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12060702004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4/13/LCEWA01_100413_0029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4/13/LCEWA01_100413_0029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001624/1114001624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001624/1114001624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001624/1114001624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001624/1114001624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4-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21-12-10","2021-12-14"],"會議代碼":"院會-10-4-13"},{"會期":"10-04-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12-10","2021-12-14"],"會議代碼":"院會-10-4-13"},{"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05-04"],"會議代碼":"委員會-10-5-15-15"},{"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2-05-11"],"會議代碼":"委員會-10-5-15-17"}],"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7人擬具「災害防救法修正草案」、委員劉建國等18人擬具「災害防救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民眾黨黨團擬具「災害防救法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20人擬具「災害防救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鍾佳濱等18人擬具「災害防救法第四十四條之三及第四十四條之十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葉毓蘭等18人、委員林奕華等18人、委員黃國書等20人、委員莊瑞雄等21人分別擬具「災害防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21人擬具「災害防救法增訂第三十七條之三條文草案」、委員羅美玲等20人擬具「災害防救法增訂第四十六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林靜儀等19人擬具「災害防救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湯蕙禎等18人擬具「災害防救法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110512070300100"},{"議案名稱":"行政院「災害防救法修正草案」案。","billNo":"11104110701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7人「災害防救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217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8人「災害防救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305070201600"},{"議案名稱":"本院民眾黨黨團「災害防救法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330070202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20人「災害防救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926070201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鍾佳濱等18人「災害防救法第四十四條之三及第四十四條之十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119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葉毓蘭等18人「災害防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408070201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奕華等18人「災害防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503070203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國書等20人「災害防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10070202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莊瑞雄等21人「災害防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425070201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美玲等20人「災害防救法增訂第四十六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17070201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靜儀等19人「災害防救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21070202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湯蕙禎等18人「災害防救法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418070200800"}],"議案名稱":"「災害防救法增訂第三十七條之三條文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21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提案人":["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陳瑩","周春米","邱議瑩"],"連署人":["蔡適應","鍾佳濱","吳秉叡","王美惠","吳玉琴","趙天麟","張廖萬堅","陳素月","蘇巧慧","羅美玲","林楚茵","陳秀寳","劉世芳","湯蕙禎","吳思瑤","范雲","莊競程"],"mtime":"2024-01-18T16:31:39+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12-10","last_time":"2022-05-11","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4-13","會期":4,"字號":"院總第1711號委員提案第27649號","laws":["01248"],"提案編號":"1711委27649","案由":"本院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陳瑩、周春米、邱議瑩等21人，針對九十八年莫拉克颱風豪大雨重創臺灣中南部，政府為解決受災地區受災居民居住問題，由公有土地管理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無償提供土地使用權，供政府協調民間單位興建「永久屋」房屋並簽訂協議書，且由各縣（市）政府進行資格審查及核配贈與住宅予受災居民並得世代繼承，但永久屋屢屢因處分、設定負擔、出租及強制執行等問題，使原住民族人面臨極大困擾甚或法律上訴訟。