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12060702002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4/13/LCEWA01_100413_0029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4/13/LCEWA01_100413_0029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4-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21-12-10","2021-12-14"],"會議代碼":"院會-10-4-13"},{"會期":"10-04-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12-10","2021-12-14"],"會議代碼":"院會-10-4-13"}],"關連議案":[],"議案名稱":"「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二十六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何欣純等16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何欣純","許智傑","莊瑞雄"],"連署人":["王美惠","鍾佳濱","陳秀寳","李昆澤","蘇巧慧","陳素月","賴瑞隆","江永昌","黃秀芳","羅致政","邱泰源","陳歐珀","陳明文"],"mtime":"2024-01-18T16:31:48+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12-10","last_time":"2021-12-14","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4-13","會期":4,"字號":"院總第1126號委員提案第27647號","laws":["01781"],"提案編號":"1126委27647","案由":"本院委員何欣純、許智傑、莊瑞雄等16人，有鑑於各類運動項目選手參與運動賽事均受到國人關切矚目，為能有效推動民間贊助體育運動業務，鼓勵民間投入資源培育運動選手，政府應透過政策、稅制、法規等面向多管齊下以利帶動運動產業之發展，增加企業投資之誘因，鼓勵民間事業捐贈支持職業運動、業餘運動及重點運動賽事，為運動選手建構更好的環境與資源。爰新增中央主管機關得設置專戶，辦理營利事業捐助相關事宜，營利事業並享有租稅優惠相關規範，以提升民間企業挹注資源投入體育投資、強化職業或業餘運動業發展。爰擬具「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二十六條之二」條文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明定中央主管機關得設置專戶，辦理營利事業捐贈有關事宜。\n二、明定透過第一項專戶所為之捐贈，得在捐贈金額新臺幣一千萬元額度內，按該捐贈金額之百分之二百一百五十，自其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n三、為利於推動國家重大體育政策，明定營利事業透過第專戶對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准之重點職業或業餘運動業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重點運動賽事之主辦單位得按該捐助金額之百分之一百，自其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並不受第二項之限制。\n四、為避免租稅優惠措施影響國家財政收入過鉅，故明定專戶每年累積金額以新臺幣三十億元為上限。\n五、明定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就專戶之設置、資金之收支、保管、運用、分配、查核、監督、職業或業餘運動業之認可、受贈資金之用途、關係人範圍、減除方法、應附之證明文件及其他相關事項，應會同財政部定之。","對照表":[{"law_id":"01781","law_name":"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二十六條之二條文草案","rows":[{"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為鼓勵民間參與運動產業投資，於第一項明定中央主管機關得設置專戶，辦理營利事業捐贈有關事宜。\n\n三、為增加利事業相較於本條例第二十六條更強之捐贈誘因，明定透過第一項專戶所為之捐贈，得在捐贈金額新臺幣一千萬元額度內，按該捐贈金額之百分之一百五十，自其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又為避免關係人間透過捐贈而進行不當避稅行為，明定受贈對象如與其具有關係人身分者，僅得在限額內，按其捐贈金額百分之一百，自其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中減除。\n\n四、為利於推動國家重大體育政策，於第三項明定營利事業透過第一項專戶對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准之重點職業或業餘運動業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重點運動賽事之主辦單位得按該捐助金額之百分之一百五十，自其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並不受第二項之限制。\n\n五、為避免租稅優惠措施影響國家財政收入過鉅，故明定專戶每年累積金額以新臺幣三十億元為上限；且為避免資源分配不均，中央主管機關得對各運動種類及受贈對象訂定得收受捐助之金額上限。\n\n六、有鑑於第二項及第三項給予營利事業享有較高之租稅優惠，應具有較高之公共監督，其捐助對象須由中央主管機關予以認可或專案核准，於第五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就專戶之設置、資金之收支、保管、運用、分配、查核、監督、職業或業餘運動業之認可要件及範圍、重點職業或業餘運動業專案核准之要件及範圍、捐助資金之用途、減除方法、應附之證明文件、得收捐助、受捐贈之種類、受贈對象與受贈資金之用途、關係人範圍、減除方法、應附之證明文件及其他相關事項，應會同財政部定之。\n\n七、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稅法或其他法律為特定政策所規定之租稅優惠，應明定實施年限並以達成合理之政策目的為限，不得過度。」爰於第六項明定對業餘運動業及重點運動賽事捐贈之實施期間為五年，又為協助職業運動業推展，對職業運動業捐贈之實施期間定為十年。","增訂":"第二十六條之二　中央主管機關為促進職業或業餘運動業及重點運動賽事之發展，得設置專戶，辦理營利事業捐贈有關事宜。\n\n營利事業透過前項專戶對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職業或業餘運動業之捐贈，於申報所得稅時，得在捐贈金額新臺幣一千萬元額度內，按該金額之百分之一百五十，自其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但營利事業與受贈之職業或業餘運動業間具有關係人身分者，在前開限額內，僅得按其捐贈金額百分之一百自其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n\n營利事業透過第一項專戶對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准之重點職業或業餘運動業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重點運動賽事之主辦單位之捐贈，於申報所得稅時，得全數按捐贈金額之百分之一百五十，自其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不受前項新臺幣一千萬元額度及但書之限制。\n\n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一項規定設置專戶接受營利事業依前二項規定之捐贈，每年累積金額以新臺幣三十億元為限，並得於該總額限度內，針對不同運動種類及受贈對象訂定得收受捐贈金額之上限。\n\n第一項專戶之設置、資金之收支、保管、運用、分配、查核及監督、第二項職業或業餘運動業之認可、受贈資金之用途、關係人範圍、減除方法、應附之證明文件、第三項重點職業或業餘運動業專案核准之要件及範圍、前項得收受捐贈之運動種類、受贈對象及金額上限之規定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定之。\n\n第二項及第三項得減除營利事業所得額之施行期間，對職業運動業之捐贈自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本條文施行日起十年，對業餘運動業及重點運動賽事主辦單位之捐贈，自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本條文施行日起五年。"}]}],"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1206070200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