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1201070200300","相關附件":[{"網址":"/ppg/bills/latest-pass-third-readings/1110702701/process","名稱":"咨請公布"},{"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5/14/LCEWA01_100514_0054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5/14/LCEWA01_100514_0054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4-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日期":["2021-12-10","2021-12-14"],"會議代碼":"院會-10-4-13"},{"會期":"10-04-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逕付二讀","日期":["2021-12-10","2021-12-14"],"會議代碼":"院會-10-4-13"},{"會期":"10-05-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日期":["2022-05-27","2022-05-30","2022-05-31"],"會議代碼":"院會-10-5-14"},{"會期":"10-05-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三讀","日期":["2022-05-27","2022-05-30","2022-05-31"],"會議代碼":"院會-10-5-14"}],"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何欣純等16人","議案狀態":"三讀","提案人":["高嘉瑜"],"連署人":["林淑芬","江永昌","蔡易餘","張廖萬堅","張其祿","郭國文","林俊憲","陳歐珀","賴瑞隆","劉櫂豪","黃世杰","賴惠員","陳瑩","湯蕙禎","王美惠","林楚茵"],"mtime":"2024-01-18T15:30:39+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12-10","last_time":"2022-05-31","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4-13","會期":5,"字號":"院總第464號委員提案第27622號","laws":["01591"],"提案編號":"464委27622","案由":"本院委員何欣純、莊瑞雄、陳秀寳等16人，有鑑於近年來微型電動二輪車（電動自行車）數量快速增加，為保障用路人安全，針對相關行駛規定有加強監理必要。另立法院於110年5月5日交通委員會審竣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草案，已增訂「微型電動二輪車應經檢測及型式審驗合格，並登記、領用、懸掛牌照後，始得行駛道路」及「微型電動二輪車所有人應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之規定，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未依規定投保者，公路監理機關不予受理登記、換照或發照」。為因應微型電動二輪車相關納管修法，爰擬具「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規範微型電動二輪車所有人應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之規定，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為強化微型電動二輪車駕駛責任，將微型電動二輪車視為本法所稱之汽車，屬於本保險之承保範圍，使因微型電動二輪車事故所致傷害或死亡之受害人獲得基本保障。（修正第五條）\n二、配合將微型電動二輪車納入強制汽車責任承保範圍，明定將微型電動二輪車與汽車、機車分別列帳，以及微型電動二輪車之投保義務人未依規定投保本保險之罰鍰。另為強化強制汽車責任險之維持，維持本保險投保率，增訂投保義務人於本保險期間屆滿逾六個月，仍未依本法規定再行訂立本保險契約者，主管機關得移請公路監理機關註銷其牌照。（修正第三十八條、第四十九條）\n三、有鑑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有關微型電動二輪車相關納管措施，其施行日期將由行政院定之，本次修法將微型電動二輪車納入本保險承保範圍，二者施行日期應一致，爰修正相關納保條文之施行日期亦由行政院定之。（修正第五十三條）","對照表":[{"law_id":"01591","law_name":"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五條　本法所稱汽車，指公路法第二條第十款規定之汽車及行駛道路之動力機械。\n\n第三十八條及第四十九條所稱之機車，亦為公路法第二條第十款所定義之汽車。\n\n除前二項所稱汽車外，亦包括特定之非依軌道行駛，具有運輸功能之陸上動力車輛；其範圍及應訂立本保險契約之汽車種類，由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交通主管機關訂定公告之。","law_content_id":"01591:01591:2020-12-25-修正:6","說明":"一、修正第一項。\n\n二、按現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九條規定，微型電動二輪車（電動自行車）屬該條例第三章「慢車」之範疇，而非第二章所定義之汽車，為將其納為本法保障範圍，爰修正第一項將其視為本法所稱之汽車。","修正":"第五條　本法所稱汽車，指公路法第二條規定之汽車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定義之微型電動二輪車與行駛道路之動力機械。\n\n第三十八條及第四十九條所稱之機車，亦為公路法第二條第十款所定義之汽車。\n\n除前二項所稱汽車外，亦包括特定之非依軌道行駛，具有運輸功能之陸上動力車輛；其範圍及應訂立本保險契約之汽車種類，由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交通主管機關訂定公告之。"},{"現行":"第三十八條　為使汽車交通事故之受害人均能依本法規定獲得基本保障及健全本保險制度，應設置特別補償基金，並依汽、機車分別列帳，作為計算費率之依據。\n\n前項特別補償基金為財團法人；其捐助章程及基金管理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交通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1591:01591:2005-01-14-全文修正:44","說明":"一、修正第一項。\n\n二、配合將微型電動二輪車（電動自行車）納入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範圍，爰修正微型電動二輪車」應分別列帳，作為計算費率之依據。","修正":"第三十八條　為使汽車交通事故之受害人均能依本法規定獲得基本保障及健全本保險制度，應設置特別補償基金，並依汽、機車及微型電動二輪車分別列帳，作為計算費率之依據。\n\n前項特別補償基金為財團法人；其捐助章程及基金管理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交通主管機關定之。"},{"現行":"第四十九條　投保義務人未依本法規定訂立本保險契約，或本保險期間屆滿前未再行訂立者，其處罰依下列各款規定：\n\n一、經公路監理機關或警察機關攔檢稽查舉發者，由公路監理機關處以罰鍰。為汽車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為機車者，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n\n二、未投保汽車肇事，由公路監理機關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扣留車輛牌照至其依規定投保後發還。\n\n依前項規定所處罰鍰，得分期繳納；其申請條件、分期期數、不依期限繳納之處理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交通主管機關會同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1591:01591:2010-04-30-修正:58","說明":"一、修正第一項第一款。\n\n二、增訂第三項。\n\n三、配合將微型電動二輪車（電動自行車）納入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範圍，爰增訂微型電動二輪車之投保義務人未依規定投保本保險之罰鍰。\n\n四、考量本保險係透過強制投保義務人應訂立本保險契約，以使汽車交通事故所致傷害或死亡之受害人，迅速獲得基本保障，為強化強制保險之目的與落實，增訂投保義務人於本保險期間屆滿逾六個月，仍未依本法規定再行訂立本保險契約者，主管機關得移請公路監理機關註銷其牌照。","修正":"第四十九條　投保義務人未依本法規定訂立本保險契約，或本保險期間屆滿前未再行訂立者，其處罰依下列各款規定：\n\n一、經公路監理機關或警察機關攔檢稽查舉發者，由公路監理機關處以罰鍰。為汽車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為機車者，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為微型電動二輪車者，處新臺幣七百五十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罰鍰。\n\n二、未投保汽車肇事，由公路監理機關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扣留車輛牌照至其依規定投保後發還。\n\n依前項規定所處罰鍰，得分期繳納；其申請條件、分期期數、不依期限繳納之處理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交通主管機關會同主管機關定之。\n\n投保義務人於本保險期間屆滿逾六個月，仍未依本法規定再行訂立本保險契約者，主管機關得移請公路監理機關註銷其牌照。"},{"現行":"第五十三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law_content_id":"01591:01591:2005-01-14-全文修正:62","說明":"為配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有關微型電動二輪車之修法施行日期，爰修正第五條、第三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後段、第三項之施行日期。","修正":"第五十三條　本法除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第五條、第三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後段、第三項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外，自公布日施行。"}]}],"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1201070200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