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12060702017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4/13/LCEWA01_100413_0029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4/13/LCEWA01_100413_0029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001217/1114001217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001217/1114001217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001217/1114001217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001217/1114001217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4-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21-12-10","2021-12-14"],"會議代碼":"院會-10-4-13"},{"會期":"10-04-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12-10","2021-12-14"],"會議代碼":"院會-10-4-13"},{"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03-30"],"會議代碼":"委員會-10-5-15-8"},{"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2-04-12"]}],"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湯蕙禎等16人、委員傅崐萁等16人分別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七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9人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何志偉等17人、委員陳瑩等20人、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21人、委員羅致政等19人、委員林為洲等19人、委員馬文君等17人及委員周春米等20人分別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1104120703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湯蕙禎等16人「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七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506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傅崐萁等16人「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七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110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9人「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112070201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何志偉等17人「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221070201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瑩等20人「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408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21人「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503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致政等19人「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108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為洲等19人「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117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馬文君等17人「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124070200300"}],"議案名稱":"「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周春米等20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提案人":["周春米","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蔡適應","陳素月"],"連署人":["吳思瑤","張廖萬堅","湯蕙禎","楊曜","黃秀芳","羅美玲","林楚茵","吳玉琴","江永昌","沈發惠","邱議瑩","邱泰源","陳瑩","林宜瑾","張宏陸","莊競程"],"mtime":"2024-01-18T16:31:51+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12-10","last_time":"2022-04-12","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4-13","會期":4,"字號":"院總第1551號委員提案第27662號","laws":["04819"],"提案編號":"1551委27662","案由":"本院委員周春米、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蔡適應、陳素月等20人，鑒於村、里長工作性質日益繁重，且為無給職，僅有事務補助費支應因公支出費用，又村、里長事務補助費二十一年來皆未調整，但物價指數、基本工資等皆逐年上升，里政工作愈加繁忙，現有之相關補助費用已無法負擔繁重之業務，也影響人才之投入，對於我國之地方自治與民主憲政均有不利之影響，爰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七條」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村、里長依《地方制度法》第六十一條第三項定為無給職，僅有《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七條之事務補助費每月四萬五千元支應其村、里政務所需。然自2000年本制定通過後，事務補助費已逾二十一年未做調整。\n二、自2000年起，我國物價指數從2000年的84.41，持續上升至2021年10月的105.04，物價持續上漲；且參考1997年10月16日基本工資為每月15,840元，2022年1月1日每月基本工資已調整為25,250元，調整已超過百分之五十，然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若仍停留在二十一年前的數據，恐造成業務推展之障礙。\n三、村、里長工作內容包山包海，舉凡弱勢關懷、老人照護、共餐服務、社區治安等，又加上時代變遷，村里長已成為社會安全網非常重要的一環，又疫情期間，村里長也需配合協助多項防疫政策。事務補助費其性質係補助文具費、郵電費、水電費及其他因公支出之費用，里政工作日趨繁雜，支出日益增多，事務補助費卻未見有相應之調整。\n四、綜上，爰修正「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七條條文，調整事務補助費至五萬元。","對照表":[{"law_id":"04819","law_name":"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七條　村（里）長由鄉（鎮、市、區）公所編列村（里）長事務補助費，每村（里）每月新臺幣四萬五千元。\n\n前項事務補助費，係指文具費、郵電費、水電費及其他因公支出之費用。\n\n村（里）長因職務關係，應由鄉（鎮、市、區）公所編列預算，支應其保險費，並得編列預算，支應其健康檢查費，其標準均比照地方民意代表。\n\n鄉（鎮、市、區）公所編列前項保險費預算，應包含投保保險金額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傷害保險之保險費金額。\n\n村（里）長除有正當理由未能投保或未足額投保傷害保險外，於當年度檢據支領保險費時，其單據應包含投保保險金額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傷害保險之保險費。","law_content_id":"04819:04819:2018-04-03-修正:7","說明":"一、本條條文修正。\n\n二、自2000年起，我國物價指數從2000年的84.41，持續上升至2021年10月的105.04，物價之時空背景已有不同。\n\n三、另參考1997年我國基本工資為每月15,840元，2021年10月15日公布，每月基本工資調整為25,250元，然村、里長事務補助費二十一年來未有相應之調整，致使村、里政事務推行窒礙。\n\n四、爰修正現行條文第一項，村里長事務補助費用調整為新台幣五萬元。","修正":"第七條　村（里）長由鄉（鎮、市、區）公所編列村（里）長事務補助費，每村（里）每月新臺幣五萬元。\n\n前項事務補助費，係指文具費、郵電費、水電費及其他因公支出之費用。\n\n村（里）長因職務關係，應由鄉（鎮、市、區）公所編列預算，支應其保險費，並得編列預算，支應其健康檢查費，其標準均比照地方民意代表。\n\n鄉（鎮、市、區）公所編列前項保險費預算，應包含投保保險金額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傷害保險之保險費金額。\n\n村（里）長除有正當理由未能投保或未足額投保傷害保險外，於當年度檢據支領保險費時，其單據應包含投保保險金額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傷害保險之保險費。"}]}],"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12060702017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