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12060702016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4/13/LCEWA01_100413_0030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4/13/LCEWA01_100413_0030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4-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21-12-10","2021-12-14"],"會議代碼":"院會-10-4-13"},{"會期":"10-04-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12-10","2021-12-14"],"會議代碼":"院會-10-4-13"}],"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公民投票法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江啟臣等22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江啟臣"],"連署人":["楊瓊瓔","馬文君","呂玉玲","溫玉霞","李德維","鄭正鈐","陳雪生","林為洲","曾銘宗","李貴敏","游毓蘭","魯明哲","萬美玲","羅明才","賴士葆","吳斯懷","蔣萬安","鄭麗文","林思銘","徐志榮","張育美"],"mtime":"2024-01-18T16:32:19+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12-10","last_time":"2021-12-14","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4-13","會期":4,"字號":"院總第1574號委員提案第27661號","laws":["04106"],"提案編號":"1574委27661","案由":"本院委員江啟臣等22人，鑒於公民投票為人民直接民權之行使，為人民對國家政策或法律事項之准否，故應提供充分且正確之資訊使人民得以充分理解公民投票案之內容，以事實基礎進行討論、溝通，作成投票之決定，投票結果始能充分呈現人民對國家政策之意見，達到人民直接參政、深化民主之目的。惟查現行公民投票法對於散布謠言或傳播不實訊息之行為並未明定處罰，致有為使公民投票案之提案、撤案、連署或投票通過或不通過而散布謠言或傳播不實之事者有恃無恐，嚴重影響公民投票結果之公正性，爰參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一百零四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九十條之規定，擬具「公民投票法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增訂有關以文字、圖畫、錄音、錄影、演講或他法，散布謠言或傳播不實之處罰規定，以避免謠言或不實訊息或言論混淆人民視聽，影響投票之公正性。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憲法第二條明定，「中華民國之主權屬於國民全體。」我國雖採代議民主，惟憲法第十七條另有規定，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公民投票為憲法所賦予，使人民得以透過直接民權之行使，保有國家重大事務的最終決定權。公民投票法第二條明定公投之適用事項為法律之複決、立法原則之創制及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賦予人民對國家政策或法律事項之准否權利，故應提供正確之訊息，使人民得以基於事實，充分理解公投提案之內容，進行理性溝通、討論，作出正確的判斷與決定，投票結果始能真實呈現人民對國家政策之意見，落實人民直接參政、深化民主之目的，始符憲法主權在民與人民有創制、複決權之意旨。\n二、現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一百零四條明定，「意圖使候選人當選或不當選，或意圖使被罷免人罷免案通過或否決者，以文字、圖畫、錄音、錄影、演講或他法，散布謠言或傳播不實之事，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九十條亦規定，「意圖使候選人當選或不當選，以文字、圖畫、錄音、錄影、演講或他法，散布謠言或傳播不實之事，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目的除為端正選風，維護公平競爭外，亦在避免選舉人因謠言或不實訊息而改變其投票行為，影響選舉結果之公正性。惟查公民投票法雖於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他人為公民投票案之提案、撤回提案、連署或投票，或使他人為公民投票案之提案、撤回提案、連署或投票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然「其他非法之方法」是否包括以文字、圖畫、錄音、錄影、演講或他法，散布謠言或傳播不實之事，實欠明確、適用上恐生疑義，爰參酌公職人員選罷法第一百零四條及總統副總統選罷法第90條之規定，於公民投票法增訂有關以文字、圖畫、錄音、錄影、演講或他法，散布謠言或傳播不實之事，使他人為公民投票案之提案、撤回提案、連署或投票者之處罰規定，以遏止造謠及傳播不實訊息情事發生，避免謠言及假訊息混淆人民視聽，影響其投票行為，確保公投結果之公正性。","對照表":[{"law_id":"04106","law_name":"公民投票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公民投票法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五條　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他人為公民投票案之提案、撤回提案、連署或投票，或使他人為公民投票案之提案、撤回提案、連署或投票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n\n前項之未遂犯罰之。","law_content_id":"04106:04106:2017-12-12-全文修正:42","說明":"一、修正第一項。\n\n二、為確保人民於公民投票案之提案、撤回提案、連署或投票時，享有充分且正確之資訊，並據以決定其行使公民投票之相關權利，避免因謠言及不實訊息影響公民投票結果之公正性，使投票結果得以充分呈現人民對國家政策之意見，落實憲法保障之直接民權，爰參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一百零四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九十條之規定，增訂以文字、圖畫、錄音、錄影、演講或他法，散布謠言或傳播不實之事，影響他人提案、撤回提案、連署或投票行為之處罰規定。","修正":"第三十五條　以強暴、脅迫或以文字、圖畫、錄音、錄影、演講或他法，散布謠言或傳播不實之事，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他人為公民投票案之提案、撤回提案、連署或投票，或使他人為公民投票案之提案、撤回提案、連署或投票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n\n前項之未遂犯罰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12060702016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