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1206070201000","相關附件":[{"網址":"/ppg/bills/latest-pass-third-readings/1110702609/process","名稱":"咨請公布"},{"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5/08/LCEWA01_100508_0054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5/08/LCEWA01_100508_0054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4-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日期":["2021-12-10","2021-12-14"],"會議代碼":"院會-10-4-13"},{"會期":"10-04-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逕付二讀","日期":["2021-12-10","2021-12-14"],"會議代碼":"院會-10-4-13"},{"會期":"10-05-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日期":["2022-04-15","2022-04-19"],"會議代碼":"院會-10-5-8"},{"會期":"10-05-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日期":["2022-04-22","2022-04-26"],"會議代碼":"院會-10-5-9"},{"會期":"10-05-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日期":["2022-04-29","2022-05-03"],"會議代碼":"院會-10-5-10"},{"會期":"10-05-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日期":["2022-05-06","2022-05-10"],"會議代碼":"院會-10-5-11"},{"會期":"10-05-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日期":["2022-05-20","2022-05-24"],"會議代碼":"院會-10-5-13"},{"會期":"10-05-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三讀","日期":["2022-05-20","2022-05-24"],"會議代碼":"院會-10-5-13"},{"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2-05-13"],"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2051202"},{"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2-05-18"],"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2051602"}],"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公路法第六十五條及第八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張廖萬堅等18人","議案狀態":"三讀","mtime":"2024-01-18T15:36:03+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12-10","last_time":"2022-05-24","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4-13","會期":5,"字號":"院總第462號委員提案第27655號","laws":["02016"],"提案編號":"462委27655","提案人":["張廖萬堅"],"案由":"本院委員張廖萬堅等18人，鑒於公車、客運、遊覽車、捷運、臺鐵、高鐵、飛機與客船等公共運輸交通工具，法律均明文強制業者投保旅客責任險，獨漏計程車，對搭乘計程車之乘客保障不周；又根據交通部最新統計資料，目前全國共有九十一萬餘輛計程車，其中約百分之四十九未投保旅客責任險，綜上，為全面保障乘客安全，擬具「公路法第六十五條及第八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法強制經營計程車客運業者亦應投保旅客責任險，而對強制計程車客運業投保旅客責任險應有六個月之宣導期。是否有當？敬請公決。","連署人":["賴惠員","蔡易餘","鄭運鵬","何欣純","湯蕙禎","趙天麟","莊競程","李昆澤","邱議瑩","蘇巧慧","陳亭妃","王美惠","陳素月","鍾佳濱","陳秀寳","莊瑞雄","邱泰源"],"說明":"一、修正第六十五條第三項，使經營計程車客運業者亦應投保旅客險：\n去（109）年7月15日凌晨發生計程車至臺中港載客，因天候惡劣導致視線不清，整輛車不幸墜海，車上司機連同乘客共五人，僅一人生還、其餘四人死亡。根據新聞報導，落海計程車車門旁貼著顯眼的「本車投保2,000萬旅客責任險」字樣，但意外發生隔天，一名死者兒子欲處理後續理賠問題才發現該計程車只有強制險，原以為該計程車有投保的旅客責任險，調查發現其實沒有投保。\n經查，若隸屬於『車隊』的計程車，『車隊』屬『計程車客運服務業』，根據「計程車客運服務業申請核准經營辦法」第十七條與公路法第五十六條規定，應替乘客投保每人150萬元以上的旅客責任險，保費由車隊負擔，據了解每輛車一年保費約1千～2千元左右。但如果屬於「車行」的靠行計程車，則不受上述法律規範，多數車行礙於經費考量，也不會主動替司機投保。針對臺中港計程車落海事件，專家推測該輛計程車可能曾加入車隊，車門才會有旅客責任險的標章，但後來因故退出車隊，卻未繼續投保旅客責任險，才會造成誤會。\n綜上可知，加入車隊的計程車現因法律規定必須投保「強制汽車責任險」和「旅客責任險」；而未加入車隊的計程車，僅投保「強制汽車責任險」，即便加入車行，車行並不要求其投保「旅客責任險」。又查，加入車隊的計程車全國僅有51%，換言之，民眾尚有一半的機率搭到未投保旅客責任險的車輛，無法受到保障，有欠妥適。鑒於公車、客運、遊覽車、捷運、臺鐵、高鐵、飛機與客船等公共運輸交通工具，法律均明文強制業者投保旅客責任險，唯獨計程車的規範不完全（如下表），爰此修法使經營計程車客運業者亦應投保旅客責任險。\n二、增列第八十一條第二項：對計程車客運業強制投保旅客責任險應有六個月之宣導期。\n根據交通部最新統計資料，目前（民國110年10月數據）全國計程車共91,755輛，其中因加入車隊且已投保旅客責任險者約占51%；另外49%、約近45萬輛計程車有待宣導投保強制旅客責任險，爰此公路法第八十一條增列第二項，對計程車客運業強制投保旅客責任險應有六個月之宣導期。","對照表":[{"law_id":"02016","law_name":"公路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公路法第六十五條及第八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六十五條　汽車所有人應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之規定，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n\n電車所有人應於申請公路主管機關發給牌照使用前，依交通部所定之金額，投保責任險。\n\n公路汽車客運業、市區汽車客運業與遊覽車客運業，皆應投保乘客責任保險；其最低投保金額，由交通部定之。未依規定投保乘客責任保險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law_content_id":"02016:02016:2007-12-19-修正:79","說明":"一、第一項至第二項未修正。\n\n二、修正第三項：\n\n(一)保險實務上對營業車輛投保之險種稱為「旅客」責任險，據此修正文字將「乘客」責任保險修正為「旅客」責任保險。\n\n(二)新增「計程車客運業」皆應投保旅客責任保險：經查，計程車屬於「車隊」者，根據「計程車客運服務業申請核准經營辦法」第十七條與公路法第五十六條規定，應替乘客投保每人\n150萬元以上的旅客責任險，保費由車隊負擔；若未加入「車隊」則無。又查，加入車隊的計程車全國僅有51%，換言之，民眾尚有一半的機率搭到未投保旅客責任保險的車輛，無法受到保障，有欠妥適，爰此增列「計程車客運業」應強制投保旅客責任保險。\n\n(三)鑒於小客車和大客車之載客空間大小別，其罰則應有比例原則；又參酌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小客車未投保者，最輕可處新臺幣三千以上，最重則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之規定，增列計程車客運業未依規定投保旅客責任保險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修正":"第六十五條　汽車所有人應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之規定，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n\n電車所有人應於申請公路主管機關發給牌照使用前，依交通部所定之金額，投保責任險。\n\n公路汽車客運業、市區汽車客運業、遊覽車客運業及計程車客運業，皆應投保旅客責任保險；其最低投保金額，由交通部定之。未依規定投保旅客責任保險者，公路汽車客運業、市區汽車客運業與遊覽車客運業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計程車客運業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現行":"第八十一條　本法除八十六年五月七日修正公布之第三十五條，其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外，自公布日施行。","law_content_id":"02016:02016:2003-06-03-修正:101","說明":"新增第二項：根據交通部最新統計資料，目前（民國110年10月數據）全國計程車共91,755輛，其中因加入車隊且已投保旅客責任保險者約占51%；另外49%、約近45萬輛計程車有待宣導投保強制旅客責任險，爰此增列本條第二項，計程車客運業強制投保旅客責任險應有六個月之宣導期。","修正":"第八十一條　本法除八十六年五月七日修正公布之第三十五條，其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外，自公布日施行。\n\n第六十五條第三項計程車客運業自本法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公布日起六個月後適用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1206070201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