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12060702009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4/14/LCEWA01_100414_0000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4/14/LCEWA01_100414_0000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4-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12-17","2021-12-21"],"會議代碼":"院會-10-4-14"},{"會期":"10-04-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21-12-17","2021-12-21"],"會議代碼":"院會-10-4-14"},{"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03-30"],"會議代碼":"委員會-10-5-15-8"}],"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鍾佳濱等19人","議案狀態":"排入院會","提案人":["鍾佳濱","許智傑","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連署人":["王美惠","陳秀寳","吳思瑤","趙天麟","郭國文","羅美玲","湯蕙禎","吳琪銘","吳玉琴","張宏陸","余天","陳素月","范雲","莊競程","沈發惠","何欣純"],"mtime":"2024-01-18T16:27:57+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12-17","last_time":"2022-03-30","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4-14","會期":4,"字號":"院總第1551號委員提案第27654號","laws":["04819"],"提案編號":"1551委27654","案由":"本院委員鍾佳濱、許智傑、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9人，鑑於近年民眾對民意代表問政品質要求已提升，選民服務樣態亦龐雜多元，尤其非直轄市民意代表需服務之選區範圍廣大，公費助理負擔之工作量也同時加重。再者，現行地方民意代表公費助理補助費採總額制，無法反映物價上漲，也難以藉由調薪留才及攬才，不利於維持地方自治之監督效能。爰提出「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現行法規設定縣（市）議會議員每人每月助理補助費總額上限為八萬元，卻需支應最多四名公費助理之薪資費用，平均每人只能領得二萬元，不但低於111年起適用之勞工基本工資25,250元門檻，且相較於直轄市議員之上限二十四萬元，聘用公費助理至八人，平均每人可領得三萬元之條件，相差甚遠，顯失公平。\n二、公費助理補助費係民意代表對公費助理薪資支出之補助，現行規定採總額制，使公費助理薪資調漲空間有限，不但無法反映物價上漲，也難以對年資較長者加薪，不利於留才與攬才，故應建立調漲機制。\n三、因此，本案修正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六條第二項，將縣（市）議員公費助理補助費提高至每人每月十二萬元，同時增訂第三項，參考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第四條第一項規定，建立補助費調漲機制，提供法源依據給予內政部調整之權限。","對照表":[{"law_id":"04819","law_name":"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六條　直轄市議會議員每人得聘用公費助理六人至八人，縣（市）議會議員每人得聘用公費助理二人至四人，公費助理均與議員同進退。\n\n前項公費助理補助費用總額，直轄市議會議員每人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二十四萬元。但公費助理每人每月支領金額，最多不得超過新臺幣八萬元，縣（市）議會議員每人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八萬元。公費助理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規定，其相關費用，由議會編列經費支應之，並得比照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酌給春節慰勞金。","law_content_id":"04819:04819:2009-05-12-修正:6","說明":"一、鑑於現在資訊發達，公民意識抬頭，民眾對民意代表問政品質要求標準相較過去已提升許多，且選民服務樣態日漸龐雜，尤其非直轄市民意代表需服務之選區範圍遼闊，服務內容更加多元，使公費助理負擔之工作量同時亦加重。\n\n二、現行法規設定縣（市）議會議員每人每月助理補助費總額上限為八萬元，卻需支應最多四名公費助理之薪資費用，平均每人只能領得二萬元，不但低於111年起適用之勞工基本工資25,250元門檻，且相較於直轄市議員之上限二十四萬元，聘用公費助理至八人，平均每人可領得三萬元之條件，相差甚遠，顯失公平，爰修正本條第二項規定，將縣（市）議會議員公費助理補助費提高為每人每月十二萬元。但為避免支給浮濫，仍應受公費助理每人每月不得超過八萬元之限制。\n\n三、本條第三項新增。\n\n四、公費助理補助費係民意代表對公費助理薪資支出之補助，現行規定採總額制，助理間之薪資具有排擠效果，使得公費助理薪資調漲空間有限，不但無法反映物價上漲，也難以對年資較長者加薪，不利於留才與攬才。因此，參考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第四條第一項規定，增訂本條第三項，授權內政部得以每四年為單位，視物價指數成長率調整之。","修正":"第六條　直轄市議會議員每人得聘用公費助理六人至八人，縣（市）議會議員每人得聘用公費助理二人至四人，公費助理均與議員同進退。\n\n前項公費助理補助費用總額，直轄市議會議員每人每月新臺幣二十四萬元。縣（市）議會議員每人每月新臺幣十二萬元。但公費助理每人每月支領金額，最多不得超過新臺幣八萬元。公費助理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規定，其相關費用，由議會編列經費支應之，並得比照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酌給春節慰勞金。\n\n前項補助費，每四年得調整一次，由內政部參照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最近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較前次調整之前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成長率公告調整之，但成長率為零或負數時，不予調整。"}]}],"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12060702009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