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1201070200900","相關附件":[{"網址":"/ppg/bills/latest-pass-third-readings/1100704541/process","名稱":"咨請公布"},{"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4/15/LCEWA01_100415_0053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4/15/LCEWA01_100415_0053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4-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日期":["2021-12-10","2021-12-14"],"會議代碼":"院會-10-4-13"},{"會期":"10-04-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逕付二讀","日期":["2021-12-10","2021-12-14"],"會議代碼":"院會-10-4-13"},{"會期":"10-04-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日期":["2021-12-24","2021-12-28"],"會議代碼":"院會-10-4-15"},{"會期":"10-04-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三讀","日期":["2021-12-24","2021-12-28"],"會議代碼":"院會-10-4-15"}],"關連議案":[],"議案名稱":"「使用牌照稅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魯明哲等20人","議案狀態":"三讀","提案人":["魯明哲"],"連署人":["楊瓊瓔","費鴻泰","萬美玲","李德維","鄭正鈐","吳斯懷","曾銘宗","鄭天財Sra Kacaw","溫玉霞","游毓蘭","林為洲","陳雪生","孔文吉","陳玉珍","徐志榮","謝衣鳯","張育美","鄭麗文","林思銘"],"mtime":"2024-01-18T16:25:43+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12-10","last_time":"2021-12-28","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4-13","會期":4,"字號":"院總第616號委員提案第27628號","laws":["01522"],"提案編號":"616委27628","案由":"本院委員魯明哲等20人，鑒於全球氣候變遷問題日益嚴重，為響應節能減碳、綠色環保及實現政府綠能科技創新產業願景，政府應鼓勵民眾多加使用低污染車輛，並扶植國內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機動車輛相關產業與建構永續發展環境，爰擬具「使用牌照稅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為對抗氣候變遷及嚴重空氣污染問題，世界各國致力發展電動車輛，並訂定禁售燃油車、降低碳排放之目標，以達節能減碳、建構永續發展環境之目標，故為鼓勵我國民眾陸續更換使用低污染車輛意願，實現綠能科技創新產業願景，應延長免徵牌照稅之期限，增加民眾更換電動汽機車之誘因。\n二、據交通部公路總局統計，目前全國電動汽機車僅占總計之百分之二，尚未普及，為鼓勵國人使用低汙染車輛，及賡續扶植國內電動車輛相關產業，並考量行政院發布之台灣永續發展目標（SDGs）設有2030年公務車輛及市區公車全面電動化、2030年新能源機車占新售車比率35%等指標，建議延長電動車輛得免徵牌照稅之期限五年。","對照表":[{"law_id":"01522","law_name":"使用牌照稅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使用牌照稅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五條　使用牌照稅，按交通工具種類分別課徵，除機動車輛應就其種類按汽缸總排氣量或其他動力劃分等級、船舶應按其噸位，分別依第六條規定計徵外，其他交通工具之徵收率，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擬訂，提經同級民意機關通過，並報財政部備查。\n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於下列期間，得對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機動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並報財政部備查：\n\n一、電動汽車：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六日起至一百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n\n二、電動機車：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law_content_id":"01522:01522:2017-11-14-修正:7","說明":"一、第一項未修正。\n\n二、為鼓勵民眾使用低污染車輛，實現綠能科技創新產業願景，賡續扶植國內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機動車輛（以下簡稱電動車輛）相關產業及建構永續發展環境，修正第二項，將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得對電動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期限，延長五年至一百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修正":"第五條　使用牌照稅，按交通工具種類分別課徵，除機動車輛應就其種類按汽缸總排氣量或其他動力劃分等級、船舶應按其噸位，分別依第六條規定計徵外，其他交通工具之徵收率，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擬訂，提經同級民意機關通過，並報財政部備查。\n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於下列期間，得對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機動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並報財政部備查：\n\n一、電動汽車：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六日起至一百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n\n二、電動機車：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12010702009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