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12010702004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4/13/LCEWA01_100413_0001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4/13/LCEWA01_100413_0001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4-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21-12-10","2021-12-14"],"會議代碼":"院會-10-4-13"},{"會期":"10-04-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12-10","2021-12-14"],"會議代碼":"院會-10-4-13"}],"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學校衛生法第二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賴品妤等28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賴品妤","黃世杰","林楚茵","何志偉","蔡易餘","王美惠","范雲","林昶佐","莊瑞雄","羅美玲"],"連署人":["羅致政","莊競程","郭國文","周春米","邱泰源","鄭運鵬","蘇治芬","陳瑩","蘇巧慧","陳亭妃","管碧玲","邱議瑩","賴瑞隆","江永昌","陳素月","吳琪銘","沈發惠","陳秀寳"],"mtime":"2024-01-18T16:30:27+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12-10","last_time":"2021-12-14","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4-13","會期":4,"字號":"院總第1604號委員提案第27623號","laws":["01766"],"提案編號":"1604委27623","案由":"本院委員賴品妤、黃世杰、林楚茵、何志偉、蔡易餘、王美惠、范雲、林昶佐、莊瑞雄、羅美玲等28人，鑑於國民營養健康狀況變遷調查顯示，臺灣學童飲食攝取有乳品類、蔬菜類與水果類等攝取不足；零食與飲料等攝取過多的不適當飲食行為。不適當的飲食行為及營養攝取，會對學童的健康與成長發育造成不利的影響，例如：生長遲緩、肥胖、貧血及齲齒等。均衡的營養是良好生長發育的基礎，而營養的攝取會受到飲食行為的影響，又台灣營養午餐制度行之有年，亦有法規明訂須由營養師協助營養午餐之供應，惟近年社會變遷快速，飲食習慣亦隨之改變，導致學童營養攝取缺乏之態樣多變，原有營養師人數配置已不足負擔把關學童營養午餐健康此一重要工作項目，爰提出「學校衛生法第二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國民營養健康狀況變遷調查顯示，國人六大類食物的攝取份數嚴重偏離國民飲食指南建議攝取量的為蔬菜類、水果類及乳品類。國人每日攝取蔬菜達3份於7-18歲為6.7-10.2%，；每日攝取水果達2份於7-18歲為4.5-6.2%；若不限制蔬果份數，每日蔬果攝取達5份於7-18歲為4.0-5.3%；若每日蔬果達5份至少含3份蔬菜則符合標準的嚴重下降至7-18歲為2.6-4.3%。乳品類則觀察到7歲以上國人每日攝取量不足1份的比例高達9成。\n根據研究指出，臺灣學童過重及肥胖盛行率約12-14%，肥胖的孩童容易受到同儕的言語嘲笑、譏諷，甚至被排擠，造成他們缺乏自信心，對孩童的影響不只是生理健康甚至是心理也會受到傷害。然而，這些肥胖的兒童長大後，約有2/3的人可能變成肥胖成年人，這些肥胖學童未來都是心血管疾病、糖尿病等慢性疾病的潛在病患。\n乳品類、蔬菜類及水果類攝取不足；精製糖及零食之攝取量過多，僅攝取空有熱量而缺少營養素的食物，導致鈣質、膳食纖維、維生素A及C攝取不足，容易影響日後的生長發育、學習力下降、注意力不集中、並增加日後罹患慢性疾病的風險。\n在物質充裕的現代生活中，食物供應不虞匱乏，在熱量攝取過多及活動量減少的生活型態下，伴隨的是更多樣化的營養不均衡問題，爰參考日本及韓國之學校給食制度，並考量地方政府政及少子化衝擊，以及教職員工也可能參與供餐，調整專職營養師設置人數，以確保學生不因營養師量能不足的狀況，影響其健康。","對照表":[{"law_id":"01766","law_name":"學校衛生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學校衛生法第二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三條之一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班級數四十班以上者，應至少置營養師一人；各縣市主管機關，應置營養師若干人。\n\n前項學校營養師職責如下：\n\n一、飲食衛生安全督導。\n\n二、膳食管理執行。\n\n三、健康飲食教育之實施。\n\n四、全校營養指導。\n\n五、個案營養照顧。","law_content_id":"01766:01766:2015-12-14-修正:24","說明":"學校應設置專職營養師辦理學校供餐之相關業務，保障學生健康。爰參考日本及韓國之學校給食制度，並考量地方政府政及少子化衝擊，以及教職員工也可能參與供餐，故改以全校供餐人數達一千人以上者，應至少置營養師一人，供餐人數每增加五百人應增加一名營養師；全校供餐人數未滿一千人者，應由地方主管機關考量學校校數、班級數、供餐人數及分布距離等因素定員額數，跨校聯合聘任之，但員額不得少於一人，供餐人數達一千人以上者，每增加五百人應增加一名營養師，以確保學生不因所在地區不同，而沒有專職營養師之設置，進而影響其健康。","修正":"第二十三條之一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供餐人數達一千人者，應至少置營養師一人，且供餐人數每增加五百名應增置一名營養師；各縣市主管機關，應置營養師若干人，其營養師與學生人數之比例不得少於一比一千。\n\n前項學校營養師職責如下：\n\n一、飲食衛生安全督導。\n\n二、膳食管理執行。\n\n三、健康飲食教育之實施。\n\n四、全校營養指導。\n\n五、個案營養照顧。"}]}],"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12010702004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