爰此，擬具「災害防救法增訂第三十七條之三」條文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九十八年莫拉克颱風豪大雨重創臺灣中南部，政府為解決受災地區受災居民居住問題，由公有土地管理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無償提供土地使用權，供政府協調民間單位興建住宅房屋並簽訂協議書，且由各縣（市）政府進行資格審查及核配贈與住宅予受災居民並得世代繼承，使用由公有土地管理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無償提供土地使用權，合先敘明。\n二、首先，為避免受災居民將該住宅任意處分，現行作法是在簽訂「莫拉克颱風災後民間興建住宅贈與契約書」時，約定辦理住宅贈與移轉登記時，須連件辦理預告登記，限制除繼承外，不得處分（包括不得出售、出典、贈與或交換）、設定負擔或出租。為提升法律位階，參考一百零三年八月二十九日廢止之「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及「莫拉克颱風災後民間興建住宅贈與契約書」，於第一項規定本條適用對象為由政府或經政府認可（包括協調或協議）之民間單位興建並無償移轉予受災地區受災居民之住宅，為不得處分、設定負擔或出租之標的。\n三、其次，關於「重建住宅」，依「莫拉克颱風災後民間興建住宅贈與契約書」第三點規定：「住宅坐落土地僅提供丙方及其繼承人作為住宅基地使用（僅有土地使用權），不得作其他用途。住宅因故滅失，丙方及其繼承人得自費或尋求其他資源重建」，則該住宅滅失重建時，係延續安置受災居民政策，仍得繼續無償使用基地坐落土地使用權，由土地管理機關（即直轄市、縣（市）政府）出具同意書供原受災核配居民或因繼承取得該住宅之人，重行申請建築住宅。因此，也將「重建住宅」納為不得處分、設定負擔或出租之標的。\n四、再次，贈與受災地區受災居民之住宅或因繼承取得該贈與住宅之所有權人及重建住宅或因繼承取得該重建住宅之所有權人，具有政策目的及管制措施，為避免其遭強制執行後，致該住宅移轉予他人，形成與原興建政策目的不同，住宅經拍定後移轉予拍定人，因其無公有土地或公營事業土地合法使用權源，將造成公有土地管理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之困擾，為杜絕爭議，爰訂定第一項後段文字，明定不得作為強制執之標的。\n五、再次，為使贈與受災地區受災居民之住宅政策目的得以維持，將本法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強制執行尚未終結程序之案件納入，惟考量執行標的物若已經拍定或承受，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取得執行標的物，即有信賴利益，爰增訂第二項。\n六、最後，為使第三人了解判斷第一項住宅公示外觀狀態，以保障權益，具物權公示性登載方式得於該等建物登記簿所有權部其他登記事項欄記明「不得處分、設定負擔或出租及強制執行」，爰定明第三項註記登記辦理方式。","對照表":[{"law_id":"01248","law_name":"災害防救法","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災害防救法增訂第三十七條之三條文草案","rows":[{"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列明適用條件與主體，九十八年莫拉克颱風豪大雨重創臺灣中南部，政府為解決受災地區受災居民居住問題，由公有土地管理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無償提供土地使用權，供政府協調民間單位興建住宅房屋並簽訂協議書，且由各縣（市）政府進行資格審查及核配贈與住宅予受災居民並得世代繼承，使用由公有土地管理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無償提供土地使用權。為避免受災居民將該住宅任意處分，於簽訂「莫拉克颱風災後民間興建住宅贈與契約書」約定辦理住宅贈與移轉登記時，須連件辦理預告登記，限制除繼承外，不得處分（包括不得出售、出典、贈與或交換）、設定負擔或出租。為提升法律位階，參考一百零三年八月二十九日廢止之「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及「莫拉克颱風災後民間興建住宅贈與契約書」，於第一項規定本條適用對象為由政府或經政府認可（包括協調或協議）之民間單位興建並無償移轉予受災地區受災居民之住宅。\n\n三、重建住宅，依「莫拉克颱風災後民間興建住宅贈與契約書」第三點規定：「住宅坐落土地僅提供丙方及其繼承人作為住宅基地使用（僅有土地使用權），不得作其他用途。住宅因故滅失，丙方及其繼承人得自費或尋求其他資源重建。」則該住宅滅失重建時，係延續安置受災居民政策，仍得繼續無償使用基地坐落土地使用權，由土地管理機關（即直轄市、縣（市）政府）出具同意書供原受災核配居民或因繼承取得該住宅之人，重行申請建築住宅。\n\n四、贈與受災地區受災居民之住宅或因繼承取得該贈與住宅之所有權人及重建住宅或因繼承取得該重建住宅之所有權人，具有政策目的及管制措施，為避免其遭強制執行後，致該住宅移轉予他人，形成與原興建政策目的不同，住宅經拍定後移轉予拍定人，因其無公有土地或公營事業土地合法使用權源，將造成公有土地管理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之困擾，為杜絕爭議，爰訂定第一項後段文字。\n\n五、為使贈與受災地區受災居民之住宅政策目的得以維持，將本法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強制執行尚未終結程序之案件納入，惟考量執行標的物若已經拍定或承受，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取得執行標的物，即有信賴利益，爰增訂第二項。\n\n六、為使第三人了解判斷第一項住宅公示外觀狀態，以保障權益，具物權公示性登載方式得於該等建物登記簿所有權部其他登記事項欄記明「不得處分、設定負擔或出租及強制執行」，爰定明第三項註記登記辦理方式。","增訂":"第三十七條之三　公有土地管理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無償提供土地使用權，由政府或經政府認可之民間單位興建並無償移轉予受災地區受災居民之住宅，或該住宅滅失、毀損或不符使用，住宅所有權人經公有土地管理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同意於原建築基地重行建築之住宅，原受災核配居民或因繼承取得住宅之所有權人，就住宅不得處分、設定負擔或出租，並不得作為強制執行之標的。\n\n前項住宅，於本法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強制執行尚未終結者，於本法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後，應不再執行。但已經拍定或債權人承受者，不在此限。\n\n第一項住宅，於本法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後，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清查及造冊或該重建住宅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時，囑託該住宅所在地之土地登記機關辦理註記登記。"}]}],"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12060702004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