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1206070202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4/13/LCEWA01_100413_0029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4/13/LCEWA01_100413_0029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301255/1114301255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301255/1114301255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301255/1114301255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301255/1114301255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4-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1-12-10","2021-12-14"],"會議代碼":"院會-10-4-13"},{"會期":"10-04-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12-10","2021-12-14"],"會議代碼":"院會-10-4-13"},{"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05-23"],"會議代碼":"委員會-10-5-36-20"},{"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2-05-25"],"會議代碼":"委員會-10-5-36-21"}],"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陳亭妃等16人及委員周春米等18人分別擬具「行政罰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1105250703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6人「行政罰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325070201900"}],"議案名稱":"「行政罰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周春米等18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提案人":["周春米","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張廖萬堅","林宜瑾"],"連署人":["羅美玲","林楚茵","邱議瑩","湯蕙禎","張宏陸","鄭運鵬","沈發惠","陳素月","蔡適應","莊競程","江永昌","許智傑","陳瑩","吳思瑤"],"mtime":"2024-01-18T16:31:54+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12-10","last_time":"2022-05-25","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4-13","會期":4,"字號":"院總第989號委員提案第27665號","laws":["01854"],"提案編號":"989委27665","案由":"本院委員周春米、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張廖萬堅、林宜瑾等18人，有鑑於依行政罰法第五條規定，行為後法律或自治條例有變更者，適用行政機關最初裁處時之法律或自治條例。則行為後法律或自治條例有變更，行政機關於第一次裁罰之後，因受處分人不服，提起行政救濟，經行政救濟機關撤銷原處分，則由原處分機關重為處分時，仍應以第一次處罰處分時之法律狀態為準。此與從新從輕原則之法理在於當國家價值秩序有改變時，原則上自應依據新的價值作為衡量標準有所不符，且查提起行政救濟係受處罰者之權利，自不宜以避免受處罰者因為期待法規未來會作有利之變更，任意提起救濟作為理由，而以行政機關最初裁處時之法律或自治條例作為適用，自宜以行政機關裁處或法院判決時之法律或自治條例為準。爰此，特擬具「行政罰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依現行條文規定，行為後法律或自治條例有變更，行政機關於第一次裁罰之後，因受處分人不服，提起行政救濟，經行政救濟機關撤銷原處分，則由原處分機關重為處分時，仍應以第一次處罰處分時之法律狀態為準。現行條文規定，應適用者是「行政機關『最初』裁處時」，而非「裁處時」之法律或自治條例，其理由雖在於避免受處罰者因為期待法規未來會做有利之變更，任意提起救濟，等到之後法規做出有利之變更時，可以適用較有利之新規定而改為較輕之處罰。\n二、然查，從新從輕原則之法理在於當國家價值秩序有改變時，原則上自應依據新的價值作為衡量標準，則現行條文規定行為法律或自治條例作為適用，自與從新原則有所不符，且查提起行政救濟係受處罰者之權利，自不宜避免受處罰者因為期待法規未來會做有利之變更，任意提起救濟為理由，而以「行政機關『最初』裁處時之法律或自治條例作為適用，爰修正行為後法律或自治條例有變更者，原則上適用行政機關「裁處或法院判決時」之法律或自治條例，但是如舊的價值秩序係有利於人民者，不應讓人民受到不可預見之損害，以維護法的安定性，若「裁處或判決前」之法律或自治條例有利於受處罰者，例外適用最有利受處罰者之規定。","對照表":[{"law_id":"01854","law_name":"行政罰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行政罰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五條　行為後法律或自治條例有變更者，適用行政機關最初裁處時之法律或自治條例。但裁處前之法律或自治條例有利於受處罰者，適用最有利於受處罰者之規定。","law_content_id":"01854:01854:2005-01-14-制定:6","說明":"一、依現行條文規定，行為後法律或自治條例有變更，行政機關於第一次裁罰之後，因受處分人不服，提起行政救濟，經行政救濟機關撤銷原處分，則由原處分機關重為處分時，仍應以第一次處罰處分時之法律狀態為準。現行條文規定，應適用者是「行政機關『最初』裁處時」，而非「裁處時」之法律或自治條例，其理由雖在於避免受處罰者因為期待法規未來會做有利之變更，任意提起救濟，等到之後法規做出有利之變更時，可以適用較有利之新規定而改為較輕之處罰。\n\n二、然查，從新從輕原則之法理在於當國家價值秩序有改變時，原則上自應依據新的價值作為衡量標準，則現行條文規定行為法律或自治條例作為適用，自與從新原則有所不符，且查提起行政救濟係受處罰者之權利，自不宜避免受處罰者因為期待法規未來會做有利之變更，任意提起救濟為理由，而以「行政機關『最初』裁處時之法律或自治條例作為適用，爰修正行為後法律或自治條例有變更者，原則上適用行政機關「裁處或法院判決時」之法律或自治條例，但是如舊的價值秩序係有利於人民者，不應讓人民受到不可預見之損害，以維護法的安定性，若「裁處或判決前」之法律或自治條例有利於受處罰者，例外適用最有利受處罰者之規定。","修正":"第五條　行為後法律或自治條例有變更者，適用行政機關裁處或法院判決時之法律或自治條例。但裁處或判決前之法律或自治條例有利於受處罰者，適用最有利於受處罰者之規定。"}]}],"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1206070202000/details"}