百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何欣純等16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何欣純"],"連署人":["莊競程","陳素月","陳秀寳","蔡易餘","鍾佳濱","陳明文","邱泰源","黃國書","陳歐珀","王美惠","莊瑞雄","吳琪銘","劉櫂豪","賴瑞隆","許智傑"],"mtime":"2024-01-18T16:30:24+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12-10","last_time":"2021-12-14","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4-13","會期":4,"字號":"院總第474號委員提案第27621號","laws":["01924"],"提案編號":"474委27621","案由":"本院委員何欣純等16人，為專利法雖賦予專利權效力，但其關鍵應在於公共利益的確保，又汽車商品屬於耐久財，在使用過程中，若有意外碰撞損害，消費者多以替換車身零組件的方式，以維持汽車的功能及外觀，如果維修汽車時受到設計專利的限制，必將危及零件市場自由競爭，進而影響消費大眾權益，又近來各國先後採行「維修權益條款」，以確保社會的公共利益，爰提出「專利法第一百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1924","law_name":"專利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專利法第一百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一百三十六條　設計專利權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排除他人未經其同意而實施該設計或近似該設計之權。\n\n設計專利權範圍，以圖式為準，並得審酌說明書。","law_content_id":"01924:01924:2011-11-29-全文修正:147","說明":"一、新增第三項及第四項。\n\n二、「公路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十款「汽車」：指非依軌道或電力架設，而以原動機行駛之車輛。\n\n三、「使用牌照稅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機動車輛：分小客車、大客車、貨車、機車四類車輛，依本法機動車輛使用牌照稅分類稅額表之規定課徵之。\n\n四、為解決國內汽車售後維修市場以避免壟斷現象，期能開放售後維修零件市場、並促進國內外廠商公平競爭，讓消費者於維修汽車外觀時能依照自身需求，自主選擇汽車維修零件，另參考先進國家立法例外，同時限定於汽車範疇並排除機車部分。","修正":"第一百三十六條　設計專利權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排除他人未經其同意而實施該設計或近似該設計之權。\n\n設計專利權範圍，以圖式為準，並得審酌說明書。\n\n設計專利權效力不及於維修汽車使其恢復原有外觀之零件。\n\n前項所稱之汽車為公路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十款，但不包括使用牌照稅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之機車。"}]}],"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1201070200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