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12060702013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4/13/LCEWA01_100413_0030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4/13/LCEWA01_100413_0030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4-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21-12-10","2021-12-14"],"會議代碼":"院會-10-4-13"},{"會期":"10-04-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12-10","2021-12-14"],"會議代碼":"院會-10-4-13"}],"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戶籍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超明等25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陳超明","楊瓊瓔","呂玉玲","趙正宇","溫玉霞","游毓蘭","翁重鈞","傅崐萁","鄭正鈐"],"連署人":["徐志榮","洪孟楷","吳斯懷","林思銘","李德維","鄭天財Sra Kacaw","謝衣鳯","孔文吉","李貴敏","林德福","江啟臣","萬美玲","蔣萬安","林為洲","魯明哲","林奕華"],"mtime":"2024-01-18T16:32:13+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12-10","last_time":"2021-12-14","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4-13","會期":4,"字號":"院總第245號委員提案第27658號","laws":["01119"],"提案編號":"245委27658","案由":"本院委員陳超明、楊瓊瓔、呂玉玲、趙正宇、溫玉霞、葉毓蘭、翁重鈞、傅崐萁、鄭正鈐等25人，鑒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於全球肆虐，迄今仍無法有效獲得控制，加上其變種病毒迭生，許多國家紛採鎖國等類似管控手段，致使許多國人因防疫隔離措施或避免國際傳播感染等因素滯留海外，無法依戶籍法規定於兩年內至少返國一次，導致其相關權益受損，實非國人所願。為保障國人原有之權益，爰提案修訂「戶籍法」第十六條，增訂第三項第三款：國際衛生組織發布國際公共衛生緊急事件時，滯留海外之國人，不受出境二年以上，應為遷出登記之規定。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肆虐全球，許多國家迄今仍無法穩定或平緩災情，加上其變種病毒迭生，許多國家出入境管控嚴格，甚至變相鎖國，導致國際交流頻生阻礙。我國雖因邊境嚴格管控措施，疫情相對溫和，然而許多海外國人因所在國疫情嚴重，或國際間運輸管道不暢，或因我國邊境管控規定嚴格，無法依戶籍法規定，於兩年內至少返國一次，進而影響其相關權益受損。\n二、行政院長蘇貞昌日前即表示，不要影響因為疫情無法回國國人的權益，往權益不受影響方向走，顯見政府亦認同海外國人不應因疫情而權益受損。事實上，不只戶籍法之規定，包括公民投票權也都因此無法行使，對國人權益影響極大。\n三、為保障國人原有之權益，爰提案修訂《戶籍法》第十六條，增訂第三項第三款：國際衛生組織發布國際公共衛生緊急事件時，滯留海外之國人，不受出境二年以上，應為遷出登記之規定。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1119","law_name":"戶籍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戶籍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六條　遷出原鄉（鎮、市、區）三個月以上，應為遷出登記。但法律另有規定、因服兵役、國內就學、入矯正機關收容、入住長期照顧機構或其他類似場所者，得不為遷出登記。\n\n全戶遷徙時，經警察機關編列案號之失蹤人口、矯正機關收容人或出境未滿二年者，應隨同為遷徙登記。\n\n出境二年以上，應為遷出登記。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之：\n\n一、因公派駐境外之人員及其眷屬。\n\n二、隨我國籍遠洋漁船出海作業。\n\n我國國民出境後，未持我國護照或入國證明文件入境者，其入境之期間，仍列入出境二年應為遷出登記期間之計算。","law_content_id":"01119:01119:2015-01-06-修正:20","說明":"一、增訂本條第三項第三款。\n\n二、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於全球肆虐，迄今仍無法有效獲得控制，加上其變種病毒迭生，許多國家紛採鎖國等類似管控手段，致使許多國人因防疫隔離措施或避免國際傳播感染等因素滯留海外，無法依戶籍法規定於兩年內至少返國一次，導致其相關權益受損，實非國人所願。\n\n三、為保障國人原有之權益，爰增訂本條第三項第三款：國際衛生組織發布國際公共衛生緊急事件時，滯留海外之國人，不受出境二年以上，應為遷出登記之規定。","修正":"第十六條　遷出原鄉（鎮、市、區）三個月以上，應為遷出登記。但法律另有規定、因服兵役、國內就學、入矯正機關收容、入住長期照顧機構或其他類似場所者，得不為遷出登記。\n\n全戶遷徙時，經警察機關編列案號之失蹤人口、矯正機關收容人或出境未滿二年者，應隨同為遷徙登記。\n\n出境二年以上，應為遷出登記。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之：\n\n一、因公派駐境外之人員及其眷屬。\n\n二、隨我國籍遠洋漁船出海作業。\n\n三、國際衛生組織發布國際公共衛生緊急事件時，滯留海外之國人。\n我國國民出境後，未持我國護照或入國證明文件入境者，其入境之期間，仍列入出境二年應為遷出登記期間之計算。"}]}],"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1206070201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