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1202070200500","相關附件":[{"網址":"/ppg/bills/latest-pass-third-readings/1100704538/process","名稱":"咨請公布"},{"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4/15/LCEWA01_100415_0051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4/15/LCEWA01_100415_0051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4-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日期":["2021-12-10","2021-12-14"],"會議代碼":"院會-10-4-13"},{"會期":"10-04-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逕付二讀","日期":["2021-12-10","2021-12-14"],"會議代碼":"院會-10-4-13"},{"會期":"10-04-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日期":["2021-12-24","2021-12-28"],"會議代碼":"院會-10-4-15"},{"會期":"10-04-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三讀","日期":["2021-12-24","2021-12-28"],"會議代碼":"院會-10-4-15"}],"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公教人員保險法第三十五條及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林淑芬等18人","議案狀態":"三讀","提案人":["林淑芬"],"連署人":["鍾佳濱","郭國文","管碧玲","蔡易餘","游毓蘭","王美惠","陳明文","吳玉琴","蘇震清","陳亭妃","劉建國","張宏陸","陳以信","沈發惠","黃秀芳","陳椒華","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mtime":"2024-01-18T16:24:57+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12-10","last_time":"2021-12-28","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4-13","會期":4,"字號":"院總第335號委員提案第27636號","laws":["04650"],"提案編號":"335委27636","案由":"本院委員林淑芬等18人，為建構安心懷孕及友善生養環境，提供完善且具有彈性之留職停薪制度，鼓勵雙親共同分擔養育子女之責任並涵蓋完整兒童照顧需求，爰擬具「公教人員保險法第三十五條及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為建構安心懷孕及友善生養環境，提供完善且具有彈性之留職停薪制度，鼓勵雙親共同分擔養育子女之責任並涵蓋完整兒童照顧需求，將留職停薪使用年限延長至子女滿六歲以前，並由家長雙方協調育兒分工，爰擬具本法第三十五條修正草案，育嬰留職停薪修正為育兒留職停薪，使用年限延長至子女六歲前，並刪除育嬰留職停薪申請，僅得以本人或配偶一方為限之規定，並為完備相關配套措施，其施行日期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對照表":[{"law_id":"04650","law_name":"公教人員保險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公教人員保險法第三十五條及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五條　被保險人加保年資滿一年以上，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辦理育嬰留職停薪並選擇繼續加保者，得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n\n前項津貼，自留職停薪之日起，按月發給；最長發給六個月。但留職停薪期間未滿六個月者，以實際留職停薪月數發給；未滿一個月之畸零日數，按實際留職停薪日數計算。\n\n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以請領一人之津貼為限。\n\n夫妻同為本保險被保險人者，在不同時間分別辦理同一子女之育嬰留職停薪並選擇繼續加保時，得分別請領。","law_content_id":"04650:04650:2014-01-14-全文修正:44","說明":"一、因滿足兒童照顧需求延長留職停薪使年限，爰修正第一項，將留職停薪延長至子女六歲以前，並將育嬰留職停薪修正為育兒留職停薪。\n\n二、為配合建構安心懷孕及友善生養環境，考量兒童照顧需求年齡，與提供完善且具有彈性之留職停薪制度，鼓勵雙親共同分擔養育子女之責任，使其有自行考量整體經濟狀況及家務分工，選擇是否共同照顧年幼子女之空間，爰刪除第四項。","修正":"第三十五條　被保險人加保年資滿一年以上，養育六足歲以下子女，辦理育兒留職停薪並選擇繼續加保者，得請領育兒留職停薪津貼。\n\n前項津貼，自留職停薪之日起，按月發給；最長發給六個月。但留職停薪期間未滿六個月者，以實際留職停薪月數發給；未滿一個月之畸零日數，按實際留職停薪日數計算。\n\n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以請領一人之津貼為限。"},{"現行":"第五十一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n\n本法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law_content_id":"04650:04650:2015-11-17-修正:61","說明":"一、本條修正第二項。\n\n二、為期各職域社會保險被保險人可同時請領同一子女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生效日期一致，爰修正第二項明定本次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修正":"第五十一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n\n本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外，自公布日施行。"}]}],"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12020702005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