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12010702006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4/13/LCEWA01_100413_0001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4/13/LCEWA01_100413_0001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4-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21-12-10","2021-12-14"],"會議代碼":"院會-10-4-13"},{"會期":"10-04-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12-10","2021-12-14"],"會議代碼":"院會-10-4-13"}],"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國籍法第四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莊瑞雄等16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莊瑞雄","蔡易餘","劉櫂豪","邱志偉"],"連署人":["王美惠","羅致政","江永昌","陳歐珀","湯蕙禎","陳亭妃","管碧玲","吳玉琴","賴惠員","張其祿","許智傑","吳琪銘"],"mtime":"2024-01-18T16:30:44+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12-10","last_time":"2021-12-14","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4-13","會期":4,"字號":"院總第904號委員提案第27625號","laws":["01121"],"提案編號":"904委27625","案由":"本院委員莊瑞雄、蔡易餘、劉櫂豪、邱志偉等16人，鑒於我國民法成年年齡調降政策自一百十年一月二十七日修正公布並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為使國籍法配合民法涉及外國人部分同步以年齡規範，爰擬具「國籍法第四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民法成年年齡調降政策自一百十年一月二十七日修正公布，並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n二、民法成年年齡調降政策涉及外國人部分均以年齡規範之體例，惟當前國籍法涉及外國人部分仍以「未成年」規範。","對照表":[{"law_id":"01121","law_name":"國籍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國籍法第四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條　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現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具備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要件，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每年合計有一百八十三日以上合法居留之事實繼續三年以上，並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亦得申請歸化：\n\n一、為中華民國國民之配偶，不須符合前條第一項第四款。\n\n二、為中華民國國民配偶，因受家庭暴力離婚且未再婚；或其配偶死亡後未再婚且有事實足認與其亡故配偶之親屬仍有往來，但與其亡故配偶婚姻關係已存續二年以上者，不受與親屬仍有往來之限制。\n\n三、對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之中華民國國籍子女，有扶養事實、行使負擔權利義務或會面交往。\n\n四、父或母現為或曾為中華民國國民。\n\n五、為中華民國國民之養子女。\n\n六、出生於中華民國領域內。\n\n七、為中華民國國民之監護人或輔助人。\n\n未婚未成年之外國人或無國籍人，其父、母、養父或養母現為中華民國國民者，在中華民國領域內合法居留雖未滿三年且未具備前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款及第五款要件，亦得申請歸化。","說明":"配合民法成年年齡調降政策，涉及外國人部分均以年齡規範之體例，爰將第二項本文「未婚未成年」修正為「未婚且未滿十八歲」。","修正":"第四條　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現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具備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要件，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每年合計有一百八十三日以上合法居留之事實繼續三年以上，並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亦得申請歸化：\n\n一、為中華民國國民之配偶，不須符合前條第一項第四款。\n\n二、為中華民國國民配偶，因受家庭暴力離婚且未再婚；或其配偶死亡後未再婚且有事實足認與其亡故配偶之親屬仍有往來，但與其亡故配偶婚姻關係已存續二年以上者，不受與親屬仍有往來之限制。\n\n三、對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之中華民國國籍子女，有扶養事實、行使負擔權利義務或會面交往。\n\n四、父或母現為或曾為中華民國國民。\n\n五、為中華民國國民之養子女。\n\n六、出生於中華民國領域內。\n\n七、為中華民國國民之監護人或輔助人。\n\n未婚且未滿十八歲之外國人或無國籍人，其父、母、養父或養母現為中華民國國民者，在中華民國領域內合法居留雖未滿三年且未具備前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款及第五款要件，亦得申請歸化。"},{"現行":"第七條　歸化人之未婚未成年子女，得申請隨同歸化。","law_content_id":"01121:01121:2000-01-14-全文修正:7","說明":"原條文內容以未成年做申請歸化之規範，因應民法成年年齡調降政策，為國籍法配合民法一致，爰將「未婚未成年」修正為「未婚且未滿十八歲」。","修正":"第七條　歸化人之未婚且未滿十八歲子女，得申請隨同歸化。"}]}],"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12010702006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