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12020702004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4/13/LCEWA01_100413_0002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4/13/LCEWA01_100413_0002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001646/1124001646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001646/1124001646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001646/1124001646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001646/1124001646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4-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21-12-10","2021-12-14"],"會議代碼":"院會-10-4-13"},{"會期":"10-04-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12-10","2021-12-14"],"會議代碼":"院會-10-4-13"},{"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05-19"],"會議代碼":"委員會-10-5-15-19"},{"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3-05-01"],"會議代碼":"委員會-10-7-15-13"},{"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3-05-15"],"會議代碼":"委員會-10-7-15-15"},{"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3-05-24"],"會議代碼":"委員會-10-7-15-16"}],"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台灣民眾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委員王美惠等18人、委員吳琪銘等18人、委員張育美等17人分別擬具「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萬美玲等17人、委員游毓蘭等16人、委員林俊憲等19人分別擬具「消防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蔣萬安等21人、委員羅美玲等17人分別擬具「消防法第三十七條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洪孟楷等18人擬具「消防法第三十五條及第三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育美等17人擬具「消防法增訂第三十五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陳超明等16人擬具「消防法第七條及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湯蕙禎等18人擬具「消防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明文等21人擬具「消防法增訂第二十五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王美惠等19人擬具「消防法第七條及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劉建國等16人擬具「消防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呂玉玲等16人擬具「消防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3103168030000"},{"議案名稱":"行政院「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110328070100200"},{"議案名稱":"本院民眾黨黨團「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504070203100"},{"議案名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329070201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美惠等18人「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21070202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琪銘等18人「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413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育美等17人「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421070202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萬美玲等17人「消防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430070202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葉毓蘭等16人「消防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522070201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俊憲等19人「消防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427070203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蔣萬安等21人「消防法第三十七條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504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美玲等17人「消防法第三十七條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514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8人「消防法第三十五條及第三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504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育美等17人「消防法增訂第三十五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506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超明等16人「消防法第七條及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518070202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湯蕙禎等18人「消防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506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明文等21人「消防法增訂第二十五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930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6人「消防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411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呂玉玲等16人「消防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1117070200400"}],"議案名稱":"「消防法第七條及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王美惠等19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mtime":"2024-01-18T16:31:08+08:00","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人":["王美惠","羅致政","蔡易餘","吳琪銘"],"連署人":["賴惠員","邱志偉","林俊憲","羅美玲","莊瑞雄","陳歐珀","湯蕙禎","吳玉琴","郭國文","陳素月","林楚茵","沈發惠","黃秀芳","邱泰源","莊競程"],"first_time":"2021-12-10","last_time":"2023-05-24","會期":4,"屆期":10,"meet_id":"院會-10-4-13","字號":"院總第1307號委員提案第27635號","laws":["01178"],"提案編號":"1307委27635","案由":"本院委員王美惠、羅致政、蔡易餘、吳琪銘等19人，為釐清消防設備師、士之工作範圍及責任歸屬，擬將第七條「裝置」修正為「測試」，以準確敘明實務執行態樣，進而消弭爭議。爰提出「消防法第七條及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將消防法第七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裝置」修正為「測試」。此因現行「裝置」定義原本訂於消防法施行細則第五條之一：「裝置：指消防安全設備施工完成後之功能測試，並製作消防安全設備測試報告書。」本法用語與一般大眾對「裝置」之認知不盡相同。為明確起見，應修正為「測試、檢修應由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為之。」以釐清其責任歸屬。另外，消防安全設備各構件之施工，因涉及「自來水法」及「電業法」規範，自來水管承裝商及電器承裝業得依前開法令規範，從事消防安全設備有關水管、電氣工程配管、配線、插座等施工，為符合實務態樣，酌作修正。\n二、配合消防法第七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裝置」修正為「測試」，於配套罰則第三十八條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對照表":[{"law_id":"01178","law_name":"消防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消防法第七條及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七條　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設置之消防安全設備，其設計、監造應由消防設備師為之；其裝置、檢修應由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為之。\n\n前項消防安全設備之設計、監造、裝置及檢修，於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未達定量人數前，得由現有相關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或技術士暫行為之；其期限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n消防設備師之資格及管理，另以法律定之。\n\n在前項法律未制定前，中央主管機關得訂定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管理辦法。","law_content_id":"01178:01178:1995-07-12-全文修正:9","說明":"一、第一項及第二項所定「裝置」修正為「測試」。鑑於現行「裝置」之定義依本法施行細則第五條之一第三款規定，為「消防安全設備施工完成後之功能測試，並製作消防安全設備測試報告書」，與一般大眾對裝置之認知不同，且消防安全設備施工常係由多數人施作，並非均由消防專技人員獨立完成施作不可，消防專技人員在消防安全設備施工，以指導監督及確認為主。又消防安全設備各構件之施工，尚涉自來水法、電業法及其相關法規，自來水管承裝商及電器承裝業自得依前開法規從事消防安全設備有關水管、電氣工程配管、配線、插座等施工，為使法義明確，並符合實務態樣，爰酌作文字修正。\n\n二、第三項及第四項未修正。","修正":"第七條　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設置之消防安全設備，其設計、監造應由消防設備師為之；其測試、檢修應由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為之。\n\n前項消防安全設備之設計、監造、測試及檢修，於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未達定量人數前，得由現有相關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或技術士暫行為之；其期限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n消防設備師之資格及管理，另以法律定之。\n\n在前項法律未制定前，中央主管機關得訂定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管理辦法。"},{"現行":"第三十八條　違反第七條第一項規定從事消防安全設備之設計、監造、裝置或檢修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n\n違反第九條第一項規定者，處其管理權人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n\n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未依第九條第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定期檢修項目、方式、基準、期限之規定檢修消防安全設備或為消防安全設備不實檢修報告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必要時，並得予以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止執行業務或停業之處分。\n\n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違反第九條第三項所定辦法中有關執行業務之規範、消防設備師（士）之僱用、異動、訓練、業務相關文件之備置、保存年限、各類書表陳報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並得予以三十日以下之停業處分或廢止其許可。","law_content_id":"01178:01178:2016-12-30-修正:47","說明":"配合修正條文第七條第一項規定，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修正":"第三十八條　違反第七條第一項規定從事消防安全設備之設計、監造、測試或檢修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n\n違反第九條第一項規定者，處其管理權人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n\n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未依第九條第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定期檢修項目、方式、基準、期限之規定檢修消防安全設備或為消防安全設備不實檢修報告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必要時，並得予以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止執行業務或停業之處分。\n\n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違反第九條第三項所定辦法中有關執行業務之規範、消防設備師（士）之僱用、異動、訓練、業務相關文件之備置、保存年限、各類書表陳報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並得予以三十日以下之停業處分或廢止其許可。"}]}],"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12020702004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