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12060702001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4/13/LCEWA01_100413_0029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4/13/LCEWA01_100413_0029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4-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21-12-10","2021-12-14"],"會議代碼":"院會-10-4-13"},{"會期":"10-04-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12-10","2021-12-14"],"會議代碼":"院會-10-4-13"}],"關連議案":[],"議案名稱":"「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何欣純等19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何欣純","莊瑞雄"],"連署人":["許智傑","黃秀芳","蘇巧慧","羅致政","陳明文","鍾佳濱","王美惠","陳秀寳","沈發惠","莊競程","張廖萬堅","陳歐珀","賴瑞隆","陳素月","吳思瑤","邱泰源","江永昌"],"mtime":"2024-01-18T16:31:45+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12-10","last_time":"2021-12-14","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4-13","會期":4,"字號":"院總第1053號委員提案第27646號","laws":["01181"],"提案編號":"1053委27646","案由":"本院委員何欣純、莊瑞雄等19人，有鑑於現行農民保險領取保險給付之請求權時效，與其他社會保險之給付請求權不一致，為保障農民權益，保險給付請求權有予以延長必要。另為保障農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生育給付權益，且鼓勵青年返鄉從農並提升生育率，參照《國民年金法》第三十二條之一規定，刪除現有生育給付請領天數限制。爰擬具「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按現行《勞工保險條例》第三十條、《國民年金法》第二十八條規定，領取保險給付之請求權時效均為五年，惟農民健康保險之給付請求卻是二年，故考量法之一致性，並同時保障農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權益及公平性，爰修正第一項將現行農民健康保險給付請求權延長為五年。（修正第二十三條）\n二、有鑑於政府積極推行青年從農及鼓勵生育政策，但現行農民健康保險條例規定，必須加保滿一定期間始始得請領生育給付，導致若有育齡農民或農民之配偶於懷孕後一段時間進入加入農民保險，投保期間未足現行條文之規定，恐將無法領取生育給付。故為避免農民因職域轉換，參加本保險期間未滿分娩或早產天數規定，導致無法請領生育給付情形，導致權益受損，爰刪除現有天數限制，以保障農民權益。（修正第二十四條）","對照表":[{"law_id":"01181","law_name":"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三條　領取保險給付之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law_content_id":"01181:01181:1989-06-06-制定:28","說明":"一、修正第一項。\n\n二、參照考《勞工保險條例》第三十條、《國民年金法》第二十八條規定，領取保險給付之請求權時效均為五年，為保障農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權益及公平性，爰修正第一項將現行農民健康保險給付請求權延長為五年。","修正":"第二十三條　領取保險給付之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現行":"第二十四條　被保險人或其配偶合於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請領生育給付：\n\n一、參加保險滿二百八十日後分娩者。\n\n二、參加保險滿一百八十一日後早產者。\n\n三、參加保險滿八十四日後流產者。","law_content_id":"01181:01181:1989-06-06-制定:30","說明":"一、修正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n\n二、政府積極推行青年從農及鼓勵生育政策，但現行農民健康保險條例規定，必須加保滿一定期間始始得請領生育給付，若有育齡農民或農民之配偶於懷孕後一段時間進入加入農民保險，投保期間未足現行條文之規定，恐將無法領取生育給付。參照國民年金法第三十二條之一第一項規定，刪除現行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三款天數限制。","修正":"第二十四條　被保險人或其配偶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請領生育給付：\n\n一、參加保險後分娩。\n\n二、參加保險後早產。\n\n三、參加保險後流產者。"}]}],"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1206070200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